(臺灣媒體消息)臺中市李姓男子花1000臺幣欲與楊姓女子交易,被持搜索票的臺中警察查獲,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從事性交易」裁罰1500元,李男不服裁罰,向臺中地院簡易庭提出異議。
他宣稱當時尚未付錢,楊女也尚未脫衣服,他也只有脫掉上衣,褲子還沒脫,警察就進入。
李男被裁罰1500元之後,提出異議指出,上述時間他進入楊女住處,約定1000元進行15分鐘的「全套」性交易,但尚未交易,警察就查獲。
李男強調,當時只是性交易的「合意階段」,尚未進行也尚未完成,即被警方查獲,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性交易」,也就是他與楊女不構成必須雙方「完成」的要件。
法官勘驗警方拍攝的證物,發現李男坐在床沿,上衣、鞋襪已脫掉,但尚未脫褲子,楊女則是在房間角落,也尚未脫衣服,楊女並作證說,她正準備要脫衣服與李男性交易時,就被破門而入的警察查獲。
法官認為,證詞與照片證實,李男與楊女正準備進行性交易,就被警察查獲,「性交易行為尚屬未遂」,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從事性交易」要件,裁定原處分撤銷,李男不罰,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