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筆者嘗試釐清虛擬貨幣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的法律屬性,並分析我國爭議解決機構對涉及虛擬貨幣的幾類糾紛的裁決思路,本文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建議,以期對此類糾紛解決有所幫助。
在我國目前監管政策下,在虛擬貨幣財產糾紛處理中,建議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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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為準繩,嚴格區分國家禁止的虛擬貨幣交易性質及種類
首先,釐清虛擬貨幣法律屬性是案件裁決的前提。虛擬貨幣本身是一種數字貨幣,因此,其可以作為一般財產得到法律上的保護。但是由於其先天不足,很難成為一種法定貨幣,在沒有得到國家允許其作為法定貨幣前,其以法定貨幣身份從事的活動都是不被國家法律允許的。
其次,理解國家的政策文件是案件裁決的關鍵。理解《通知》和《94公告》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國家規範的主體為「融資主體」「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而不是普遍的民商事主體;二是其禁止的交易行為為虛擬貨幣以貨幣身份從事的活動,如果虛擬貨幣不以貨幣身份從事活動,則不屬於國家禁止的交易行為。即使涉及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的交易,這裡也需要區分虛擬貨幣究竟是作為貨幣角色和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還是作為一般財產被法定貨幣購買。很多案件的關鍵點就是區別虛擬貨幣到底是貨幣還是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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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區分民商事審判與行政監管的關係
民商事實務中,一方面固然要考慮監管的相關規定,依法支持監管機構有效行使監管職能,但是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管的不同職能定位。行政監管是利用政府之手對市場經濟進行微觀幹預和控制,以矯正市場失靈,政府行使的行政權力;另一方面民商事爭議處理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係,注重合同契約自由,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在沒有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沒有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應儘量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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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發展的眼光看待虛擬貨幣糾紛處理
從虛擬貨幣的發展歷史看,其本質是一種數字貨幣,代表了網際網路經濟下貨幣體系的發展方向。各國政府現在都在積極從事數字貨幣的研究及推廣,我國央行2017年1月29日正式成立數字貨幣研究所,從技術層面、經濟影響、監管問題和法律風險等層面對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進行研究。2019年5月底,在貴陽舉辦的2019中國國際大數據產業博覽會上,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開發的PBCTFP貿易融資的區塊鏈平臺亮相,其服務於粵港澳大灣區貿易金融,並已落地。因此,對於此類新興事物,應該以發展的眼光去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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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使用合同無效條款
目前,有部分審判中直接將虛擬貨幣交易合同定義為無效,筆者認為是不可取的。首先,直接援引《通知》和《94公告》宣布合同無效,本身就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因為《通知》和《94公告》屬於部門規範,並非《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次,從法律視角對待此類行政監管領域的禁止性規定,儘量不予過度幹預。
同樣的案例,各地法院裁判不一,主要原因是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及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程度不一的問題,也是法官的審判價值取向的問題。期待司法機構對虛擬貨幣的認識更加深入,也能對實務帶來一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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