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法院一旦立案了,都需要預交訴訟費用。雖然訴訟費最終是由敗訴方承擔的,但是,有些款項本來就要不回來,再承擔一筆屬實壓力不小。
那麼,如果判決生效了,義務方沒有按照判決履行義務。權利人當然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在這個時候,相關的費用到底是如何承擔的呢?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所有的費用都是由被執行人承擔的。
接下來,我們看一看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相關費用的具體承擔方式:
第一,在申請之前的時候,申請執行人不需要交納任何費用,直接帶著生效的裁判文書以及個人身份材料,到法院立案窗口填寫申請執行書,以及其他的一些相關手續,申請執行就行了。法院就會予以登記立案的。第二,在執行過程中,有可能會產生一些費用,比如說評估費、鑑定費等等,執行費用有可能需要申請執行人墊付,但是最終這是要由被執行人承擔的。這點類似於訴訟費用。不過,由於現在都是在某寶、某東等網上進行拍賣,相當於給申請人節省了墊付拍賣費的環節,這個費用是非常高的。第三,在執行到位以後,相應的執行費用是由被執行人承擔的。也就是說被執行人除了承擔生效的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以外,還有額外的承擔一筆執行的費用,這也是對被執行人的一個懲罰。
當然在有些執行案件執行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那麼在執行和解當中會對執行費用有一個約定的分配,如果說申請執行人自願承擔了這些費用,那麼當然就是按照約定來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