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華明擇 : 銀華明擇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

2020-12-20 中國財經信息網

銀華明擇 : 銀華明擇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4號)

時間:2020年11月23日 13:26:00&nbsp中財網

原標題:

銀華明擇

: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4號)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

20

4

號)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於

2017

5

26

證監許可【

2017

787

文準予募集註冊。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7

8

11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

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

風險和收益作出實

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

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

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

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分為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

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收益

風險也越大。

本基金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高於債

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1.00

元發售,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

基金份額淨值可能低於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

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

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

險、基金運作風險、其他風險以及本基金特有的

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

即當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

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

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

投資人

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

於科創板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

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

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

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

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策風險等。具體風險煩

請查閱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章節的相關內容。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

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

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

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當投資人贖回時,所得

可能會高

於或低於投資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額。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

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

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

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

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

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認購、申

購和贖回基金份額,基金銷售機構名單詳

見本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以及相關

披露

本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

20

11

20

日,有關財務數

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

20

6

30

日,所披露的投資組合為

20

20

年第

2

度的數據(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 錄

一、緒言 ......................................................................................................................................... 4

二、釋義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託管人 ............................................................................................................................ 26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45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47

十、基金的投資 ............................................................................................................................ 61

十一、基金的業績 ........................................................................................................................ 74

十二、基金的財產 ........................................................................................................................ 75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 76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82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84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8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十八、風險揭示 ............................................................................................................................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98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101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18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32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134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35

二十五、備查文件 ...................................................................................................................... 136

一、緒言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

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

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

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

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

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

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銀

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

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應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

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

基金合同》及對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銀華明擇

多策

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

6

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

法律法規:

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

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和其制定機構不時做出的修改、補充和有權解釋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

3

3

15

日頒布、

同年

6

1

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

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實施的《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2

《運作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

或其他經國務院授權的機構

16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

9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包括其不時修訂)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的、可以投資於中國境內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的、可以投

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

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

1

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人民幣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

資人的合稱

2

2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

相關文件

合法取得

本基

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4

、發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銷售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25

銷售機構:指銀華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

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及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

基金銷售業務的會員單位。其中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銷售

業務的機構必須是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

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2

6

、基金銷售網點:指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2

7

場外: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外的銷售機構利用其自身櫃檯或者其

他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基金銷售機構和場所。通過該

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

贖回也稱為場外認購、場外申購和場外贖回

2

8

、場內

: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利用上海證券

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等業務的場所。通

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也稱為場內認購、場內申購、場內

贖回

29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和辦理非交易過戶

30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擔任登記機構

3

1

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

系統,登記在該系統的基金份額也稱為場外份額

32

證券登記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證券登記

系統,登記在該系統的基金份額也稱為場內份額

33

開放式基金帳戶:指投資人通過場外銷售機構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帳戶,用於記錄投資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投資人辦理場外認購、場外申購和場外贖回等業務

需具有開放式基金帳戶。記錄在該帳戶下的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機構的登記結

算系統

34

、上

海證券帳戶:指投資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開設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投資人通過上

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交易、場內認購、場內申購和場內贖回等業務時

需持有上海證券帳戶。記錄在該帳戶下的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機構的證券登記系

35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

基金份額

變動及結餘情況的

帳戶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

聘請法定機構驗資並

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

國證監會書面確認

之日

37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

報告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9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後合法存續

的不定期期

40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1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

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工作日

4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1

2

3

4

5……

43

封閉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

18

月的期間內,本基金採取封閉運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18

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第二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放期結束

之日次日起至

18

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

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但投資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轉

讓基金份額

44

開放期:

指本基

金自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期

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最短

不少於

5

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

開放期內

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申購和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

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

45

、月度

對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後續日曆月度中的對應日期,若該日曆月

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或月度對日為非工作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46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

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7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8

《業務規則》:指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及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及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49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

件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0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

開放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規定

的條件

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

申請購買

本基金

基金份額的行為

5

1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後

開放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要求將本基金基金份額兌換

為現金的行為

52

上市交易:基金存續期間投資人通過場內會員單位以集中競價的方式買

賣基金份額的行為

53

《上市交易公告書》:指《銀華

明擇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書》

54

基金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某一開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開通基金轉換

業務的

其他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55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56

系統內轉託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內不

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

轉登記

或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元)之

間進行

指定關係變更

的行為

57

跨系統轉託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和證

券登記系統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58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

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

工作

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59

元:指

中國法定貨幣

人民幣元

60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

6

1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

股指期貨合約、

銀行存款

本息、基金應收

的款項

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2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

扣除

基金負債後的

淨資產值

63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所得

64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

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65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66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67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68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招募

說明書

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

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69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區

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9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

辦公樓

15

法定代表

王珠林

設立日期

2001

5

28

批准設立

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

文號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1]7

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222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聯繫人

馮晶

電話

010

-

58163000

傳真

010

-

58163090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

2001

5

28

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

監基金字

[2001]7

號文)設立的全國性資產管理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為

2.222

元人民幣,公司的股權結構為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

44.10%

)、第一

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

26.10%

)、

東北證券

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

18.90%

)、山西海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

0.90%

)、珠海銀華聚義投資合

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比例

3.57%

)、珠海銀華致信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出資比例

3.20%

)及珠海銀華匯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比例

3.22%

)。

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公司註冊地為廣東省深圳市。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稱已於

2016

8

9

日起變更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範,能夠切實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利

益。公司

董事會下設「戰略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

員會」四個專業委員會,有針對性地研究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相關情

況,制定相應的政策,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職能,切實加強對公司運作的監督。

公司監事會由

4

位監事組成,主要負責檢查公司的財務以及對公司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

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由總經理負責,公司根據經營運作需要設置投資管理一

部、投資管理二部、投資管理三部、量化投資部、境外投資部、

FOF

投資管理部、

研究部、市場營銷部、機構業務部、養老金業務部、交易管

理部、風險管理部、

產品開發部、運作保障部、信息技術部、網際網路金融部、戰略發展部、投資銀行

部、監察稽核部、內部審計部、人力資源部、公司辦公室、財務行政部、深圳管

理部等

24

個職能部門,並設有北京分公司、青島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

公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公司投資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同時下設「主動型

A

股投資決策、固定收益投資決策、量化和境外投資決策、養老金投資決策及基

金中基金投資決策」五個專門委員會。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確定公司投資業

務理念、投資政策及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管理。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基金管

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王珠林先生

,

董事長,經濟學博士。曾任甘肅省職工財經學院財會系講師,

甘肅省

證券公司

發行部經理,中國藍星化學工業總公司處長,藍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西南證券

副總裁,

中國銀河

證券副總裁,西

南證券董事、總裁;還曾先後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

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券業協會投資銀行業委員會委員、重

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會長、中國證券業協會綠色證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

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現任公司董事長,兼任

銀華國際資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長、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國上市公司協會

併購融資委員會執行主任、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行業文化建設委員會顧問、深圳

證券交易所理事會創業板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委員、中國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服務

促進會副理事長、中國

航發動力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北汽

福田汽車

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天陽宏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學碩士、清華五道口金融

EMBA

。曾任大鵬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經理,

第一創業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首席律師、法律合規部總經

理、合規總監、副總裁,第一創

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合規總監。現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

第一創業

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執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高級工程師。曾任一汽集團公

司發展部部長;吉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長春市副市長;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

現任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長,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深圳證券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

戰略發展委員會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第四屆

理事會政策諮詢委員會委員。

吳堅先生:董事,中共黨員。曾任重慶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科員,重

慶市證券監管辦公室副處長,重慶證監局上市處處長,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集

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重慶東源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

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慶上市公司董事長協會秘書長,

西南證券

有限責任公

司董事,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重慶銀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

長,重慶直升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華融渝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長,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

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現任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副書

記,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西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西

證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重慶仲裁委仲裁員,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

會會長。

王立新先生:董事,總經理,經濟學博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最早的從

業者之一,從業經驗超過

20

年。他參與創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領導的銀華基金

是中國優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讀於北京大學哲學系、中央黨校研究生部、中

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部、長江商學院

EMBA

。先後就職於中國

工商銀行

總行、中

國農村發展信

託投資公司、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參與籌建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並歷任南方基金研究開發部、市場拓展部總監。現任銀華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銀華基金投

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此外,兼任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香山財富論壇發起理事、

秘書長、香山財富管理研究院院長、《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年鑑》副主編、《證券時

報》第三屆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校友會理事、北京大學企業家俱樂部理事、

北京大學哲學系系友會秘書長、北京大學金融校友聯合會副會長。

鄭秉文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教授,

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國社會科

學院研究生院副院長,歐洲所副所長,拉美所所長和美國所所長。現任第十三屆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諮詢專家委員會委員,保監會重大

決策諮詢委員會委員,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行政學院、武漢大學等

十幾所大學擔任客座教授。

劉星先生:獨立董事,管理學博士,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會計學教

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全國先進會計(教育)工作

者,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現任中國

會計學會理事,中國會計學會對

外學術交流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會計學會教育分會前任會長,中國管理現代

化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優選法統籌與經濟數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邢冬梅女士:獨立董事,法律碩士,律師。曾任職於司法部中國法律事務中

(

後更名為信利律師事務所

)

,並歷任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北京

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負責人,同時兼任北京朝陽區律師協會

副會長。

封和平先生:獨立董事,會計學碩士,中國註冊會計師。曾任職於財政部所

屬中華財務會計諮詢公司,並歷任安達信華強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合伙人,

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史坦利中國區副主席;還

曾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

會委員、第

29

屆奧運會北京奧組委財務顧問。

馬東軍先生,監事會主席,研究生,註冊會計師、註冊評估師。曾任天勤會

計師事務所和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夥

人,日域(美國)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財務部國際財務總監,深圳發展銀行(現更

名為

平安銀行

)總行稽核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兼任

第一創業

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

司董事、

第一創業

貨有限責任公司監事、

第一創業

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等職務。現任

第一創業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

第一創業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

第一創業

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李軍先生,監事,管理學博士。曾任四川省農業管理幹部學院教師,西南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證券營業部諮詢部分析師、高級客戶經理、總經理助理、業

務總監,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部副總經理。此外,還曾先後擔任重慶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評價處

(

企業監管三處

)

副處長、企業管理三處副

處長、企業管理二處處長

、企業管理三處處長,並曾兼任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

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現任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總經理。

龔颯女士,監事,碩士學歷。曾任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財務負責

人,泰達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業部副總經理,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稽

核經理,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部總經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運作保障部總監。現任公司機構業務部總監。

杜永軍先生:監事,大專學歷。曾任五洲大酒店財務部主管,北京賽特飯店

財務部主管、主任、經理助理、副經理、經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

行政部總監助

理。現任公司財務行政部副總監。

周毅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學位,曾任美國普華永道金融服務部部門經理、

巴克萊銀行量化分析部副總裁及巴克萊亞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職,曾任

銀華全球

核心優選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滬深

300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

)、銀華抗通脹主

題證券投資基金(

LOF

)及銀華中證

800

等權重指數增強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和公司總經理助理職務。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資總監、量化

投資部總監以及境外投資部總監、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並同時兼

任銀華深證

10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

宇翔先生:副總經理,工商管理碩士。曾任職於機械工業部、

西南證券

限責任公司;

2001

年起任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蘇薪茗先生:副總經理。博士研究生,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

學法律碩士、英國劍橋大學哲學碩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學博士(金

融學專業)學位。曾先後擔任福建日報社要聞採訪部記者,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

部創新處主任科員,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綜合處副處長,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

部產品創新處處長,中國銀監會湖北銀監局副局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銀華長

安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楊文輝先生,督察長,法學博士。曾任職於北京市水利經濟發展有限公司、

中國證監會。現任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長,兼任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本基金基金經理

倪明先生:

博士學位。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研究分析工作,歷

任債券信用分析師、債券基金助理、行業研究員、股票基金助理等職,並曾於

2008

1

12

日至

2011

4

15

日期間擔任

大成創新

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職務。

2011

4

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1

9

26

日起擔任銀華核心價值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5

5

6

起兼任

銀華領先

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5

8

27

日起兼任

銀華戰略

新興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6

7

8

日至

2017

9

4

日兼任

銀華內需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

2017

8

11

日起兼任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自

2017

11

3

2020

9

8

兼任

銀華估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11

24

日起兼任銀華穩

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4

30

日起兼任

銀華豐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

蘇靜然女士:

碩士學位。

曾就職於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源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先後從事農業、家電、

食品飲料

行業研

究。

2014

1

月加入銀華基金,歷任行業研究員、投資經理,基金經理助理。

2017

8

11

日起擔任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自

2017

10

30

日起兼任銀華核心價值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

領先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戰略

新興靈活

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11

24

日起兼任銀華穩利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本基金歷任

基金經理

張萍女士

:管理本基金的時間為

2018

11

6

2020

9

2

李曉星先生:

管理本基金的時間為

2017

8

11

2020

11

20

3.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主席:王立新

委員:周毅、王華、姜永康、倪明、董嵐楓、肖侃寧、李曉星

王立新先生:詳見主要人員情況。

周毅先生:詳見主要人員情況。

王華先生,高級董事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曾就職於西南證

券有限責任公

司。

2000

10

月加入銀華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現任投資管理一

部總監、投資經理及

A

股基金投資總監、主動型股票投資決策專門委員會主

任,公司業務副總經理,自

2017

9

月起擔任高級董事總經理。

姜永康先生,高級董事總經理,理學碩士。曾就職於

中國平安

保險(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

2005

10

月加入銀華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現任

固定收益基金投資總監、投資管理三部總監、投資經理以及銀華長安資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業務副總經理,

2017

9

月起擔

任高級董事總經理。

倪明先生,經濟學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研究分析工作,

歷任債券信用分析師、債券基金助理、行業研究員、股票基金助理等職,並曾

大成創新

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

2011

4

月加盟銀華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投資管理一部副總監兼基金經理。曾任

銀華內需

精選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

銀華估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銀

華核心價值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領先

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

華戰略新興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

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銀華穩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及銀華豐

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董嵐楓先生,博士學位;曾任五礦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高級業務員。

2010

10

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員、行業研究

員、研究部副總監。現任研究部總監。

肖侃寧先生:碩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證券武漢總部任投資理財部投資經

理,天同(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數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萬家

貨幣基金基金經理,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中心任投資經理管理

企業年金,在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歷任投

資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

投資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投資和研究工作)。

2016

8

月加入銀華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任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銀華尊尚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

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經理。

李曉星先生,碩士學位,

2006

8

月至

2011

2

月任職於

ABB

(中國)有

限公司,歷任

運營發展部運營顧問、集團審計部高級審計師等職務。

2011

3

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職務,現任投

資管理一部基金經理。曾任

銀華戰略

新興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銀華穩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估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及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銀華

中小盤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盛世

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

銀華心誠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心怡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

銀華大盤

精選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

銀華港股通

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及

銀華豐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

4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

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

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

贖回

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

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

、轉託管等

業務的規則;

1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

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

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

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另有規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

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

款利

(稅後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

、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

標、策略及限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

、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

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

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

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

)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2

)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證券買賣;

3

)違反規定將基金資產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4

)從事證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5

)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6

)從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7

)從事證券承銷行為;

8

)違反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行為來操縱和擾亂市場價

格;

9

)進行高位接盤、利益輸送等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行為;

10

)通過股票投資取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11

)因基金投資股票而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與上市公司董事會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惡意串通,致使股東大會表決結果侵犯社會公眾股

東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4

、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

)越權或違規經營,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2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3

)在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4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5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6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

人謀

取利益;

3

)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1

、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

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聲譽風險和外部風險。針對上述各種風

險,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

)建立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

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

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與技術系統,設定風險管理的時間範圍與空間

範圍等內容。

2

)識別風險。辨識組織系統與業務流程中存在什麼樣的風險,為什麼會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風險。

3

)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後果。

4

)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

可能性與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

指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

)處

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於那些級別較低的風

險,則承擔它,但需加以監控。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實施一定的管理計

劃,對於一些後果極其嚴重的風險,則準備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

)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要監視及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

要時適時加以改變。

7

)報告與諮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並尋求諮詢意見。

2

、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

員,並

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

)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高

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

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

)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工

作流程的控制,進而達到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5

)防火牆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關部

門,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制定嚴

格的批准程序和監督處罰

措施。

6

)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

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

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

)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本公司在董事

會下設立了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針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

行研究並制定相應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況下,風險控制委員會可依據其職

權,在上報董事會的同時,對公司業務進行一定的幹預。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

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

有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就

基金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

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

,對公司和基金

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

作,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

)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

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

程度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

管理人員。

3

)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

相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

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

相互核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

的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

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

程,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

手續,

保存人員進行處理。

4

)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

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

)監督與內部稽核

本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其中監察稽核人員履行內

部稽核職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

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

立性,定期

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公司督察長、董事會及中國證監會。

3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

管理層的責任;

2

)上述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

)基金管理人承

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

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1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

2004

09

17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12

聯繫人:周海新

聯繫電話:

(0

2

1)6

063

7111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市場處、證券保險

資產市場處、理財信託股權市場處、全球託管處、養老金託管處、新興業務處、

運營管理處、跨境託管運營處、社保及大客戶服務處、託管應用系統支持處、合

規監督處等

12

個職能處室,在安徽合肥設有託管

運營中心,在上海設有託管運

營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員工

300

餘人。自

2007

年起,託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

計師事務所對託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

一直秉

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

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

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

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

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

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帳

戶、

(R)QFII

(R)QDII

、企業年金、存託業務等產品在內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

前國內託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

2

020

年二季度末,中國建設

銀行已託管

1000

只證券投資基金。中國

建設銀行

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能力和業

務水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

建設銀行

先後

9

次獲得

《全球託管人》「中

國最佳託管銀行」、

4

次獲得

《財資》「中國最佳次託管銀行」、連續多年榮獲中

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債)「優秀資產託管機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優秀託管銀

行」獎項

,並在

2016

年被《環球金融》評

為中國市場唯一一家

最佳託管銀行

、在

2017

2019

年分別榮獲《亞洲銀

行家》「最佳託管系統實施獎」、「中國年度託管業務科技實施獎」。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

業監管規章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檢查,確保業務

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

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建設銀行

設有

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

作,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

規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

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

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

有效;業務操作區專

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

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

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

作。利用自行開發的「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

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

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

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

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

監督。

(二)監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時通過

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

制等情況進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

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

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

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

基金管理

人進行解釋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

售機構

1

、場外銷售

機構

1

)直銷機構

1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

辦公樓

15

電話

010

-

58162950

傳真

010

-

58162951

聯繫人

展璐

2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網上直銷交易系統

網上交易網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動端站點:

請到本公司官方網站或各大移動應用市場下載「銀華生利

寶」手機

APP

或關注「銀華基金」官方微信

客戶服務電話

010

-

85186558

4006783333

投資人

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和認購手

續,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2

)其他銷售

機構

1) 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法定代表人

田國立

客服電話

95533

網址

www.ccb.com

2) 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北京復興門內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客服電話

95588

網址

www.icbc.com.cn

3)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劉連舸

客服電話

9

5566

網址

www.boc.cn

4)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

浦東新區

銀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電話

95559

網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國民生

銀行

股份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電話

95568

網址

www.cmbc.com.cn

6) 中信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

9

法定代表人

李慶萍

客服電話

95558

網址

http://bank.ecitic.com

7) 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新疆烏魯木齊市新華北路

8

法定代表人

楊黎

客服電話

96518

網址

www.uccb.com.cn

8)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

28

法定代表人

喬志強

客服電話

400

-

612

-

9999

網址

www.hebbank.com

9)

上海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銀城中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電話

021

-

962888

網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0)

平安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深圳市深南東路

5047

法定代表人

謝永林

客服電話

95511

-

3

網址

bank.pingan.com

11) 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大同市城區迎賓街

15

號桐城中央

21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電話

400

-

712

-

1212

網址

http://www.dtsb

c.com.cn/

12)

國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江蘇省無錫市金融一街8號7-9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電話

95570

網址

www.glsc.com.cn

13) 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尚都辦公

商業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

龐介民

客服電話

956088

網址

www.cnht.com.cn

14)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

35

8

號大成國際

大廈

20

2005

法定代表人

李琦

客服電話

400

-

800

-

0562

網址

www.hysec.com

15) 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

638

號蘭州財富中心

21

法定代表人

李曉安

客服電話

95368

網址

www.hlzq.com

16) 華融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法定代表人

祝獻忠

客服電話

95390

網址

www.hrsec.com.cn

17) 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

1

都市之門

B

5

法定代表人

李剛

客服電話

400

-

860

-

8866

網址

www.kysec.cn

18) 粵開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惠州市江北東江三路

55

號廣播電視新聞中心西面一層大堂

和三、四層

法定代表人

嚴亦斌

客服電話

95564

網址

http://www.ykzq.com

19)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

法定代表人

李瑋

客服電話

95538

網址

www.zts.com.cn

20) 山西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電話

400-666-1618;

95573

網址

www.i618.com.cn

21) 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

金融街

19

號富凱大廈

B

701

法定代表人

林義相

客服電話

010

-

66045678

網址

www.txsec.com

22)

西部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

319

8

10000

法定代表人

徐朝暉

客服電話

95582

網址

www.westsecu.com.cn

23) 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

99

號院

1

號樓

15

1501

法定代表人

葉順德

客服電話

95399

網址

www.xsdzq.cn

24)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

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

張志剛

客服電話

95321

網址

www.cindasc.com

25)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2

-

6

法定代表人

陳共炎

客服電話

400

-

888

-

8888

95551

網址

www.chinastock.com.cn

26) 中天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光榮街

23

號甲

法定代表人

馬功勳

客服電話

95346

網址

www.iz

t

zq.com

27)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

4

號樓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電話

400

-

8888

-

108

網址

www.csc108.com

28)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

法定代表人

張佑君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www.cs.ecitic.com

29)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青島市嶗山

區深圳路

222

1

號樓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曉林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http://sd.citics.com

30)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層、

28

A02

單元

法定代表人

黃炎勳

客服電話

400

-

800

-

1001

網址

www.essence.com.cn

31) 長城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6

17

法定代表人

曹宏

客服電話

0755

-

33680000

400

-

6666

-

888

網址

ww

w.cgws.com

32)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武漢市新華路特

8

長江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

李新華

客服電話

95579

400

-

8888

-

999

網址

www.95579.com

33) 德邦

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

510

號南半幢

9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電話

400

-

888

-

8128

網址

www.tebon.

com.cn

34)

東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號投資廣場

18

法定代表人

錢俊文

客服電話

95531

400

-

8888

-

588

網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5)

東吳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蘇州工業

園區星陽街

5

東吳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

範力

客服電話

95330

網址

http:

//www.dwzq.com.cn

36) 方正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

28

太平洋

保險大廈

11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電話

95571

網址

http://www.foundersc.com

37)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電話

95525

400

-

888

-

8788

網址

www.ebscn.com

38) 廣發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州市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43樓

法定代表人

孫樹明

客服電話

95575

或致電各

地營業網點

網址

http://

www.gf.com.cn

39) 國金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

95

法定代表人

冉雲

客服電話

95310

網址

www.gjzq.com.cn

40)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

國信證券

大廈

16

-

26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電話

95536

網址

www.guosen.com.cn

41)

華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

198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韜

客服電話

95318

網址

www.hazq.com

42)

南京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京市江東中路

389

法定代表人

步國旬

客服電話

95386

網址

www.njzq.com.cn

43) 華鑫證券有

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社區深南大道

2008

號中國鳳凰

大廈

1

20C

-

1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電話

95323

400

-

109

-

9918

網址

www.cfsc.com.cn

44)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

45

法定代表人

楊玉成

客服電話

95523

400

-

889

-

5523

網址

www.swhysc.com

45)

萬聯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珠江東路

11

號高德置地廣場

18

19

法定代表人

羅欽城

客服電話

95322

網址

www.wlzq.cn

46)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福州市湖東路

268

法定代表人

楊華輝

客服電話

95562

網址

www.xyzq.com.cn

47)

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

宮少林

客服電話

400

-

8888

-

111

95565

網址

www.newone.com.cn

48)

浙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

201

法定代表人

吳承根

客服電話

95345

網址

www.stocke.com.cn

49) 中國

中金

財富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

層-21層及第04層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法定代表人

高濤

客服電話

95532

網址

www.ciccwm.com

50) 中山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蔚藍海岸社區創業路

1777

號海信南

方大廈

21

層、

22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客服電話

95329

網址

http://www.zszq.com/

51)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1301

-

1305

室、

14

法定代表人

張皓

客服電話

400

-

990

-

8826

網址

www.citicsf.com

52)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

8

法定代

表人

廖慶軒

客服電話

400

-

809

-

6096

網址

www.swsc.com.cn

53) 湘財

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A棟11樓

法定代表人

孫永祥

客服電話

95351

網址

www.xcsc.com

54)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61

-

64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電話

95511

-

8

網址

stock.pingan.com

55) 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

213

7

法定代表人

李俊傑

客服電話

021

-

962518

網址

www.962518.com

56)

國元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壽春路

179

法定代表人

蔡詠

客服電話

400

-

8888

-

777

網址

www.gyzq.com.cn

57)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廣東路

689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電話

95553

或撥打各

城市營業

網點諮

詢電話

網址

www.htsec.com

58)

財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號嘉華國際商務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

-

1615

1701

-

1716

法定代表人

陸建強

客服電話

95336

400

-

869

-

6336

網址

www.ctsec.com

59)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京市江東中路

228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電話

95597

網址

www.htsc.com.cn

60) 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梨園路

8

HALO

廣場一期四

12

-

13

聯繫人

龔江江

客服電話

4006

-

788

-

887

網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1)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67

陸家嘴

金融服務廣場二期

11

聯繫人

劉暢

客服電話

021

-

20691935

網址

www.erichfund.com

62)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1118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

9

200120

聯繫人

羅夢

客服電話

400

-

700

-

9665

網址

www.ehowbuy.com

63)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號國際企業大廈

C

9

聯繫人

張燕

客服電話

4008507771

網址

t.jrj.com

64) 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

18

同花順

大樓

4

聯繫人

董一鋒

客服電話

952555

網址

www.ijijin.com.cn

65)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5

3C

9

聯繫人

屠彥洋

客服電話

400

-

1818

-

18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66) 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楊浦區長陽路

1687

2

號樓

2

聯繫人

李娟

客服電話

400

-

821

-

5399

網址

www.noah

-

fund.com

67) 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海澱南路

13

號樓

6

616

聯繫人

白皓

客服電話

400

-

678

-

5095

網址

www.niuji.net

68)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21

號北京國際俱樂部

C

座寫字樓

11

聯繫人

劉平

客服電話

400

-

021

-

8850

網址

www.harvestwm.cn

69) 北京

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

20

號樂成中心

A

23

聯繫人

張敏

客服電話

400

-

786

-

8868

-

5

網址

www.chtfund.com

70)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

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1333

聯繫人

寧博宇

客服電話

400

-

821

-

9031

網址

www.lufunds.com

71) 珠海盈米

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

B1201

-

1203

聯繫人

黃敏嫦

客服電話

020

-

89629066

網址

www.yingmi.cn

72)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

1

號院

2

號樓

19

19C13

聯繫人

宋子琪

客服電話

400

-

619

-

9059

網址

www.hcjijin.c

om

73)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

號黃龍時代廣場

B

6F

聯繫人

韓愛彬

客服電話

4000

-

766

-

123

網址

www.fund123.cn

74) 海

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17

陸家嘴

金融服務廣場

16

聯繫人

吳力群

客服電話

400

-

808

-

1016

網址

www.fundhaiyin.com

75) 北京

肯特瑞

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A座15層

聯繫人

陳龍鑫

客服電話

4000988511

網址

fund.jd.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後)

2

、場內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場內認購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內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上

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會員單位進行(具體名單

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本基金認購期結束前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

會員單位也可代理場內基金份額的發售。尚未取得相應業務資格,但屬於上海

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其他機構,可在本基金上市後,代理投資人通過上海證券交

易所交易系統參與本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銷售辦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17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聯繫人

徐一文

電話

010

-

59378888

傳真

010

-

50938828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及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南路

256

華夏銀行

大廈

14

負責人

廖海

聯繫人

範佳斐

電話

021

-

511502

98

傳真

021

-

51150398

經辦律師

劉佳、範佳斐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及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安永大

17

01

-

12

法定代表人

毛鞍寧

聯繫人

賀耀

電話

010

58153000

傳真

010

85188298

經辦註冊會計師

王珊珊、賀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

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

2017

5

26

日證監

許可【

2017

787

號文準予募集註冊。

基金已於

2017

8

4

日結束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結轉的基金份

額共計

1,089,257,419.14

份,有效認購戶數為

14210

戶。

(二)基金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採取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

期之間定期開放的運作方式。

(四)

基金的封閉期與開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即採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循環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

每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

18

個月的期間內,

本基金採取封閉運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

一日止。第二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個月後的月度對日

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但投資人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額。

其中,月度對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後續日曆月度中的對應日期,若該日曆

月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或月度對日為非工作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期

間可以辦理申

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最短不少於

5

個工

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如開放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申購和贖回業務的,開放期

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

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要求。

(五)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為

2017

8

11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

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

件的情況下,基金份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

1

、上市交易的地點

本基金上市交易

地點為上海證券交易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上市後,登記在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證券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可直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記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場外基金份額通過辦理跨系統轉

託管業務將基金份額轉至證券登記系統後,方可上市交易。

2

、上市交易的時間

本基金管理人於

2017

11

21

日發布《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本基金於

2017

11

24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場內

簡稱:

銀華明擇

擴位證券簡稱:

銀華明擇

3

、基金上市條件

基金合同生效後,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上

海證券交易所

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本基金份額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

2

億元人民幣;

2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

1,000

人;

3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4

、上市交易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於

2017

11

21

日發布《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二)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基金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證

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

(三)上市交易的費用

基金

份額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復牌和終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額的停復牌和終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關規定和上海證券交

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相關公告。

(五)

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

則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並可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六)

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

後增加相應功能。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基金的封閉期與開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即採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循環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

18

個月的期間內,

本基金採取封閉運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

一日止。第二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個月後的月度對日

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但投資人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額。

其中,月度對日指某

一特定日期在後續日曆月度中的對應日期,若該日曆月

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或月度對日為非工作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

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最長不超過

2

0

個工作日,最短不少於

5

個工作

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開放期內

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申購和贖回業務的,開放期

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

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要求。

(二)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投資人辦理場內申購與贖回業務

的場所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上海證

券交易所會員單位。投資人辦理場外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場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託的場外銷售機構。

投資人需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帳戶辦理場外申

購、贖回業務;投資人需使用上海證券帳戶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業務,其中,上

海證券帳戶是指投資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開立的上

海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

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

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通過

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基金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

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三)基金銷售

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

機構

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四)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開放期內的每個工作日。投資

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開放日的

具體

業務

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

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

有權

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

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

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最短不少於

5

個工作

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開放期內

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申購和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

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

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要求。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贖回或者轉換。

開放期內,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

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

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但若投資人在開放期最後一日業務辦

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

。開放期以及

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

未知價

原則,即申購

、贖回價格以

受理

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

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

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4

基金份額持有人場外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

遵循「先進先出」原

則,即按照投資人持有份額登記日期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

、投資人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的場內申購、贖回業

務時,需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

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

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

機構的具體規定

為準。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售機構在

T

7

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帳戶,但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時除外。遇證券、

期貨

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

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

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

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

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

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立或無效,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回投資人帳戶。

銷售機構對

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

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人

怠於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其他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後果。如因申請未得到登記

機構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

時間進行調整並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公告。

(七)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限制

1

、在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進行場外申購

時,每個基金帳戶首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每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

額為人民幣

10

元。

直銷中心辦理業務時以其相關規則為準

,基金管理人直銷機

構或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不得低

於上述最低申購金額。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資時,不受最低申購

金額的限制。

通過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風險控制要求的上

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場內申購基金,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0

元,

同時申購金

額必須是整數金額。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辦理場外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

10

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基金份額

持有人辦理某筆贖回業務時或辦理某筆贖回業務後在場外單一銷售機構保留的

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

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基金份額場內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

10

份基金份額,同時贖回份額必須是整數份額。

3

、本基金管理

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或累計持有的

基金份額佔基金份額總數的比例上限進行限制。

4

、當接受申購申請

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

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

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

、對於場內申購、贖回及持有場內基金份額的數量限制,上海證券交易所

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有規定的,從其最新規定辦

理。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

定申購金額和贖

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購和贖回的費用及其用途

1

、申購費率

本基金場外和場內申購費率相同。

申購費率按申購金額的大小分檔,如下所示:

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

M,

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50

萬元

1.50%

50

萬元≤

M<100

萬元

1.20

%

100

萬元≤

M<200

萬元

1.00

%

200

萬元≤

M<500

萬元

0.60%

M

500

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2

、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的

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

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總額

25%

應歸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

的手續費。其中,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

金財產。本基金場內外贖回費率相同,具體的

贖回費率

如下:

贖回費率

持有期限(

Y

贖回費率

Y<60天

1.50%

Y≥60天

0%

3

、本基金申購費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基

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不列入基金財產。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

筆分別計

算。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

方式。費率或收費方式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

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

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

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並另行公告。

(九)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

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

)場外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

費用後,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

財產承擔。

場內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的計算先按四捨五入的原則保留到小數

點後兩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數位,小數部分對應的金額退還至投資人資金

帳戶。

2

)場內和場外贖回時,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

額乘以當日

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後的餘額,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以四捨五入的方

式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

、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份額以申購金額為基數採用比例費率計算申購費用。基金的申購金額

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固定申購

費金額)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申購費用

=

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三:某客戶投資

1,000,000.00

元,通過場外申購本基金,其對應的申購

費率為

1

.

0

0%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6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

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00.00/

1

1

.

0

0%

=99

0

,0

99

.

01

申購費用

=1,000,000.00

99

0

,0

99

.

01

=

9

,9

00

.

99

申購份額

=

99

0

,0

99

.

01

/1.060

0

=9

34

,

055

.

66

即:某客戶投資

1,000,000.00

元,通過場外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

金份額淨值為

1.060

0

元,則可得到

9

34

,

0

55

.

66

份基金份額。

例四:某客戶投資

1,000,000.00

元,通過場內申購本基金,其對應的申購

費率為

1.00%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6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

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00.00/

1

1.00%

=990,099.01

申購費用

=1,000,000.00

990,099.01=9,900.99

申購份額

=990,099.01/1.060

0

=934,055

份(截位保留至整數位)

即:某客戶投資

1,000,000.00

元,通過場內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

金份額

淨值為

1.060

0

元,則其可得到

934,055

份基金份額。

3

、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場外贖回和場內贖回均採用份額贖回的方式,贖回金額以當日基金

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以四捨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

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例五:某投資人通過

場外

贖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

560

天,其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

,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

.148

0

元,則

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00

×

1.148

0

=1,148,000.00

贖回費用

=1,148,000.00

×

0%=0

淨贖回金額

=1,148,000.00

-

0=1,148,000.00

即:某持有本基金

560

天的投資人通過場外贖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

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148

0

元,則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1,148,000.00

元。

4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T

日閉市後的基金資產淨值

/

T

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

封閉期內

在基

金份額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

累計

淨值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

交易

日的次日,通

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

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網站、基

金份額

銷售網點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

遇特殊情況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十)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及處理方式

在開放期內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

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在開放期內,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

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

措施。

3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債券

交易市場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交易時

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6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出現其

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登記結算系統或證券登記系

統的技術故障或其他

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

無法正常運行。

8

、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6

7

9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

本金將全額退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

利息等損失。在暫停申購的情

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

理。開放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申購情形的,開放期將按因不

可抗力等原因而暫停申購的時間相應延長,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業務

的辦理期間並予以公告。

一)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及處理方式

在開放期內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

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3

、證券、

期貨

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交易時

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6

、發行人違約或交易對手延期、拒絕支付到期本息。

7

、法律法規

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

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現上述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

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如暫停本基金份額的贖回,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對於場內贖回申請,按照上海

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業務規則辦理。如開放期

內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贖回情形的,開放期將按因不可抗力

等原

而暫停贖回的

時間相應

延長

,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贖回業務的辦理期間

並予以公告。

二)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

開放期內

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總

份額的

20%

,即認為是發生了

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

場外

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

按單個帳戶

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

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

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工作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

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

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

方式遵照相關

的業務規則及相關業務公告。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

的限制。

3

)在開放期內,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單日贖

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不含

20%

),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

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對於該基金

份額持有人當日提出的贖回申請中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

(含

20%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的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

理,並且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贖回申請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提出的贖回申請中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

的部分(不含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

延期的贖回申請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

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

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基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

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及相關公告。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

制。

4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

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場內處理方式

巨額贖回業務的場內處理,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4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

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時限要求內通知基金份額

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在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

、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以上暫停及恢復基金申購與贖回的公告規定,不適用於基金合同約定的開

放期與封閉期基金運作方式轉換引起的暫停或恢復申購與贖回的情形。開放期

與封閉期基金運作方式轉換的有關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說明書的相關約定執行。

(十四)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決定開辦本

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開通

基金

轉換業務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

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五)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

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

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

務。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或者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劃轉主體。

繼承是指基

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

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

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以其他方式處

分。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

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

準收費。

(十七)

基金的轉託管

1

、基金份額的註冊登記

本基金的份額採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認購、申購或通過跨系統轉託管

從場內轉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

場內認購、申購、上市交易買入或通過跨系統轉託管從場外轉入的基金份額登記

在證券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上海證券帳戶下。

2

、系統內轉託管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銷售機

構(網點)之間進行系統內轉託管或在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元)

之間進行轉指定。

2

)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贖回業務

的銷售機構(網點)時,須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3

)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

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份額

上市交易或場內贖回業務的會員單位時,須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轉指定。

3

、跨系統轉託管

自2017年11月24日起可以通過認購本基金的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份額的

跨系統轉託管業務。

1

)跨系統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

統和證券登記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

)本基金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

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

,以

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

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

要求來決定是否凍結。如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明確指示,被

凍結的基金份額產生的權益先行一併凍結。被凍結基金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

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九)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在履行相關

程序後,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辦理基

金份額

質押等相關業務,屆時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資

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靈活運用定向增發等多種投資策略,充分挖掘潛在的投資機會,在

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爭為投資人獲取穩健回報。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創業板股

票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含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

政府債券、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債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

允許投資的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同業

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現金、權證、股

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

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

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40%

85%

;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每個開放期開始前兩

個月至開放期結束

後兩個月內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

金;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

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投資策略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對宏觀經

濟環境、國家經濟政

策、行業發展狀況、股票市場風險、債券市場整體收益率曲線變化和資金供求關

系等因素進行分析,綜合評價各類資產的市場趨勢、預期風險收益水平和配置時

機。在此基礎上,本基金將積極主動地對權益類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和現金等

各類金融資產的配置比例進行實時動態調整。

2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以定向增發相關投資策略為主,並綜合運用價值、成長、周期、主

題等多種策略,優選股票進行主動投資。

1

)定向增發投資策略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資者(包括大股東、機構投資者、自然人等)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融資方式。本

基金在研究宏觀經濟大周期和行業小周期的基礎

上,採用定量及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甄選定向增發項目對基本面改善預期較

大、同時估值相對具有優勢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定量分析將綜合各類定價指標

(市盈率、市淨率、市銷率等)和回報指標(資本回報率、資產收益率等),並

結合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的動態變化對實施定增項目的企業開展全

方位評估。基於定量篩選的結果,本基金將藉助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平臺和產

業投資平臺,多維度調研並採用立體投資分析體系,從定增公司管理層的能力和

人品、定向增發項目目的、定向增發對象結構、定向增發

項目類別等多方面,全

面分析定增項目與上市公司主業的協同性以及對其基本面改善所能貢獻的邊際

收益,把握定向增發相關投資機會,選擇出優質的股票作為基金的備選標的,制

定投資方案。具體而言,本基金重點關注以下三類公司,全面挖掘定向增發相關

投資機會。

1

)正在實施定向增發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將全面分析正在實施定向增發公司的基本面情況,結合市場未來走勢

進行判斷,從戰略角度評估本基金參與該定向增發項目的預期中籤情況、預期損

益和風險水平,積極參與風險較低的定向增發項目。在本基金所參與的定向增發

股票鎖定期結束後,本基金將根據對該

股票內在投資價值和成長性的判斷,結合

對股票市場環境的分析,選擇適當的時機賣出。

2

)實施定向增發後二級市場價格低於定增股票發行價格的上市公司

對於已經實施定向增發且定增股票尚處於鎖定期的上市公司,當其股票二級

市場價格和定向增發發行價格之間出現倒掛的情形時,本基金將基於紮實的基本

面研究,從中遴選出價值被低估、基本面優秀的上市公司買入並持有其股票,耐

心等待其價值回歸。

3

)即將實施定向增發的上市公司

定向增發項目自預案公告開始至成功實施歷經董事會、股東大會、監管機構

等幾個環節的審議批准。已經發布公告表示即將實施

定向增發的上市公司,一般

具備較強的基本面改善的預期或較好資產注入的預期。本基金將在研究其定增意

圖、基本面改善狀況或注入資產質量等因素的前提下,精選基本面和安全邊際雙

優的定增公司,在二級市場進行投資。在市場尚未充分預期的時候前瞻性地投資,

等待市場充分預期甚至過度預期時賣出。

2

)其它股票投資策略

在定向增發策略之外

,

本基金還將基於對經濟周期、行業發展趨勢、公司競

爭優勢和估值體系的分析,綜合運用價值策略、成長策略、主題策略和周期策略

等策略

,

構建多樣化投資組合。

1)

價值策略

價值策略的核心在於尋找定價低於合理

市場價格的股票並等待價值回歸。雖

然從長期來看市場是「稱重器」,但短期內也會不時呈現出「投票機」的特徵。

由於市場風格壓制或預期偏差,在一段時間內某些股票的股價可能出現大幅低於

合理市場價格的情況。本基金將深入研究這類股票的基本面,全面評估其行業地

位和競爭優勢以及造成較低股價的原因,並評估公司合理價值、研究和分析股價

回歸催化劑因素,買入合適的標的並耐心持有,等待價值回歸。

2)

周期策略

周期策略重點關注行業出現的拐點性機會。通過對產能、產量、價格、庫存

的研究,判斷行業景氣變化所處的階段。結合供求趨勢、產業政策和競

爭格局的

變化,在行業景氣向上的拐點出現之前進行投資,等待行業景氣兌現帶來的股價

上升。

3)

成長策略

成長策略重點在於投資處於高成長階段的新興產業,同時警惕成長性高的新

興行業所伴隨的高風險和高估值。本基金基於對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的深入研

究,對行業景氣趨勢進行確認,並通過對行業格局、核心技術、公司盈利模式的

研究,遴選出該行業中競爭優勢強、潛在成長性好的上市公司,結合估值指標,

在合適的時機進行投資。

4)

主題策略

主題策略側重於研究經濟發展過程中由於政策主導、經濟結構變化出現的各

類投資主題,並投資於那些受惠於投資

主題的上市公司。一方面,從經濟改革、

結構調整

、技術進步等多方面探究產業結構或企業運作模式根本性的變化趨勢,

挖掘具有中長期效應的主題投資機會。另一方面,對於具有投資價值的主題機會,

本基金通過全面研究主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和關鍵驅動因素

,

分析企業對投資主題

的敏感性及獲益水平,精選個股進行投資。

3

、債券投資策略

在債券投資方面,本基金將堅持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作為資產配置原則,

採取久期調整策略、類屬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個券精選策略,以兼

顧投資組合的安全性、收益性與流動性。

1

)久期調整策略

本基金採用

目標久期管理法作為本基金債券類證券投資的核心策略。通過對

宏觀經濟狀況和貨幣政策等因素的分析研判,形成對市場利率變動方向的預期,

進而調整所持有的債券資產組合的目標久期,達到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的目的。

2

)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各市場、各券種的相對投資價值、流動性及信用風險,對各市

場及各種類的固定收益類資產之間的比例進行適時、動態的分配和調整,確定最

能符合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徵的資產組合。

3

)收益率曲線策略

本基金將在確定資產組合平均久期的基礎上,根據利率期限結構的特點,進

一步預測未來收益率曲線可能的變化

形態,進而確定採用集中策略、啞鈴策略或

梯形策略等,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配置,以從不同期限債券的相對價

格變化中獲利。

4

)個券精選策略

在運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礎上,通過分析個券的剩餘期限與收益率的配比狀

況、信用等級狀況、流動性指標等因素,選擇風險收益配比最合理的個券作為投

資對象,並形成組合。本基金還將採取積極主動的策略,針對市場定價錯誤和回

購套利機會等,在確定存在超額收益的情況下,積極把握市場機會。

根據基金申購、贖回等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流動性管理,確保基金資產的

變現能力。

4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

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約風

險和提前償付風險,並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

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輔助採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

估其內在價值。

5

、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主動進行權證投資。基金權證投資將以

價值分析為基礎,在採用數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價的基礎上,把握市場的短期

波動,進行積極操作,追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穩健的超額收益。

6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改善組合

的風險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將主要採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本基金

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並結合

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40%

85%

;但應開放

期流動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每個開放期開始前兩個月至開放期

結束後兩個月內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

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

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3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

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5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6

)封閉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0%

;開放期

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7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規定:

1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2

)封閉期內,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

;開放期內,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

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

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4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8

)在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9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

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18

)、(

19

)項外,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進行投

資。基金管理人

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

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本基金持有證券期間,如發生證券處於流通受限狀態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導

致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上述情形消除後的

10

個交

易日內調整完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

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

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

、行政

法規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

基金管理人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

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

300

指數收益率×

55%+

中國債券總指數收益率×

45%

滬深

300

指數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滬深兩市指

數,該指數編制合理、透明,有一定的市場覆蓋、抗操縱性強,並且有較高的知

名度和市場影響力。中國債券總指數能夠較為全面地反映中國固定收益市場的狀

況,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綜合考慮到本基金大類資產的配置情況和指數的代

表性,本基金選擇滬深

300

指數和中國債券總指數的加權平均

作為本基金的投資

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經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並及時公告,且無需召開

基金

份額持有

大會。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

和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

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

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

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中國建設

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報告

中的財務指標、

淨值

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投資組合報告所

數據截至

20

20

6

30

(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1,000,328,503.49

82.88

其中:股票

1,000,328,503.49

82.88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135,716,269.50

11.24

其中:債券

135,716,269.50

11.24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66,351,771.54

5.50

8

其他資產

4,632,830.58

0.38

9

合計

1,207,029,375.11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9

63,315,488.59

79.96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

-

-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5,593,327.12

0.46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12,119,728.78

1.01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19,299,959.00

1.60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

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1,000,328,503.49

83.04

2.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資。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600809

山西汾酒

778,016

112,812,320.0

0

9.36

2

000858

五糧液

573,673

98,166,923.76

8.15

3

600519

貴州茅臺

64,863

94,886,785.44

7.88

4

000568

瀘州老窖

825,014

75,175,275.68

6.24

5

000596

古井貢酒

409,193

61,477,156.32

5.10

6

000799

酒鬼酒

720,600

55,133,106.00

4.58

7

000661

長春高新

119,786

52,142,845.80

4.33

8

002798

帝歐家居

1,555,962

50,522,086.14

4.19

9

002311

海大集團

894,900

42,588,291.00

3.54

10

002511

中順潔柔

1,784,952

39,804,429.60

3.30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135,716,269.50

11.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3

5,716,269.50

11.27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35,716,269.50

11.27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018007

國開

1801

1,355,130

135,716,269.50

11.27

註:本

基金本報告期末僅持有以上債券。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

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註:本基金

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調查以及處罰的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不存在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

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264,682.91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26,157.46

3

應收

股利

-

4

應收利息

4,341,990.21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4,632,830.58

1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11.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業績

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

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

明書。

本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表

階段

淨值增長

率①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標準差

-

-

201

7

8

11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

7

12

31

13.14%

0.82%

3.92%

0.39%

9.22%

0.43%

2

018

-

23.58%

1.34%

-

11.99%

0.73%

-

11.59%

0.61%

2

019

52.80%

1.22%

19.63%

0.67%

33.17%

0.55%

2

020

1

1

日至

2

020

6

3

0

27.97%

1.52%

1.66%

0.81%

26.31%

0.71%

201

7

8

11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

20

6

30

69.06%

1.28%

11.23%

0.69%

57.83%

0.59%

十二、基金的財產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

基金擁有

的各類

有價

證券、

股指期貨合約、

銀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應收的

款項

以及

其他資產

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

帳戶

、證券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

立。

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

其他

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

由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託管帳

戶中的資金進行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

金登記機構和

其他

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

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

強制執行。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

股票、股指期貨合約、權證、

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

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

生重大變化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證券發行機構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

值;

2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

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

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

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

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後,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

以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

或應付利息。

6

、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餘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

利息。

7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

選定

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8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按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

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

值。

9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0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

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發現方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進行估值,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

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

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

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復

核,並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擬公告的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

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含第

4

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

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

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

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份額淨值計價出現重大錯誤或者估值出現重大偏離的,

應當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報告義務。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資產淨值、基金份額

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證券

/

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

/

期貨經紀機構發送的數據

錯誤及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數據錯誤

,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於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

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

額。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

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場外

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

可選

擇現金

分紅

或將現金

分紅

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紅利再投資不受封閉期

限制)

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紅利再投方

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本基金場內

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2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

、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並於變更

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

截至

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

間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

承擔。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

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轉為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登記機構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場內基金份額收益分配時發生的費用,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

相關規定。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

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和訴訟費、仲

裁費等法律費用;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

/

期貨

交易

結算

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

過戶費、手續費、經紀商佣金、證券

/

期貨帳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

等)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證券

/

期貨

相關帳戶開戶和維護費用;

9

、基金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E×1.5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

人協商解決。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E×0.2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

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

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

10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

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率,此

項調整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於新的

費率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

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會計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的年度

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

報備

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

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

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

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各自

網站上。

2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

市交易

3

個工作日前,將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

淨值

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

封閉期內

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

累計

淨值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

,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

不晚於

每個

交易

日的次日,通過

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

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不晚於

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指定

網站、

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

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6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

保證投資

能夠在基金

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7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年

度報告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

中期

報告,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利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

告等定期報告文件中「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人的類

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

中期

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

告或者年度報告。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20%

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文件中披露該投資人的

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

8

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

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

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之間的運作轉換)

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

基金管理人

的實際控

制人

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

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動超過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業務

、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仲裁;

1

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

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

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

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

5

管理費、託管費

、申購費、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

6

基金份額淨值

計價

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

進入開放期

18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

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

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

、贖回申請

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申請

2

1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

2

)本基金停復牌或終止上市;

2

3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

4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

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1

0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1

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相關信息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

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

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2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

中期

中披

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

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

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

3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4

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

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法律

法規

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

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

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露

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

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

報刊

中選擇

一家報刊

披露

本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

、基金上市交易

的證券交易

所網站

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

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供社會公眾查閱、

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不可抗力;

3

、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八、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證券價格受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的

影響會產生波動,從而對本基金的投資產生潛在風險,導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發生波動。

1

、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重

大變化而導致的本基金投資對象的價格波動,從而給投資人帶來的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市場的收益水平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動而

變動,本基金所投資的權益類

/

或債券類相關投資工具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

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

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不僅直接

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還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權

益類

/

或債券類相關投資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

、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

膨脹的影響而下降,從而給投資人帶來實際收益水平下降的風險。

5

、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債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

6

、債券發行人提前兌付風險

當利率下降時,擁有提前兌付權的債券發行人往往會行使該類權利。在此

情形下,基金經理不得不將兌付資

金再投資到收益率更低的債券上,從而影響

投資組合的整體回報率。

7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

景、技術更新、財務狀況、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

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

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上市公司還可能出現難以預見的變化。雖

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8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無法履行約定義務致使本基金遭受損失

的風險。基金在交易

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

拒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況,從而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9

、通貨膨脹風險

由於通貨膨脹率提高,基金的實際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10

、法律風險

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

導致了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二)基金運作風險

1

、管理風險

在本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

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本

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職業操守和道德標準同樣都有可能對本基

金回

報帶來負面影響。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

益水平。

2

、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

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導致本基金資產損失,例如,越權違規交

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等。

在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

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

來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證券

登記結算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等。

(三

)其他風險

1

、技術風險

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

況,可能導致基金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統

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淨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本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

益受損;

3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

行,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4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

等產生的風險;

5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四)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

、折價風險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即採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循環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

18

個月的期間內,

本基金採取封閉運作模式。本基金

在封閉期內不開放

申購、贖回,期間基金份

額持有人只能通過二級市場交易賣出基金份額變現。在證券市場持續下跌、基

金交易不活躍等情況下,有可能出現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低於基金份額

淨值的情形,即基金折價交易,從而影響投資

人收益或產生損失。

2

、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風險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資產配置策略對基金的投資業績具有較大的影響。

在類別資產配置中可能會由於市場環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設等因素的不同影

響,導致資產配置偏離優化水平,為組合績效帶來風險。

3

、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1

)基差風險

在使用股指期貨對衝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基金財產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

與標的指數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風險。

2

)系統性風險

組合現貨的β可能不足或者過高,組合風險敞口過大,股指期貨空頭頭寸

不能完全對衝現貨的風險,組合存在系統性暴露的風險。

3

)保證金風險

產品的期貨頭寸,如果未預留足夠現金,在市場出現極端情況時,可能遭

遇保證金不足而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4

)合約展期風險

組合持有的主力合約交割日臨近,需要更換合約進行展期,如果合約的基

差朝不利的方向變化或流動性不足,展期會面臨風險。

4

、投資科創板股票的風險

1

)市場風險

科創板個股集中來自新一代信息技術、

高端裝備

、新材料、

新能源

、節能

環保及

生物醫藥

等高新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大多數企業為初創型公司,

企業未來盈利、現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確定性,與傳統二級市場投資存在差

異,整體投資難度加大,個

股市場風險加大。

科創板個股上市前五日無漲跌停限制,其後漲跌幅限制在正負

20%

以內,

個股波動幅度較其他股票加大,市場風險隨之上升。

2

)流動性風險

科創板整體投資門檻較高,個人投資者必須滿足交易滿兩年並且資金在

50

萬以上才可參與,二級市場上個人投資者參與度相對較低。機構投資者在投資

決策上具有一定的趨同性,將會造成市場的流動性風險。

3

)信用風險

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對經營狀況不佳或財務數據造假的企業實行嚴格的退

市制度,科創板個股存在退市風險。

4

)集中度風險

科創板為新設板塊,初期可投標的較少,投資者容

易集中投資於少量個

股,市場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狀況,整體存在集中度風險。

5

)系統性風險

科創板企業均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企業經營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趨同,所以科創板個股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

為顯著。

6

)政策風險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企業帶來較大

響,國際經濟形勢變化對戰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個股也會帶來政策影響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

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發生

變化,則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並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

出現後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4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6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基金管理人應在

6

個月內辦理基金財產的清算事宜,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根

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況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屆滿日,本基

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證券的(包括但不限於未到期回購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該等

證券可流通後進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動順延至全部基金財產清算完

畢之日。

7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或基金資產清算小組認為有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更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財產的清算可按該方法進行,並及時公

告,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相關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

剩餘

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

贖回

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

轉託管

業務的規則;

1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規定

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另有規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

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

供的情況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

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

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稅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

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

期貨

交易資金

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

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

另有規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

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

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

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

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

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照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

申請贖回

或轉讓

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

服務

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

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為準。

(一)

召開事由

1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之間的運作轉換)

5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

0

)終止基金上市,但因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

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3

)對基金

合同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整本基金的申

購費率、變更收費方式,調低贖回費率或除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之外的其他

應由

基金承擔的費用;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或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

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

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通訊開會方式以及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有關證明文件、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

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及有

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

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

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包括郵寄、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

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

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

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

,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亦可採

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4

、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允許的情況下,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召集

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

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

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

召開

會議的通知後,

如果需要

對原有提案

進行

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

30

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

開日期應當順延

並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

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

30

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

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

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

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

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上進行

解釋和說明。

2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

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

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

注意事項,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

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後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

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

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

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

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

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

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

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

)計票過程

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

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

根據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協商一致報監管機關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

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

方可執行,並自

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發生

變化,則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並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

出現後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4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6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基金管理人應在

6

個月內辦理基金財產的清算事宜,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根

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況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屆滿日,本基

金仍持有流通

受限證券的(包括但不限於未到期回購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該等

證券可流通後進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動順延至全部基金財產清算完

畢之日。

7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或基金資產清算小組認為有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更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財產的清算可按該方法進行,並及時公告,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相關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

剩餘

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

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

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

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

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9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

東方經貿城

C2

辦公樓

15

郵政編碼:

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

2001

5

28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1]7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222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2

、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1

號院

1

號樓

郵政編碼:

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日

期:

2004

09

17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12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

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

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

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創業板股

票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含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券、

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

政府債券、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債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

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同業

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現金、權證、股

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

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

定。

基金的

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4

0%

8

5%

;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每個開放期開始前兩

個月至開放期結束後兩個月內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

金;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

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

投資比例。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4

0%

8

5%

;但應開放

期流動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每個開放期開始前兩個月至開放期

結束後兩個月內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

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

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2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15

)封閉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0%

;開放期

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6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規定: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

10%

2

)封閉期內,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

;開放期內,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

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

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託管人、期貨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貨開戶、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籤署《期貨投資託管操作三方備忘錄》。

17

)封閉期內,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

基金資產淨值的

85%

;開放期內,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

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

不得超過本基金

資產淨值的

10%

18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12

項外,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持有證券期間,如發生證券處於流通受限狀態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導

致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上述情形消除後的

10

個交

易日內調整完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

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

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

同意,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事

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和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有責任確保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負責及時將更新後的名

單發送給對方。

4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

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

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

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

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

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工作日內與基

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

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

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

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

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

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於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或中

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

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並確保基金託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

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託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

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其

董事會批

準。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於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

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

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

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

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

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

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

金因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

基金託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

)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於投資前向基金託管人提

交有關書面資料,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並保證向基金託管人

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

調整後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

)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

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

)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籤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

)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帳面價值。

4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

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

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

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臨時報

告書,

予以公告。

5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

)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

)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

)信息披露情況。

6

)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6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及基金份額累計淨值、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

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

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7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

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

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

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8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

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1

0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託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

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

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

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

改正。

3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

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

、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

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

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

不包含基金託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開戶銀行或交易

/

登記結算機構扣收交易費、

結算費和帳戶維護費等費用)。

6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

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

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

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

何責任。

7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

人託管基金財產。

2

、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的營業機構

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

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

定時間內,聘請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

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

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的有關規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

帳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4

、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

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

產的管理和運用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帳戶開戶費由本基金財產承擔。證券帳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

,

待託管產品啟始運營後

,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劃款指令

,

將代墊開戶

費從本基金託管資金帳戶中扣還基金管理人。帳戶開立後,基金託管人應及時將

證券帳戶開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

立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

交收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的規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託管人籤署的《託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執行。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

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

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5

、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

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

結算機構開立債券

託管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

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

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6

、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

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理。

7

、基金財產投

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

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

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

/

北京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

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

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8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

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

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15

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覆核

1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基金份額淨值是按

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

覆核,並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

基金資產估值

後,將擬公告的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

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

不少於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

不少於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

中期

和年

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

並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

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

,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八)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

1

、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2

、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權;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將根據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修訂這些服務項目。

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

基金投資人對帳單

對帳單服務採取定製方式,未定製此服務的投資人可通過網際網路站、語音

電話、手機網站等途逕自助查詢帳戶情況。紙質對帳單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結束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向該季度內有交易的持有

人寄送。電子對帳單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微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

2.

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諮詢、查詢服務

1.

信息查詢密碼

基金查詢密碼用於投資人查詢基金帳戶下的帳戶和交易信息。投資人請在

知曉基金帳號後,及時登錄公司網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詢密碼,

為充分保障投資人

信息安全

,新密碼應為

6

-

18

位數字加字母組合。

2.

信息諮詢、查詢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

品與服務等信息,請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登錄公

司網站進行諮

詢、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

400

-

678

-

3333

010

-

85186558

公司網址:

www.yhfund.com.cn

(三)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線上平臺定期或不定期為基金投資人提供投資資訊

及基金經理(或投資顧問)交流服務。

(四)電子交易與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線上交易系統進行基金交易,詳情請查看公司

網站或相關公告。

(五)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

式聯繫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自上次定期更新招募說明書以來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於2020年3月23日披露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根據修改旗下15隻公募基金基金合

同及託管協議並更新招募說明書及摘要的公告》,對本基金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招募說明書及摘要信息披露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相關法律文件的修改自本公告

發布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

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

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

準。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yhfund.com.cn

)查閱和下

載招募說明書。

二十五、備查文件

1

.

中國證監會準予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

的文件;

2

.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

.

關於申請募集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

見;

5

.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

件和營業執照;

6

.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

.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託管人處;基金合同、託

管協議及其餘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

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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