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前2:11-25
一個基督徒既是屬神的子民,那麼,他該怎樣在人前宣揚他的美德呢?彼得在這一部分指出,基督徒作為公民、奴僕、丈夫和妻子,應該通過哪些具體方式在世人面前表現出截然不同的行為舉止,以此回應這個問題。即便生活在熟悉的環境裡,他們的品行也應當和世人不一樣。
彼得這裡所指的世人,是讀者以見證人、公民和僕人的身份每日所面對的人。彼得挑戰信徒要抵擋罪惡,順服合法的權柄,也要忍耐乖僻嚴苛的主人。這樣的行為可以為主贏得人心、塞住無知之人的口,並得到神的稱讚。
1.身為見證人的基督徒品行(2:11-12)2:11 彼得親切地稱呼讀者為「親愛的朋友啊」(新國際譯本,和合本作親愛的弟兄啊),更好或作「親愛的」(agapētoi)。彼得規勸那些神所愛的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要像客旅(paroikous,「生活在異鄉的人」,象徵那些家鄉在天上的基督徒)和寄居的(參1:1中關於「寄居的」一詞的注釋)。由於這個世界拒絕接受基督徒的價值觀和信仰,因此,他們要從周圍所充斥的不道德行為和「有罪的欲望」(新國際譯本,和合本作肉體的私慾)中分別出來。禁戒(apechesthai)直譯為「不斷控制自己不做某事」。基督徒應該抗拒屬世私慾的內在牽引力,因為那是與屬靈生命爭戰的(參雅4:1)。在這場真實的屬靈爭戰中,撒但的策略就是攻擊信徒的弱點。
2:12 基督徒要禁戒有罪的欲望,不單是為個人靈命的好處,也是為向非信徒作有效的見證。第11節是一個反面告誡,這裡緊接著是正面教導。基督徒積極的生活方式,是宣判世人有罪的有力方式(參太5:16)。彼得在這節經文中兩次使用好(kaloa)字,分別形容基督徒的「生活」(新國際譯本,和合本作品行)和行為。一個「好」生活是由許多好行為(參太5:16;弗2:10;多3:8;雅2:18)組成的。在那些毀謗者挑剔的目光和誣告面前,信徒的「好品行」可以歸榮耀給神(參太5:16;羅15:6;林前6:20),並且可以領人信主。「在神來訪的日子」(新國際譯本,和合本作在鑑察的日子)直譯為「在(他)視察的那一天」(en hēmera episkopēs;參路19:44)。有人認為,這是指神審判時的「到訪」或對惡人的察看,但這更有可能是指他們的得救(即神以他的憐憫拜訪他們、引他們歸信之時;參epeskepsato,徒15:14)。
2.身為公民的基督徒品行(2:13-17)2:13-15 基督徒有責任順服法律(參羅13:1-7;多3:1-2)。彼得勸告他的讀者要遵守國家法律,要順服……「立於人間的」(新國際譯本,和合本作人的;anthrōpinē,「人或人類制定的」)「一切權柄」(新國際譯本,和合本作一切制度;ktise,直譯為「創造」或此處的「制度」或「法律」)。順服的動機不是要逃避懲罰,而是為主的緣故。只要法律條文不違背聖經的明確教導,基督徒就應謹慎遵守人所制定的一切法律(參徒4:19),以此尊榮那位設立人類政府的神。設立法律權柄的總意是要罰惡賞善。顯然,基督徒那時正遭受著毀謗和誣告,因為彼得強調,神的旨意(thelēma,這個詞表達出一個人的目的和渴望的結果。有關「神的旨意」,參彼前3:17,4:2、19)原是叫他們透過好行為堵住(phimoun,直譯為「封住……的嘴」)「愚昧人無知的言論」(新國際譯本,和合本作那糊塗無知人的口)。短語「愚昧人無知的言論」中的三個希臘詞,其起首字母都是「阿拉法」(alpha),跟1章4節「不能朽壞、不能玷汙、不能衰殘」這三個希臘詞的字首相同。看來,彼得很喜歡使用押頭韻的手法!
彼得在這部分提出的論點使許多人相信,羅馬政府透過暴虐法律所實施的大規模逼迫還未真正展開,或者還未蔓延到小亞細亞各省份。那時,基督徒面對的是誣告和辱罵,而不是酷刑和死亡。基督徒仍然享受著賞善罰惡的法律制度之保護。所以,信徒防禦批評毀謗的最佳武器就是好行為。
2:16 順服掌權者並不是否定基督徒的自由(參加5:1、18)。信徒應當自願遵守民事法律,不是出於恐懼,乃是因為這是神的旨意。基督徒的自由總是要受基督徒責任的制約(參加5:13),絕不該成為遮蓋(epikalymma,直譯為「掩飾」)惡毒的藉口。基督徒若順服神,作神的僕人(douloi,直譯為「奴僕」;參羅6:22),就可以享受到真正的自由。他們雖是自由的,但仍要做神的僕人。
2:17 這一部分對基督徒的公民身份做出四點總結。首先,基督徒要尊敬(timēsate,「尊敬、重視、看重」;參3:7的timēn,「敬重」)眾人(參羅12:10,13:7)。信徒應該曉得,每個人都獨一無二,都是按著神的形象被創造的。第二,基督徒要親愛教中的弟兄,就是在主內的弟兄姊妹。神家的成員應該彼此相愛。第三,基督徒要敬畏神。動詞「敬畏」(phobeisthe)在這裡不是指懼怕,而是指帶來順服的敬畏和崇敬(參彼前1:17中的 phobō、3:16的 phobou和林後7:11的 phobon)。一個人若不敬畏神,就絕不會真正尊重人。第四,信徒要尊敬君王。「尊敬」譯自timaō,為本節開頭所用的那個動詞。信徒要「尊敬」眾人,尤其要尊敬神所設立的掌權者(參彼前2:13的「君王」和第14節的「臣宰」;參羅13:1) 。
3.身為僕人的基督徒品行(2:18-25)為何做僕人的要忍耐自己所受的冤屈?彼得的教導給出兩點理由。第一,這是神所喜悅的;第二,這是在忠心效法耶穌基督的榜樣。
2:18 這裡譯作僕人的希臘詞不是用於形容奴隸的常用詞doulai(參16節),而是表示家僕的oiketai(參路16:13;羅14:4)。譯為順服的希臘詞(hypotassomenoi)是一個主格分詞,透過hypotagēte這個不定時態的命令語,繼續描述彼得前書2章13節有關順服的主題。這句勸勉之言適用於彼得大部分最初的讀者。在早期教會中,僕人和奴隸所佔的比例很高。對這群地位低下之人而言,無故受罰、受苦是司空見慣的事情。當然,做主人的也有一些是善良而「通情達理的」(新國際譯本,和合本作溫和的)。然而,彼得挑戰基督徒僕人要活出新行為:就連那些乖僻的主人也要順服和尊敬。乖僻的譯自希臘文skolios(直譯為「彎曲的」、「彎的」、「不直的」)。英文中表示脊柱彎曲的醫學名詞「脊椎側凸」(scoliosis)正是源於這個詞。
2:19-20 彼得在此提出一個適用於所有受屈之人的通用原則。信徒耐心忍受冤屈的苦楚背後,那「值得稱讚的」(新國際譯本,和合本作可喜愛的;直譯為「因這是恩典」)動機就是,他曉得有神同在。1若因「作惡」(新國際譯本,和合本作犯罪)忍受懲罰,便無可誇之處。唯因遭受不應得的懲罰時仍懷尊敬之心順服,這在神眼中才是可喜愛的,因為這樣的行為正彰顯出神的恩典。
2:21-22 彼得以基督忍受冤屈的苦楚為例,有力證明了他對做僕人的勸誡。威廉士譯本將這句經文的第一個分句譯作「因為你們蒙召,正是為了這個目的」,其中「這個目的」即指因行善而受苦。基督徒蒙召(eklēthēte;參1:15,2:9)要跟隨基督、效法他的品格和行為,因為基督也曾為他們受過苦。譯作榜樣的希臘文(hypogrammon,直譯為「承保」)只見於新約此處經文,意指學生臨摹的圖畫或抄寫的文章。彼得在第22節引用以賽亞書53章9節來描寫主基督的榜樣。無論在受難前還是在受難期間,他都沒有犯罪(參林後5:21;來4:15;約壹3:5)。無論在言語還是在行為上,他都全然無罪:口裡也沒有詭詐(dolos;參彼前2:1)。
2:23-25 基督是以忍耐順服回應冤屈苦楚的完美榜樣。「他不報復」(新國際譯本,和合本作他……不還口)……不說威嚇的話(參羅12:19-20)。從人的角度來看,基督在被捕、受審和釘十字架這段時間的遭遇,極易激起一個人的報復心。但他只是默然忍受痛苦,把自己交託給神。彼得在彼得前書2章24節中解釋,為何這位用一句話就可以毀滅仇敵的主,竟默然忍受十字架的痛苦和羞辱。原因就在於:神在公正地審判我們的罪,而這些罪盡都被基督擔當了(參林後5:21)。在希臘文中,短語「我們的罪」靠近這節經文的開頭,因此起到突出強調的作用;親身則強調基督的親自參與。他受死,令信徒可以從罪的刑罰和權勢中得釋放,並為他而活: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參羅6:2、13)。基督受苦,令信徒在受苦和義行上都可以效法他的榜樣。另外,彼得以一個一般性引用來描述救恩:因他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賽53:5)。這裡不是指肉體上的醫治,因為動詞「醫治」是過去時態,表示一個已完成的動作,也就是說,「醫治」是一個既成事實。所以,這裡指的是救恩。基督的受苦(直譯為「鞭傷」;mōlōpi,「被鞭打後留下的條狀傷痕」,指耶穌所受的鞭打)和死亡實現了這「醫治」,即每一個願意信他為救主之人的救恩。
基督不但樹立榜樣、提供救恩,他還指引和保護那些背離他(好像迷路的羊)、後來卻「迴轉」(不是歸)到其靈魂的牧人監督(episkopon)的人們。「牧人」和「監督」,強調基督對那些把自己交給他護理的人們那種無可替代的引導和管理(參結3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