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芬蘭音樂製作人Vilho Ihaksi和版權方瑪西瑪國際發布律師函,到寶石Gem通過直播回應,《野狼disco》在短短兩天內從2019年最火的歌曲,成為受到輿論質疑的疑似侵權作品。
記者查詢微熱點數據發現,「野狼disco」自2月3日以來頻現熱度高峰,「版權」、「侵權」、「原作者」,成為與「野狼disco」相關的全部信息中,網友提及頻次最高的詞語。
以目前形成的事實和證據來看,法律界人士大多認為,現有信息對寶石Gem團隊較為不利,抗辯難度較大。一旦侵權行為被認定,這首已經廣為流傳的《野狼disco》將從相關平臺下架,也將失去原有編曲的「原汁原味」。
在這場目前僵持不下的爭議背後,不僅是音樂人個體法律意識的疏漏,也顯露出目前國內編曲保護難、平臺方管理仍顯粗放等深層次問題。
寶石Gem於去年7月在線上交易平臺BeatStars上,以99美元購買了《野狼disco》編曲(beat)《more sun》的版權,該版本的版權為無限制版(Unlimited)。初始頁面顯示,該版本所擁有的權利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現場表演」。
而在結算頁面中,表演權則變成了」非營利性演出」。在是否允許被授權方進行營利性演出上,《more sun》的作品初始頁面和合同頁面的內容出現了差異。而合同中對「非營利性演出」的明確約定,使得寶石Gem的商業演出成為超出授權範圍的使用。
對此,主要從事娛樂法業務的律師小馬告訴記者,寶石Gem面臨的問題有兩個方面,一是違約,即違反合同中關於非營利性演出的約定;二是侵權,如果法院認定該編曲構成作品或音像製品,則寶石Gem對該編曲的直接複製使用為超授權使用,構成了侵權。「對於違約,寶石Gem需要拿出另外的完整合同,裡面的條款更利於他;對於侵權,他可以主張編曲不構成作品,他的使用是合理使用,但以他目前商業性質的使用情況來看,抗辯起來難度不小。」
而對於付款初始頁面和合同頁面關於99美元所能獲得的權利範圍的差異,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丹丹對記者表示,具體還是要遵循合同條款,但寶石Gem團隊可以主張,付款初始頁上的條款也是構成合同的一部分,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
「初始付款頁面的條款也應該是雙方合同的一部分,這部分內容和正式合同條款均是平臺草擬好的格式條款,《合同法》明確規定當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利的解釋,寶石Gem團隊在訴訟中可以要求法庭作出不利用對方的解釋,所以他並非完全沒有抗辯的理由,但由於具體的交易細節不清楚,這一理由能否被法庭支持,尚無法確認從目前來看,對寶石Gem一方來講,還是更不利一些。」李丹丹表示。
這一事件對於說唱歌手而言,起到了一定程度的警示作用。小馬認為,歌手在使用前就應當查明版權方,從版權方購買版權。「他需要考慮授權性質、授權範圍和授權期限,尤其要注意授權範圍,是信息網絡傳播還是表演,是否可以商用。」李丹丹進一步表示,寶石Gem在該事件中可能本身沒有惡意,但智慧財產權保護由於複雜程度高,專業律師也需要非常謹慎,非法律界人士則更需要加強意識。
美國參議院於2018年9月通過了《音樂現代化法案》,該法案讓版權法更加現代化,解決了不少流媒體時代版權難題,被稱為數十年來音樂產業中對版權保護的最大嘗試。
但在國內的法律環境中,編曲仍是一個未被人們注意的部分。據小馬介紹,編曲權這個概念在國內的法律語境中並不存在,「音樂版權案件中,詞、曲類的比較多,編曲類案件確實很少見。」
除了法律並未對編曲有明確規定外,對編曲的侵權也很難認定。「《野狼disco》是對原編曲做了直接整段使用,還帶著原作者特有標記,侵權的可能性自然比較高。但很多情況下,使用者可能只用了其中一小部分,很難判斷是不是侵權。」據小馬介紹,編曲不僅有旋律,還包括音色、和聲、節奏等,在法律上很難判斷獨創性和實質性相似。「在實質性相似的判斷上,具體標準會很複雜,需要結合具體使用情形進行分析,將旋律、和聲、節奏等做對比,有可能還會委託專業機構鑑定。」
李丹丹認為,隨著新的音樂類型興起,beat屬於編曲還是作曲、在不同音樂類型中的作用是什麼,都屬於非常前沿的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一般認為,編曲在傳統流行歌曲中的重要性較低,一般先有作詞作曲再有針對性進行編曲;但在說唱音樂中,beat的作用增強了。「說唱音樂使得beat的流程前移重要性提升,很多說唱歌手根據他人提供的beat來填詞作曲,好的beat會受到許多說唱歌手的追捧。因此對它的版權保護意識也由此提升了。類似案件的出現可能使大家對於beat的屬性及保護方法進行探討,會促進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
在《野狼disco》的侵權爭議中,BeatStars提供的前後不一致的權利條款,也引發了對於交易平臺規範化的思考。
國內的嘻哈文化平臺8英裡是一個提供beats交易的平臺。在每首beat的作品頁上會顯示該beat提供的版權售賣類型、相應權利範圍和購買價格。如「出租權」為「適用於演出使用,無期限限制」,「獨家版權」為「購買者享有全部所有權」。
但在小馬看來,這樣的用語並不規範,「獨家版權指的是授權,但下面又提到所有權,那其實不僅僅是授權,買方直接是版權方了。」李丹丹認為,平臺方如果提供了不規範的合同,也可能承擔一定責任,該項責任更多的是由創作者向平臺方主張,因為創作者將其作品放到平臺方交易,肯定與平臺方籤署了相應的用戶協議,應根據協議約定來主張相關權利。
但更多時候,買賣雙方形成購買的方式是「私聊」。在網易雲音樂上,有大量上傳beat作品的創作者,大部分是免費的音樂作品。創作者會在歌曲頁面上標註「關注評論直接獲取使用權」,且要求使用者在使用前私信聯繫,並在使用時標註創作者的名字。
李丹丹告訴記者,據她目前了解的情況,國內大多數線上的beat交易並沒有特別明確的交易合同。「beat創作者將作品放到網上,有人有了購買意願,他們可能就取得聯繫,然後可能通過支付軟體來支付,通過網盤來交付文件,整個過程涉及了好幾個平臺,交易的安全性難以保證、真實性難以證明,雙方的溝通和理解可能存在偏差,一旦出現問題,維權難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