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責年齡門檻」,讓「壞小孩」在懸崖邊及時止步

2020-12-25 圳論

文︳圳論評論員趙強

近年來熱議的話題——「降低刑責年齡門檻」很有可能就要變為現實了。12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具有相當的嚴厲性,設置最低刑責年齡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過於嚴苛的刑責,而給予其更多改過自新的機會。這種設置,本身並不存在太多爭議。

但是,對於刑責年齡的確定,放眼世界,各國自有不同。有將最低刑責年齡設定為14周歲,也有將這一年齡設定為12周歲。說明刑責年齡設置的高低,只是個標尺,並不是問題的關鍵,關鍵是要綜合考慮到相應行為人的「辨識」和「控制」能力——這兩項具有決定性的能力受到本國歷史、文化、社會環境、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發展狀況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和影響。換句話說,最低刑責年齡的設定不僅各國有所不同、沒有統一的世界標準,而且隨著一些影響因素的改變,與時俱進地加以修改,是應當與必要的。否則,落後於時代社會變化與現實情況的最低刑責年齡設置,非但起不到保護未成年人的作用,反而適得其反。

前段時間熱播的網劇《隱秘的角落》,改編自紫金陳的小說《壞小孩》。在小說中,具有高智商的中學生朱朝陽將他的妹妹推下樓後,不僅安慰自己說自己還未滿14歲不要負刑事責任,還在後來不斷地與其夥伴普普、丁浩說未滿14歲不需要負刑事責任。朱朝陽和他的夥伴們都未成年,但他們表現出的「辨識」和「控制」能力,其實都超出了法律的預設。14周歲的最低刑責年齡,不僅是他們失控傷害他人的「心理安慰劑」,也使他們缺少了應有的畏懼感,導致他們走向了更深的犯罪深淵——在這個以「壞小孩」為主角的故事裡,陸續牽扯出9條人命!

小說雖然是虛構的,但折射出了更深刻更殘酷的現實。實際上,朱朝陽們的心理,在近年來的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惡性案件中,能夠找到頗有說服力的證明加以支撐。在湖南婁底13歲男孩捅死12歲同學案、湖南沅江12歲男孩弒母案、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案等案件中,嫌疑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惡劣,堪稱犯下了「十惡不赦之罪」,但最後,他們卻都因為未滿14周歲,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而相關的專業數據也顯示,未成年人犯罪數量有所回升,「犯罪年齡低齡化,是當前青少年犯罪比較突出的特點」。

在這樣的社會現實背景下,未成年人身份是否成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護身符」「保護傘」,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之類的話題就成了社會議論的焦點。在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有30餘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了關於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也建議將中國刑責年齡下限降低至12周歲,同時建議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需為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此次刑法修正案擬降低最低刑責年齡,是基於對社會現實情況的考量,也是對社會輿論和人大代表建議的積極回應。

實際上,並不能將此次修正簡單地視為降低了最低刑責年齡門檻,而是對我國刑責年齡的一次完善。修正案一旦通過,付諸實踐,我國的刑責年齡如一些論者所言,將形成「三元模式」。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8種嚴重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責年齡的「三元模式」,像是用法律劃出的三道不可逾越的紅線,讓未成年人對法律心存敬畏,不至於效仿朱朝陽,以年齡小為藉口,在罪惡的深淵裡越墜越深。

「小咎不究,終至重罪」。在這個意義上,所謂的「降低刑責年齡門檻」,實際上是將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線前移,「護身符」變成了「懲戒牌」,朱朝陽那樣的「壞小孩」就有可能在犯罪的懸崖邊及時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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