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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兆龍互連:董事會秘書工作制度
浙江
兆龍互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秘書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浙江
兆龍互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規範化
運作,充分發揮董事會秘書的作用,加強董事會秘書工作的指導,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
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
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
「《規範運作指引》」)及《浙江
兆龍互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
章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一名,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
件的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投資者關係工作等事宜。董
事會秘書是公司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和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秘書應
當由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擔任。
第三條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第四條 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均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關
規定,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五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其任職資格為:
(一)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等專業知識;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
(三)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四)取得證券交易所認可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五)熟悉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具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和溝通能力。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之
一的人員;
(二)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三)最近三年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四)最近三年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五)公司現任監事;
(六)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擬聘任董事會秘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
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擬聘任該人士的原因以
及是否存在影響公司規範運作的情形,並提示相關風險。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七條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
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第八條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股東與證
券監管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第九條 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
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籤字。
第十條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洩露時,及時
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
第十一條 關注媒體報導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深圳證券
交易所問詢。
第十二條 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制度及深圳
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證券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
範性文件、《上市規則》、《規範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
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
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十四條 《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職責。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開展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公司董事、監事、其
他高管及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董事會秘書開展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
相關資料和信息。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支持董事會秘書的工作,對於董
事會秘書提出的問詢,應當及時、如實予以回復,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公司信息披露應做到真實準確,公告文稿簡潔、清晰、明了,突出
事件實質,不得出現關鍵文字或數字(包括電子文件)錯誤;不存在歧義、誤導或
虛假陳述;具體信息內容完整,電子文件與文稿一致;文字準確,真實反映實際情
況。
第十七條 公司信息披露應做到應披露信息的完整,不存在重大遺漏,提供文
件資料齊備,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公司信息披露合規性應做到內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
範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條 董事會秘書應按規定的時限、方式和要求發出董事會會議通知並送
達會議文件。
第二十條 董事會秘書應對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的各項議案應事先作好
溝通工作,協調核實相關數據,確保文件質量。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信息披露職責時,應當接受公司董事會、監事
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每兩年應至少參加一次由深圳證券交
易所舉辦的董事會秘書培訓班。
第五章 聘任與解聘
第一節 聘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由公司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應當與其籤訂保密協議,要求董事會
秘書承諾在任職期間以及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
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
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
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在受聘前,應當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董事會
秘書資格證書。
第二節 離職或解聘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秘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
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一)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和疏漏,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
(四)出現本制度第六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如辭職或被解聘,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原任董事會
秘書離職後三個月內正式聘任新的董事會秘書。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離任審查,
在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待辦理事項。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及時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
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同時儘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董事會秘書空缺時間超過三個月的,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
司聘任新的董事會秘書。
第三十條 公司董事會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
解聘董事會秘書或董事會秘書辭職時,公司應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
因並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規定衝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
「低於」、「多於」,不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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