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調解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0-12-28 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江環辦函〔2020〕119號


  關於印發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調解

  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事業單位,各市(區)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暢通矛盾糾紛化解渠道,更好地發揮生態環境部門在防範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全市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江府辦〔2020〕24號)要求,結合我市生態環境工作實際,本機關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並將《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調解工作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各市(區)分局在本單位職能範圍內,結合本制度建立相關調解工作機制,依法做好生態環境行政調解工作。

  附件:1.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調解委員會成員名單

  2.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調解工作制度(試行)

  3.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調解文書模板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0年10月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1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調解委員會成員名單


  為統籌加強生態環境行政調解工作,本機關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負責指導業務科室開展糾紛調解工作;決定是否受理行政調解申請,安排落實調解辦案人員;協調涉及多個部門的爭議糾紛調解事宜;督促指導各科室行政調解工作。

  行政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主  任:廖輝文   黨組書記、局長

  副主任:廖  華   黨組成員、副局長

  趙炎強   黨組成員、副局長

  葉水生   黨組成員、副局長

  唐良紅   黨組成員、副局長  

  何宇珩   黨組成員、四級調研員

  成  員:李曉筠   辦公室主任

  劉國雄   綜合科科長

  梁焱鈞   法規與標準科科長

  馬慧瑩   財務與審計科科長

  歐陽衛華 水生態環境科科長

  陳松明   大氣環境科科長

  區凌峰   自然生態保護科科長

  李雁池   固廢與核(輻射)安全管理科科長

  何偉明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科長

  李惠貞   督查科科長

  吳伯練   執法監督一科科長

  龔湘洲   執法監督二科科長

  馮家榮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中心副主任

  何相強   機動車排氣汙染監測中心副主任

  行政調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法規與標準科,具體負責調解工作的統籌協調、收件分辦、統計匯總等事務。

  如遇人事調整,由繼任者擔任委員會組成人員相應職責,不再另行發文。

 

 附件2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調解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調解工作,及時化解社會爭議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法律法規及《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全市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江府辦〔2020〕24號)要求,結合本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調解,是指市生態環境局機關在生態環境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與本機關職權相關的各類矛盾糾紛,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環境汙染糾紛,以當事人自願為原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妥善解決矛盾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本機關負責的行政調解具體範圍包括:

  (一)與本機關實施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信息公開等行政行為相關的爭議糾紛;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調解的汙染賠償、生態損害賠償等民事糾紛;

  (三)其他應當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調解的爭議糾紛。

  第四條重大複雜的爭議糾紛,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參與組織行政調解;一般爭議糾紛,由具體業務科室按照各自職責進行調解。

  辦公室負責協助各科室、各直屬事業單位處理信息公開引發的行政爭議和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

  法規與標準科負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後涉及履行相關的爭議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

  水生態環境科、固廢與核(輻射)安全管理科、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負責職能範圍行政許可相關的爭議和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

  執法監督一科、執法監督二科負責職能範圍內行政檢查相關的爭議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

  執法監督二科負責信訪投訴事項、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擬作出行政處罰以及民事主體之間環境汙染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水生態環境科、大氣生態環境科、自然生態保護科、固廢與核(輻射)安全管理科配合做好民事主體之間環境汙染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

  其他科室、直屬事業單位負責職能範圍內行政管理行為相關的爭議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行政調解工作應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願、屬地管理、優先及時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各科室、各直屬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爭議糾紛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行政調解;當事人也可以就爭議糾紛主動提出行政調解要求。

  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和訴訟權利,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對調解不成功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其他救濟途徑。

  第七條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全市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江府辦〔2020〕24號)要求,生態環境行政調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收件。當事人申請行政調解的,由行政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即法規與標準科)統一收件,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二)受理。行政調解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調解申請後,根據申請調解的事項內容,及時指定具體辦理行政調解的科室,並將當事人的申請材料轉交相關科室。辦理科室依法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見,報分管領導同意後,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報行政調解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備案登記。

  (三)調處。辦理科室受理行政調解後,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遵循的程序及相關事項。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對事實簡單、爭議不大且能夠即時履行的糾紛,可以當場組織調解。

  (四)製作行政調解協議書。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除當場調解(並履行)的案件外,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載明當事人情況、調解請求、基本事實、爭議焦點、調解結果(包括履行內容、方式、期限等)、救濟方式等事項,交由各方當事人籤名確認,調解員籤名並加蓋我局印章。

  (五)歸檔。行政調解案件具體經辦部門要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和規範,及時歸檔編號,做到一案一檔。歸檔文書材料應包括:目錄、調解申請書、調解告知書、調解協議書、送達回證等。

  第八條在處理與生態環境行政管理職能相關的民事糾紛時,應首選調解、協商處理模式,做到行政管理和調解並重。

  第九條 對不願進行調解或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的爭議,辦理科室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運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對進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序的爭議糾紛,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做好訴前、訴中調解工作。

  第十條積極探索化解生態環境領域社會矛盾糾紛的新途徑,拓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等第三方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調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

  第十一條加強對生態環境行政調解人員的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提升行政調解技能,加快提高行政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

  開展行政調解應當以「和為貴」為核心,把行政調解文化建設貫穿於生態環境行政機關文化建設中,把化解矛盾糾紛貫穿宣傳法律法規、踐行行政調解文化全過程。

  第十二條各科室、各直屬事業單位每半年要統計行政調解工作數據和情況,報送局法規與標準科匯總;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的社情民意和爭議糾紛的收集排查工作,對行政調解案件數量、爭議糾紛類型、調解結案方式、群眾滿意度等進行分析研判,為本機關科學決策、維穩及和諧社會建設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各科室、各直屬事業單位收到當事人有關爭議糾紛的訴求、申請等,對依規定書於本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不得推諉,落實辦理人員及崗位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調解文書模板

  行政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地址;法人及社會組織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姓名、電話、職務

  被申請人:

  行政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特申請予以調解。

  申請人(籤名):

  申請日期:

  口頭申請行政調解筆錄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地址;法人及社會組織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姓名、電話、職務

  被申請人:

  行政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確認)以上記錄經本人核對,與口述一致。

  申請人(籤名):

  申請日期:

  記錄人(籤名):

  行政調解徵求意見書

  ___(調解其他當事人):

  你(單位)與___(申請人)___(糾紛案由)一案,現___(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調解。如你(單位)同意調解,本機關將擇期舉行行政調解會(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當事人意見:___________

  籤名:______________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

  年   月   日         

  行政調解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

  你因日申請本機關(單位)進行調解。經審查,該申請符合受理條件,本機關(單位)決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X年X月X日

  (調解單位章)

  行政調解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

  你因日申請本機關(單位)進行調解。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請向(指出解決路徑)

  特此通知。

  X年X月X日

  (調解單位章)

  行政調解會通知書

  :

  你(單位)與(申請人或被申請人) 之間(糾紛案由),經你們雙方同意,本機關(單位) 決定於年   x分在(地點)舉行行政調解會,由(調解員)組織調解。請你(單位) 準時出席。不按時出席調解會,且事前未說明理由。視為放棄調解。

  申請調解員迴避的,應當在調解會舉行前向本機關提交迴避申請。

  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在調解會舉行前向本機關提交代理委託書。

  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X年X月X日

  (調解單位章)

  行政調解終止通知書

  (申請人):

  你因日向本機關(單位)提出的行政調解申請。本機關(單位)受理後,經多次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現本機關(單位)決定終止調解。根據規定,請向(指出解決路徑)

  特此通知。

  X年X月X日

  (調解單位章)

  行政調解協議書

  編號:

  當事人(甲方):

  當事人(乙方):

  現已查明:

  本機關(單位)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1

  2

  3

  ......

  履行協議方式、地點、期限:

  本調解書經當事人雙方籤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 X份,雙方當事人、XXX行政調解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籤名或蓋章):             乙方(籤名或蓋章):

  在場人員(籤名):             調解員(籤名): 

  年  月  日

  (調解單位章)


  調解筆錄

  時間:               地點:                   

  事由:                                       

  當事人:                   參加人:                   

  筆錄:                                       

  當事人籤名:           調解員籤名:

  在場人員籤名:         記錄人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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