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辦發〔2018〕98號
關於印發自治州水權交易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賽裡木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五臺工業園區(湖北工業園)管委會,州人民政府各部門:
《自治州水權交易體系建設方案》已經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治州水權交易體系建設方案
為進一步落實《自治州水權改革和水市場建設實施方案》(博州政辦發〔2017〕138號),建立健全水權交易體系,實現水資源使用權通過市場機制在地區間、流域間、流域上下遊、行業間、用水戶間流轉,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依據水利部《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水政法〔2016〕156號),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2019年底前,設置公益水權交易機構,建立州縣鄉三級水權交易平臺。到2020年底,以縣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為控制條件,完成縣域內生活、生態、生產等行業水量分配和農業用水水權確權。研究制定水權轉讓資格審定、水權轉讓程序及審批、水市場監管制度等配套措施,建立縣域水權制度體系。
二、基本原則
㈠ 總量控制,科學合理。嚴格落實自治州下達的縣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堅持以水定地、以水定城、以水定發展,將可持續使用的水資源分配給用水單位和個人,合理確定確權對象的水量指標。
㈡ 統籌兼顧,分類實施。以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取水許可證為基礎,尊重歷史,照顧現狀,公平公正,綜合考慮糧食安全,保障民生,節約用水,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等因素。處理好流域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水權與其他資源權屬的關係,區分地表水、地下水等不同水源,按照優先滿足生活、生態用水,統籌考慮生產用水和預留水量的原則,對不同取用水戶進行分類確權。
㈢ 權責一致,強化監管。確權過程中,既要明確各類用水戶的取用水額度,落實水權人對水資源使用、收益、轉讓等權利,也要明確水權人的取用水用途以及節約保護水資源的責任和義務。加強用途管制,確保水權確權公開公正,權利行使正確有效。農業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原則上確權到村隊,有條件的將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到農民用水者協會或灌溉系統前池。
㈣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由縣市政府主導,統籌鄉鎮場,分步實施,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水權確權中的主導作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合力推進。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充分發揮用水戶、農民用水者協會和用水單位的作用,形成政府社會共同推進水權交易體系建設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內容
㈠ 加快實施農業初始水權確權登記。對農業用水,要結合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部署,在有條件的灌區,將用水指標分解落實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者協會等用水主體,落實到具體水源,明確水權。
1.調查研究階段(2018年12月—2019年2月)。通過調查研究,確定確權範圍,編制縣市水權確權工作實施方案,成立水權確權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水權確權工作會議,對水資源使用權登記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⑴ 現狀供水用水調查。針對確權對象,以支鬥渠、水庫、機井為基礎,調查灌區現狀供水用水情況,包括農業人口、鄉鎮場、村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者協會、灌溉面積、渠道基本信息等,分析確權對象取用水量和存在的問題。
⑵ 確定確權水量。以各行業水量分配為基礎,綜合考慮灌溉面積、渠系水利用係數、灌溉定額等因素,對農業水量進行分解,確定各灌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者協會等用水主體的確權水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者協會確權水量總和不得超過區域取水許可水量。
⑶ 審核公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者協會的確權水量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確認,並報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實施階段(2019年3月—2020年10月)。
⑴ 健全水資源監控體系。加快推進水資源監控系統建設,重點加強地下水監測計量設施建設,提高取用水計量設施配備率和計量監測能力,為水權確權及後續監管提供支撐。
⑵ 加強計劃用水管理。依據水利部《計劃用水管理辦法》(水資源〔2014〕360號),認真開展用水計劃申請和審核,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和計劃用水管理。
⑶ 強化水資源用途管制。按照「三條紅線」分解方案,加強水資源用途管制,水權確權後,權利人應按規定的用途取用水,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須經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防止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態用水和合理農業用水被擠佔。
⑷ 明確權利義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者協會)及其成員對確權水量擁有使用、收益、轉讓的權利,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遇特殊情形(乾旱年份等),具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取用水量予以調整。
⑸ 建立水權資料庫。匯總完成縣域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資料庫。對水權變化調整的,要依法及時予以公告,並納入確權登記資料庫。
3.評估驗收階段(2020年11月—12月)。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權確權工作自評估。在此基礎上,申請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權確權成果進行評定。
㈡ 開展水權交易制度建設。研究制定水權轉讓資格審定、水權轉讓的程序及審批、水權轉讓的公告制度、水權轉讓的利益補償機制及水市場監管制度等水權交易配套措施。
1.調查研究階段(2018年12月—2019年7月)。通過問卷調查、代表點調研等方式,對不同水域、灌區、土壤狀況、不同作物水權轉讓方式、二三產業發展前景、用水需求等進行調研。
2.制度建設階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⑴ 制定水權轉讓管理辦法。對水權轉讓的條件、審批程序、權益和責任轉移以及對水權轉讓與其他市場行為關係的規定,包括不同類別水權的範圍、轉讓條件和程序、內容、方式、期限、水權計量方法、水權交易規則和交易價格、審批部門等。
⑵ 規範水權轉讓合同文本。
⑶ 建立政府主導下的水權轉讓協商制度。
⑷ 建立水權轉讓第三方利益補償制度。明確水權轉讓對周邊地區、其他用水戶及環境等造成影響的評估、補償辦法。
⑸ 實行水權轉讓公告制度。明確公告的時間、水量水質、期限、公告方式、轉讓條件等內容。
㈢ 推進建立水市場。
1.設置公益水權交易機構。2019年底前,按照「統一標準、下放權限、減少環節、簡化程序」的原則,明確水權交易管理責任主體。組建州縣鄉三級公益性質水權交易管理中心,分別設在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場行政服務中心。
2.搭建水權交易網絡平臺。2019年底前,按照「一體建設、分級交易」方式,由州水權交易管理中心組建全州水權交易網絡平臺,為水權、水量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務。
3.加快計量監控設施安裝。各縣市要從水資源費中劃撥專項資金,於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地下水資源計量監控設施安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地表水支鬥渠以上計量監控設施安裝。
4.積極培育水市場。在建立初始水權登記、水權交易制度及交易平臺的基礎上,結合調研情況,選擇適當區域開展水權交易試點,促進水資源向二三產業轉移。
四、保障措施
㈠ 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統籌水利、發改、財政、農業、國土等相關部門,督促指導水權改革和水市場建設,確保按照時間節點完成水權確權和水權交易平臺建設任務。
㈡ 強化監督管理。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水權交易制度,對轄區內水權、水量交易活動、交易費管理實施監督,確保規範交易、安全交易。
㈢ 做好審查評估。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探索建立交易合法性審查和後評估機制,對水量、水權交易環節合法性、交易定價合理性進行審查,對交易後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交易平臺服務進行評估,確保水權交易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