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蕪湖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蕪湖市稅務局、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市區安置房交易稅收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具體通知如下:
一、對市區範圍內已辦理首次登記,具備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拆遷安置房,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進行產權轉移登記,辦理房屋產權證的(以房屋產權證登記日期為準,下同),交易時繳納的稅款按原補助標準由房屋坐落地所屬區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二、在2021年6月30日前進行產權轉移登記,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按原補助標準50%給予補助。
三、在2021年6月30日之後進行產權轉移登記,辦理房屋產權證的,不再給予補助。
近日,四部門發布《關於市區安置房交易稅收財政補助政策有關問題的解讀》,對財政補助時效、範圍進行詳細說明。
關於補助政策時效
《通知》第一條:對市區範圍內已辦理首次登記,具備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拆遷安置房,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進行產權轉移登記,辦理房屋產權證的(以房屋產權證登記日期為準)交易時繳納的稅款按原補助標準由房屋坐落地所屬區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是指被拆遷人只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將一手安置房產權證辦到自己名下,以後再交易時繳納的稅款符合規定按原補助標準給予全額補助,並非是指在12月31日前必須完成一手安置房上市交易為二手房的過戶時限點。
《通知》第二條內容比照上述政策解讀執行。
關於財政補助範圍
市區安置房交易財政補助範圍為:交易時賣方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所得稅需符合拆遷協議滿五年以上,且屬於家庭唯一住房條件),其他稅收、收費不予補助。
不屬於拆遷安置房的其他商品房不享受任何財政補助。
附件:關於完善市區安置房交易
稅收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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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蕪湖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蕪湖市稅務局、
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
蕪湖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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