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6月6日,甲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王華文(化名)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李松林貨款68000元,一審判決之後,王文華沒有提起上訴。2018年6月22日,一審判決生效。
一審判決生效之後,判決確定的10天履行期很快過去,但王文華並沒有按照判決書的內容給付李松林貨款。李松林由於在內蒙古錫盟郭勒老家生活的母親生病,就回錫盟郭勒照管自己的母親。因此,在此期間也就沒有向王文華催要判決確定的貨款。
2019年春節前,李松林的母親去世,李松林處理完母親的後事之後,於2019年3月14日回到經常居住地河北石家莊。回到石家莊後,李松林想到了王文華的欠款之事,就通過微信給王文華發信息。內容為:判決確定你給付貨款的日期已經過去9歌多月了,望你儘快將判決確定的貨款給我轉過來,否則,我將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王文華回覆:我有兩筆貨款還沒收回來,等這兩筆貨款收回來馬上給你。
就這樣,王文華拖欠李松林貨款的事一直拖延到2020年3月份,期間,新冠肺炎疫情發生,王文華又以疫情期間生意受影響為由拖延履行給付李松林貨款的義務。李松林作為生意人,也考慮到疫情期間生意受影響的問題,就再次答覆王文華再拖延兩個月。但兩個月過去了,王文華還是以各種理由拖延給付。2020年11月23日,李松林向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雙方為李松林是否超過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的問題發生爭議。
本案法院問題
李松林2020年11月23日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距離判決書確定的王文華履行義務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王文華還能否再申請強制執行?是否超過申請執行期限?
法律連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情分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2018年6月6日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判決書,判決書送達之後,由於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在15日後生效,即一審判決的生效日期為2018年的6月22日。按照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日期,王文華應該在10日內履行給付貨款的法定義務,也就是說,王文華應該在2018年7月2日前履行義務。王文華在2018年7月2日前沒有履行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的,李松林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不會超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李松林在2020年11月23日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否就超過了兩年的申請期限呢?
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李松林在2019年3月14日向王文華要求履行還款義務,王文華同意延後履行,這就造成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從時效中斷之日起,即2019年3月14日開始重新計算兩年的申請執行期限。李松林在2020年11月23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沒有超過兩年的申請執行期限。更何況,在2020年3月份,李松林再次向王文華要求履行付款義務,王文華以疫情期間生意不好作為由再次拖延,執行期限應該從2020年3月份開始計算2年的申請期限。
綜上所述,李松林2020年11月23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於有證據證實發生了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因此,李松林並沒有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但我們還是提醒各位債權人,儘量在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加大自己的舉證責任。因為,是否申請時效中斷的舉證責任在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