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錯再錯,二次酒駕被抓,弋陽交警:2000重罰!

2020-12-24 法制現場

有的人酒後駕車上路

秒變「馬路殺手」

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有的人有過一次酒駕案底

還屢教不改

二次飲酒駕駛又被查獲

2020年12月16日20時,弋陽交警大隊縣城中隊在弋江鎮環城路釀造廠路段查獲嫌疑人楊某某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

經檢測,楊某某酒精測試儀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29.2mg/100ml。

核查過程中,民警發現嫌疑人楊某某於2016年4月19日在弋陽縣信江三橋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弋陽交警查獲,現構成二次飲酒駕駛機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對楊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並罰款2000元的處罰。

酒駕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

一直以來,交警部門不斷加大

對酒後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密集開展查處行動

一經查獲依法予以處罰

什麼是「二次酒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處記12分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醉酒駕駛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飲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弋陽交警提示:

飲酒駕駛一旦被查處,在公安信息平臺留下的違法行為記錄將伴隨駕駛人終生,經學習重新恢復駕駛資格後,不分何時何地,不管間隔多長時間,再次飲酒駕駛均屬於「二次酒駕」,一旦二次酒駕,將面臨更嚴重的處罰,請廣大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務必要切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來源:弋陽縣交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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