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學空間性研究:從文化史到聚落形態的多重空間建構

2020-12-25 中國社會科學網

  摘要:20世紀50年代以後, 西方考古學完成了考古學物質文化史的構建, 積極轉向考古學文化的功能性研究及其社會研究。20世紀80、90年代之交, 中國考古學的研究範式從考古學文化向聚落考古轉變。18世紀至今, 在全球範圍內考古學的空間概念經歷了地點、考古學文化、聚落考古等三次的嬗變。考古學史研究表明考古學空間概念的三次嬗變均使學科取得了巨大的進展。這些不同的空間觀源自於考古學及社會學用來理解人類行為的各種各樣的觀點及其各不相同的哲學理路。考古學的空間性研究包括文化、生計、社會組織等, 尤其是文化秩序與社會秩序互動是考古學必須從經驗和理論上解決的基本問題。聚落內和聚落間社會關係的處理是古人每天必須面對的基本問題, 因此聚落考古為研究不同區域從居無定所到城池林立的社會關係的異質性和社會組織變遷提供了戰略出發點。

  關鍵詞:考古學;空間性;文化史;聚落形態

  

  空間與時間是人類社會存在的基本形式。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 傾向於把他們一種自然存在, 尤其是把空間概念賦予自證的屬性。空間是自然的, 而空間性是指以社會為基礎的社會組織和生產人造的空間。空間組織和意義是社會變化和社會經驗的產物 [1]。人類社會的古代文化遺存中常常包含著大量的空間性信息, 對這些空間信息的分析和處理是考古學研究和文化遺產管理的重要內容[2]。

  20世紀50年代以後, 西方考古學完成了物質文化史的構建。隨著國家、文明等研究的深入進展, 空間作為生態人類學的存在方式引起了廣泛的重視和深入研究, 積極轉向文化的功能性研究及其社會研究, 伊恩·霍德等1976年出版《考古學空間分析》來回應考古學的空間研究的轉向[3]。20世紀80、90年代之交, 中國考古學從物質文化史的構建向社會歷史研究轉變, 呈現出研究領域和課題的多樣化以及研究技術方法的多樣化, 研究範式從考古學文化向聚落考古轉變[4]。

  20世紀90年代以來, 考古學研究在夏商周斷代工程、文明起源等課題下, 沿著聚落考古和考古學文化等兩個基本概念來進行豐富的、具體的、多產的、有生命力的辯證的實踐, 產生了兩種不同闡釋路徑, 從而在很多學者心中產生不同程度的理論疑惑和交鋒, 即兩種路徑何以可能、何以殊途同歸的問題。

  一、空間性的概念及邏輯

  空間是一個基礎概念, 分為絕對空間和相對空間。古希臘空間概念具有廣延性、處所性和虛空性等三個特徵。近代自然科學興起以後, 具有背景性、幾何性特徵的現代空間概念興起, 並成為主流[5]。空間在絕對概念上被看作容納各類實體的容器, 它獨立於所容納物體之外而存在。西方世界裡, 空間代表了一種絕對的位置關係, 比如康德等人將空間看作是容納一系列實體和事件的固定式框架結構, 是用於觀測世界的充填系統 (Filling system) 。地理學被看作是對這種充填系統之下各種現象組合的研究。相對概念上講, 空間被看作是各種實體和事件的位置屬性, 因此空間的概念不能獨立於其他事物而單獨存在。尤其是近代人文地理學的發展, 使得我們認識到對空間概念的理解必須與時間、社會價值、社會關係等因素聯繫起來, 空間成為一個可以多重理解的複雜概念。

  20世紀70-80年代以來, 社會學家在反思以往理論的基礎上, 辨識出空間的失語限制了理論的解釋力, 所以, 他們從不同的路徑進入到社會理論的空間轉向這一理論演進趨勢之中。有關空間理論闡釋沿著兩條路徑展開:一方面吉登斯、布迪厄等社會理論大師在現代性架構下檢視空間與社會交互關係對於研究社會結構和社會過程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後現代社會理論採用一系列地理學概念和隱喻來探索日益複雜和分化的社會世界[6]。

  列斐伏爾是最早系統闡述空間概念的學者, 布迪厄、吉登斯、齊美爾等學者均圍繞空間問題做過闡述。列斐伏爾認為, 「空間裡瀰漫著社會關係, 它不僅被社會關係支持, 也生產社會關係和被社會關系所生產」。同時把空間類型劃分為具體空間和抽象空間。具體空間是指處於原始狀態的自然場地和空間, 具有使用價值;「抽象空間」是指具體空間被國家機構或商品生產所佔用而包含了某種社會關係屬性的空間。這種劃分思路明顯是秉承了馬克思對商品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的不同區分。列斐伏爾對空間理論框架的最為精彩的分析之一在於他反覆討論的「空間三元性」:即空間實踐、空間的再現和再現的空間。空間實踐是指發生在空間並跨越空間的相互作用, 是作為經濟生產和社會再生產基本過程的一部分, 它首先是人的活動的成果, 表現為可感知的物理意義的環境。空間的再現是指一個概念化的、想像的空間。這是在任何社會佔主導或壟斷空間。這一空間往往帶有某種象徵權力持有者的符號、編碼、行話。再現的空間指的是日常生活中的實際空間, 一般與大眾的生活密切關聯的空間, 被圖形和符號以及生活在空間裡面的人們賦予生產力的空間。列斐伏爾在《空間的生產》中說, 「我們關注的領域是第一:物理的, 自然和宇宙;第二是, 精神的, 包括邏輯抽象和形式抽象;第三是社會的。簡言之, 我們關心的是邏輯———認識論的空間, 社會實踐的空間、感覺現象所佔有的空間, 包括想像的產物如規劃與設計、象徵、烏託邦等」。

  在列斐伏爾的概念基礎上, 索加提出了三個空間的劃分分別對應與可感知的空間、精神空間、再現的空間。並將空間之維帶入社會理論以形成構成透視社會的「三重辯證法」, 社會性、空間性和時間性。空間性是各種社會關係和社會結構的結果 (具體化) , 又是手段, 即空間性是各種社會關係和社會結構的物質所指, 那麼社會生活必須是被視為既能形成空間又偶然於空間, 即是空間性的生產者, 又是空間性的產物。空間想像力的引入在某種程度上為人們重新思考現代性和後現代性提供了新的切入點, 空間性成為觀察人類社會的重要緯度, 從理論或實證層面豐富對空間與社會之間關係的理解[7]。

  齊美爾《空間的社會學》指出空間是在社會交往過程中被賦予了意義, 從空洞的變為有意義的並具有五種基本屬性:空間的排他性、分割性、社會互動的空間局部化、臨近/距離、空間的變動性。過去人們大多僅從物質性的角度來理解空間, 把空間看作物質運動的存在方式, 忽視了空間的社會屬性[8]。新馬克思主義者提出重建空間理論, 即要建立「空間辯證法」或「社會———空間辯證法」, 不僅抓住了空間的物質屬性, 更重要的是把空間的社會屬性也納入到空間理論中。卡斯特認為, 「空間並不是社會一種社會反映, 他就是社會, 因此各種空間形式都可以和所有其他物體一樣被創造出來[9]。」

  布迪厄理清了地理空間和社會空間之間的關聯以及空間與階級之間的複雜關係。布迪厄提出把資本與慣習緊密結合起來, 提出社會空間的核心概念。空間是一個關係體系, 社會空間可以比擬為區域在其中劃分的地理空間, 但空間的建構是由據此空間的行為者、群體或制度所決定, 越接近的人同質性越多, 即空間距離和社會距離相符。社會空間都具有一定的地理學空間基礎, 而非純粹意義上的主觀建構, 是行動者基於其所處的地理空間而進行的一項集體建構[10]。

  吉登斯致力於圍繞社會系統在時空延伸方面的構成方式建構理論體系:社會互動由一定時空下的社會實踐構成, 空間形塑亦為社會互動所再生產。從而將空間的社會性與歷史性構成緊密結合起來。索加認為吉登斯的成就在於將權力注入到社會的空間化本體論之中, 並且將權力注入到對地理學的創造性闡釋之中。卡斯泰爾認為空間只是一個物質要素, 而非一個理論單位, 特定的社會關係賦予空間結構以形式、功能和意義[11]。

  1985年《社會關係與空間結構》提出了空間結構與社會關係是建構的, 需要搞清楚技術體系和社會組織的關係, 並認為器具性居住空間受制於技術趨勢, 是人類行為的象徵性表達, 創造技術上的有效環境, 保證了社會體系的框架, 建立起周圍世界的秩序[12]。

  因此空間生產是充滿著各方利益博弈的過程, 佔主導地位的始終是有權勢的一方;另一方面空間正義也是相對而言的, 對某一個利益群體而言, 某個空間的生產是合理的, 但對另一個利益群體而言, 就是不合理的。因而有多少種相互競爭的社會合理性的理想, 就有多少種相互競爭的社會正義的理論, 也就有多少種相互競爭的空間概念。

  不同的空間概念主要源自於關於空間作用的不同看法, 即使同一個空間結構, 不同的模式 (如科學模式、社會科學的模式、藝術模式、神話———巫術模式、兒童模式等) 的評價也可能完全不一樣。由於對空間的不同理解以至於至今尚未取得一個一致性、各個學科皆認可的定義, 如與考古學毗鄰學科人類學的空間概念是指一個與人類社群的生活密切相關的外在環境;而地理學則是指空間的絕對概念和相對概念區別開來。

  二、考古學的空間概念:從文化史到聚落形態的嬗變

  考古學所研究的空間是一個複雜的概念。1957年, 克拉克提出考古學數據的空間分布地圖有助於考古年代學的理解[13]。1977年, 伊恩·霍德認為物、遺址是兩種主要的空間分布形式, 同時指出不同的行為過程完全可能生產相同的空間形式。賀雲翱認為空間性是考古學文化遺存認知的第一要素[14]。1984年, 雷德·費林《遺址內空間形態及其聚落———生存系統分析中的作用》認為考古遺址是空間———文化分析的基本場所[15]。多納·C·羅珀《論遺址區域分析的方法和理論》提出文化圈、文化區和聚落形態是考古學家處理空間次序的三種方式[16]。因此, 考古學的空間性概念一般是指以物化邏輯為支撐的考古學文化空間性和生態學、地理學概念支撐下的聚落考古所蘊含的空間性。

  考古學文化概念是指在一定時間和區域範圍內, 重複出現的一組文化遺物組合[17]。蘇秉琦[18]、張忠培[19]、俞偉超[20]等很多先生對此定義又進行了補充和闡發, 但並未脫離從物空間分布的社會屬性來進行談考古學文化的定義。聚落形態考古是指「人們將他們在所居住的地面上處理起來的方式。它包括房屋的安排方式, 並且包括其他與社團生活有關的建築物的性質和處理方式。這些聚落要反映自然環境, 建造者所使用的技術水平以及這個文化所保持的各種社會交接與控制的程度。」[21]張光直認為聚落考古是在社會關係的框架內做考古學的研究, 崔格爾認為聚落考古是用考古學材料做社會關係的研究[22]。高立兵認為GIS考古為代表的3S技術是考古學時空闡釋的新手段[23]。

  Dunbar等人的研究指出現代人形成定居聚落以後, 單位面積內社會關係密度增加, 為解決社會關係密度增加所帶來的困擾, 人們採取了建築房子 (空間生產) 、發明食物生產、新工具及其他象徵權威物品作為處理社會關係的手段。截止今天, 我們仍把網絡結構社會關係的處理作為必須面對的基本問題, 不是物的生產、流通、分配、消費、使用等決定了社會關係, 而是社會關係決定了物的生產和流通、消費、使用。這也和我們的常識相同, 不能把手段當作目的[24]。也有學者指出聚落的維持和更新需要為社群成員的安全和發展提供物質和制度保障等公共產品, 即成功的社會需要為和平買單[25]。

  Thomes景觀是地球表面聯繫一系列關於人類活動地點的空間關係網絡。因此在特定的文化語境下研究空間概念的經驗性、象徵性和多義性成為後過程主義理念下空間研究的新方向。除了數據和方法以外, 考古空間的異質性來源於生態學, 指的是生態過程和格局在空間分布上的不均勻性和複雜性, 考古空間屬性多具有明顯的異質性特徵。人類選擇具有社會性和文化性。空間模式是解釋作用而不是復原。構建模型解釋是我們認識古代社會的一種常用方式, 但在使用的時候應該避免誤區, 把解釋本身當做社會本身[26]。

  首先空間是承載古代人類活動的實體, 而古代人類活動既是在連續地表進行, 同時又集中發生在一些固定的場所 (即聚落或功能性場所) 。對承載古代人類活動的連續地表的研究是景觀考古學所關注的內容, 也就是所謂的絕對空間;而對人類集中活動地點及其與這些地點之間關係的研究是聚落形態考古關注的主要內容, 也是相對空間的概念。

  (1) 地點作為遺址命名、考古學分期的概念

  丹麥學者湯姆遜以類型學和民族學為基礎提出的史前考古學三期說, 得到了地層學和相關證據的支持, 證明了其正確性[27]。拉代提出的石器時代分期方案為野牛時期、馴鹿時期、猛獁象與披毛犀時期、洞熊時期等四個階段[28]。加裡古則在洞熊期之前, 另外增加了喜暖象、喜暖犀和河馬期, 認為這個階段早於洞熊時期。

  1872年, 德·莫爾提耶提出理想的分期方案不應該以動物群為基礎。使用舍利、莫斯特、奧瑞納、馬格德林等時期以及新石器時代的羅本豪森時期。格林丹尼爾評價說, 「分期方案本身已經成為史前學上一個得到承認的標準, 這正像丹麥史前學家所提出的三期說方案。」1941年步日耶評價說, 「它 (分期方案) 的特點是清楚、簡單、極富有邏輯性, 最後一點太突出了, 以至於反而不可能是真實的。」

  德莫爾提耶的史前分期體系是20世紀之前乃至當代成為史前考古學採用的正統理論體系, 但德莫爾提耶的術語制定來自於地質學, 是地質學的延伸。《史前史》 (1883) 一書中記錄了他的思想發展過程, 「我採用地質學的好方法, 以典型的遺址名稱來命名每一個階段, 這個遺址還必須是經過充分認識和研究的。換句話說就是:舍利期、莫斯特期、梭魯特期、馬格德林期, 為了簡單起見, 刪掉冠詞, 我把遺址名稱變成性形容詞的形式, 使詞尾發音一致, 這也是地質學借鑑過來的一種方法[29]。」

  (2) 考古學文化概念中所蘊含的空間概念:考古學中的文化概念源於人文地理學和人類學的理論。20世紀早期, 「文化區域」是人類學中的基礎概念。文化區域則意味著缺少層級和政治整合的大片區域中的一致性, 文明則隱含著對「高級文化」和政治集中化的國族精神 (volksgeist) 主義[30]。考古學從人類學借用了文化區域的概念, 形成了考古學文化。文化概念既含有時間又含有地域的概念, 並且在毗鄰區域也不會出現完全一致的文化序列, 圓滿地解釋了文化發展的複雜性。考古學家研究的是文化的序列, 而不是文化發展階段的序列。人文地理學家和人類學家認為現代原始民族中的各地物質文化、精神文化和道德文化的地區差異是由於文化傳播造成的。拉策爾最早採用文化複合體概念進行了明確闡釋。拉策爾的學生萊奧·弗羅本紐斯提出了西非和美拉尼西亞的「文化圈」概念。該理論經格雷布納、施密特、弗伊、利普斯和安克曼等民族學家進一步的發展和引申, 成為一門研究文化區域和文化階段的複雜學問。這種學科進展的思想史得到了崔格爾的深入闡釋, 認為物質文化的多樣性作為文化適應而非僅僅是族群身份的表現。

  用物的相似性表示共時性和社會關係的遠近。相同的物質文化未必能證明與其相伴的人群必定擁有一種強烈的認同意識, 而物質文化不同也未必能證明缺乏這種認同意識。如果人群是指擁有共同物質文化的某個群體, 就會變得多餘和毫無意義。威利和菲利普斯聲稱考古學文化無法自動與任何特定社會單位相對應, 社會單位必須根據本身特徵來定義[31]。柴爾德也指出用任何完全用類型學來定義的考古學文化若是不考慮各種社會因素, 將有把同一群體生活的不同方面劃分成不同文化的危險[32]。而現代考古學家則進一步意識到物質文化多樣性有無數的原因, 除了族群差異之外, 還有時間、環境背景、資源、貿易、地位競爭、性別、身份、群體間通婚方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異;甚至認為族群認同是一種主觀意識, 常常與考古學家研究的物質文化無關, 這使得民族身份不應該成為考古記錄中對文化差異或文化變遷所做的唯一或最重要的解釋[33]。

  《禮記·王制》載:廣谷大川者異制, 民居其間者異俗。夏正凱《環境考古學———理論與實踐》認為中國考古學所劃分的史前文化區域與自然地理環境之間存在嚴格的對應關係, 認為地理環境是考古學文化分區的主要原因[34]。文化區域與地理背景的對應關係為考古學深入理解區域內社會組織之間乃至與區域環境之間的關係提供了明確的科學支撐, 也為從考古學文化入手研究「缺少層級和政治整合」的空間社會組織提供了新理論依據, 因此, 考古學文化作為文明的區域界限是缺乏理論保障的。

  (3) 聚落形態概念中所蘊含的空間概念:曾有學者考證Ecology起源於希臘文Oikos, 本意就是居所和棲息地。從字面意義上講, 生態學就是研究居住環境的科學[35]。迪特茲認為遺址是人類行為的物質證據的空間中心[36]。20世紀20年代聚落研究首先興起在生態人類學區域, 根本興趣點在於從時間和空間兩個方面研究區位對人類制度和人類行為的影響[37]。威利在20世紀50年代從文化生態學引進了聚落概念研究維魯河谷聚落形態及其變遷來追溯史前社會的複雜化進程。其研究主要視角為 (1) 區位中心理論; (2) 民族志。因此聚落考古所蘊含的生態—空間—社會關係包括 (1) 聚落與生態環境; (2) 聚落內的密集社會關係及其處理起來的方式; (3) 聚落形態演變來表示社會組織形態的變遷。王芬曾重建大汶口墓葬空間布局與各級血親組織和財富私有化之間的關聯, 但其分析視角忽略了遺址和墓葬的對應關係[38]。

  聚落考古的空間分析思路由生態學轉向社會學, 既由生態人群轉變到社會人群, 分析理論由區位中心理論轉變到小網絡社會理論, 也開始捨棄用簡單的聚落規模等級差異來表達等差化社會秩序的形成, 不僅重視聚落內的空間社會組織的分布, 同時需要注意到同一文化圈範圍的聚落社會關係的異質性和競爭性, 還要重視聚落之間的等差化秩序及其形成過程。

  (4) 從考古學文化到聚落形態研究的嬗變

  每一種考古學文化都有自己的分布範圍, 稱為文化區。他表示在這一區域內, 出土器物具有顯著的共性, 這種共性可以把它與另外的文化區加以區別。考古學文化和文化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 前者表述了一個區域某一時段古代文化的特徵, 後者表示一種考古學文化的分布區域, 亦即它在空間上的展布[39]。每一種器物也有自己的分布區域和特徵, 如牙璋。

  考古學文化在一定區域範圍內的分布反映了該區域內不同聚落的居民所形成的不同社會組織的空間關係。但這種以文化為表徵的聚落集群現象與以自然地理單元為背景的社會空間組織關係存在如何的對應, 需要進一步詳細研究, 尚未有明確的理論支撐, 在實踐中, 以考古學文化所表徵的文化面貌出發來劃分聚落之間的親疏遠近和社會治理之間的關係。這種以考古學文化理念為內核的聚落考古失去了以地貌單元為聚落集群的社會組織以及周邊社會關係失去了一個審視視角。在考古學文化的視角中往往把文化面貌相同的聚落作為同一性的「質點」來進行處理, 看不到聚落內和聚落間內社會關係的異質性和複雜性。

  威利在《新大陸的聚落形態》一書中做的序言中說, 「在聚落中, 人們必以某種方式在地面上留下自己的印記。在最廣泛的意義上, 聚落的安排與人類文化對環境的適應相關。從考古學的角度來看, 就像任何史前遺物一樣, 聚落也是曾經鮮活完整的殘缺不全的殘留物。然而考古學家所擁有的物質文化遺產而言, 聚落比其他大多數遺物的外在形態更直接地反映了社會和經濟活動。基於生態視角的同一地貌單元的以聚落為代表的社會組織既具有合作關係也具有競爭關係。同一聚落內的社會關係也具有異質性, 因此只有首先研究聚落內社會關係才能正確處理聚落間的社會關係。若是聚落等級出發來看待社會組織關係演化, 那麼全球社會組織演化就具有了同質性, 而取消了不同區域之間的差異。這很明顯是不符合文化遺存被發現的實際情況。張光直先生也曾經指出, 把聚落作為考古學首要的研究單位, 可以把其他概念和模式轉變為一個具有理論意義的、連貫的系統框架, 至於其社會學意義則應該有社會學和人類學研究者來闡釋[40[。張光直先生雖然要求社會意義由社會學和人類學學者來闡釋, 更多的是具有社會學和人類學視角的考古學闡釋。

  因此聚落考古首先是聚落內人們在他們居住的地面處理起來的方式。空間資源的稀缺性必然導致利益各方對其進行爭奪的日趨激烈, 正如列斐伏爾、福柯以及當代新馬克思主義所強調的, 空間中瀰漫著社會關係, 空間是政治的, 空間是權力的媒介, 也是權力鬥爭的結果。這種政治權力鬥爭的結果必然會造成日常生活空間安排的極大不平等和對各種優質生活質量空間的掠奪, 諸如中心———邊緣、城市———鄉村、富人區———貧民窟等等, 尤其是在城市化進程出現的公共空間衰弱和對窮人居住空間的排擠, 實際上是空間不平等的體現。

  新石器時代晚期的仰韶文化姜寨遺址發掘於20世紀70年代, 報告出版後受到學術界的持續關注, 如嚴文明[41]、鞏啟明[42]、朱乃誠[43]、趙春青[44]、陳雍[45]對姜寨聚落形態進行採用不同方法進行了多角度的分析等。進入21世紀以後, 更是採用了新的方法進行了分析, 如陳濟民、畢碩本等採用GIS技術對此進行分析[46];郭怡等採用C/N同位素對姜寨遺址古人食譜結構進行了分析[47]。克裡斯琴·彼得森採用多指標對姜寨遺址的聚落進行了深度分析, 從姜寨遺址內部的五個分區所代表村落分區、建築的分布、大小和功能、人口的估算入手, 研究了姜寨遺址的家戶的儲藏能力、動物骨骼廢棄模式、家戶的人工製品組合等的社會經濟方面等方面, 認為姜寨遺址的家戶儲藏能力、動物資源分布等暗示資源私有化和家戶間經濟差距, 並可能是經濟不平等的最早證據 [48]。這是目前對姜寨遺址分析聚落結構、社會組織分析標準最為明確、數據最為翔實、討論最為充分的一篇文章, 但忽略了不同數據的耦合問題, 如根據聚落材料動物骨骼分布所得出的聚落分區間的經濟差異, 並沒有得到C/N同位素分析的支持。而且限於當時發掘條件的限制, 尤其埋藏學研究的不足, 更多的問題沒有充分的資料可以詳細的討論。無論如何, 其多指標聚落結構的方法是單體聚落研究的方向。秦嶺、傅道鐮等以遺址內出土動植物資源為視角對中原地區仰韶文化和長江下遊河姆渡文化的遺址資源域進行研究。根據出土的植物類遺存, 識別出仰韶初期聚落卻已經很大程度依賴於禾本科的作物栽培。而田螺山遺址, 即使稻作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很大程度上卻仍然依賴那些遠距離的各類野生資源[49]。不同遺址生計資源域的重疊為研究史前不同聚落之間的社會關係提供了新的視角。

  然後是聚落分布和聚落之間的關係研究。聚落的分布首先受制於自然環境, 同時也與文化傳統、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密切相關。在多數情況下山前的聚落遺址呈條帶或弧形分布, 例如內蒙古涼城縣岱海西北蠻漢山腳下相當於龍山文化早期的老虎山文化呈東北西南的條帶狀分布, 河流旁邊的聚落呈條帶狀分布, 若是支流較多, 則呈葡萄串式的分布, 例如寶雞地區渭河北岸的仰韶文化遺址呈東西條帶狀分布, 而山東昌樂的龍山文化分布則像一串串葡萄的樣子, 平原地區的遺址則呈散點狀分布或聚集成若干群落。

  區域聚落之間的關係研究是我們關注的重點問題。目前多用聚落等級來表示社會組織間的支配-服從等社會治理關係。從史前考古的發現來看, 東亞地區在新石器時代晚期開始形成了中心聚落, 如仰韶鄭州西山城址聚落群、仰韶北陽平遺址群、大汶口遺址群、良渚遺址群、陶寺遺址群、石家河遺址群等。這些中心聚落形成之後便要求確立複雜社會管理制度, 社會關係不再以簡單的面對面的熟人關係為核心, 開始形成了專門化的政治機構來安排[50], 否則這些中心聚落構成的社會體系便會奔潰。另外一個方面, 這些中心遺址究竟能管理多大範圍或一定程度上的聚落相互依存關係則是需要分為經濟、政治、文化、宗教等幾個方面, 各自範圍可能並不完全重合, 目前的考古學論述很少注意到同一區域聚落社會關係的多樣性和異質性。丁亮在《丹江口庫區史前石器工業與社會複雜化進程研究》通過技術類型學的分類研究, 溝灣遺址 (下集遺址) 、下寨遺址、下王崗遺址之間形成了石器生產、使用的再分配機制, 對區域社會複雜化進程尤其是技術組織向政治組織的變遷提供了新的視角[51]。

  不同的生存活動構成了對空間的不同的分類、不同的丈量、不同的印象, 也在最根本的意義上構成了各自不同的空間圖式。考古學討論的「空間」具有離散性, 脫離了空間的整體性、統一性, 將古人生活經歷中的物質遺存如建築、道路、陶器、石器等分離成各種空間距離、方位、相關性, 成為沒有整體性或直觀性的離散系統。考古學主要提供能使以研究者為核心視角的各種空間活動得以組織、結構、開展起來的內在規則, 從而意味著研究者 (他者) 需要將史前的社會實踐活動的相關的空間要素納入活動或行動的組成部分, 按照某些規則或順序形成該活動或行動的路線圖、結構圖。

  最後是聚落形態的歷史變遷研究, 人類從舊石器時代遊團的居無定所, 到新石器時代早期的初步定居, 再到新石器時代晚期形成的中心城邑為不同區域內社會組織的形成和演化提供了準確的切入點。

  先秦文獻對都聚邑的關係描述了不僅有量的規定還有質的解釋, 還有聚落形態變遷的信息。關於聚落形態的變遷, 《史記·五帝本紀》曾記載了都、邑、聚為代表的聚落形態歷史演變, 即舜「一年而所居成聚, 二年成邑, 三年成都」。

  「都、邑、聚」關係的歷史演變的質性規定, 《春秋·左傳·魯莊公二十八年》曾解釋曰:「凡邑, 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 無曰邑, 邑曰築, 都曰城」。《說文》解釋:邑, 國也, 段玉裁注:「《左傳》凡稱人曰大國, 凡自稱曰蔽邑;古國邑通稱。」「築郿」, 非都也。凡邑, 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 無曰邑。邑曰築, 都曰城。《周禮》:四縣為都, 四井為邑。然宗廟所在, 則雖邑曰都, 尊之也。言凡邑, 則他築非例。《釋例》曾曰:「若邑有先君宗廟, 雖小曰都, 尊其所居而大之也。」然則都而無廟, 固宜稱城, 「城漆」是也。而潁氏唯系於有無君之廟, 患漆本非魯邑, 因說曰漆有邾之舊廟。是使魯人尊邾之廢廟, 與先君同。非經、傳意也。又解傳言「凡邑」, 則主為邑言, 則他築非例也。若築臺、築囿、築王姬之館, 則皆稱為築, 無大小之異。

  而「都、邑、聚」之間的量化關係, 《史記正義》引《周禮·郊野法》曾解釋曰:「經土地牧其田野, 九夫為井, 四井為邑, 四邑為丘, 四丘為甸, 四甸為縣, 四縣為都, 以任地事而令貢賦。」鄭玄注:「九夫為井者, 方一裡九夫所治之田也。」又鄭注引《司馬法》曰:「六尺為步, 步百為畝, 畝百為夫, 夫三為屋, 屋三為井, 井十為通, 通為匹馬。通十為成, 成十為終, 終十為同, 同方百裡。」《正義》曰:「三十家使出馬一匹, 故曰通為匹馬。」

  又按《周禮·小司徒》曰:九夫為井, 四井為邑, 四邑為丘, 四丘為甸, 四甸為縣, 四縣為都, 康成曰此謂造都鄙也。採地制井田異於鄉遂。九夫為井, 方一裡;四井為邑, 方二裡;四邑為丘, 方四裡;四丘為甸, 方八裡, 旁加一裡則方十裡, 為一成;四甸為縣, 方二十裡, 四縣為都, 方四十裡;四都方八十裡, 旁加十裡, 乃得方百裡為一同也。這種解釋思路可能反映了戰國秦漢以後郡縣制下「分民而治」的思想。這兩種不同的闡釋邏輯可能反映了「分土而治」和「分民而治」的社會治理策略變革[52]。

  三、考古空間性研究作為社會唯物辯證法的實踐及批判

  西方考古學在20世紀50年前後完成了物質文化史的構建。20世紀80年代中國考古學也逐漸完成物質文化史的構建, 逐漸擺脫了物質文化史的窠臼開始積極向新考古學功能過程轉變。隨著國家、文明等研究的深入進展, 空間作為生態人類學的存在方式引起了廣泛的重視和深入研究, 積極轉向文化的功能性研究及其社會研究。聚落作為社會關係匯聚的空間載體, 其重要性逐漸在研究過程中突顯出來。20世紀60年代, 持續已久的現代批判傳統發生了明顯嬗變, 批判社會科學轉向後現代性、後現代化、後現代主義。批判社會科學在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指引下, 也逐漸發現了沉默的空間研究對象。因此空間是沿著考古學和社會科學前進而殊途同歸的認識過程, 但這些批判性的社會科學理念一旦產生就對考古學空間性研究產生重要的學術影響。

  考古文化遺存包含著大量的空間性信息, 對這些空間信息的分析和處理是考古學研究和文化遺產管理的重要內容。考古學的空間性主要是指以社會為基礎的社會組織和生產人造的空間。空間組織和意義是社會變化和社會經驗的產物。空間作為事、物存在的場域, 也是人類實踐展開的場域, 具有多方面的社會意蘊, 也是唯物史觀理論重要組成部分。馬克思指出:「人作為自然存在物」, 「是肉體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現實的、感性的、對象性的存在物」[53]。空間作為物質生活的基本要素是物質地、實踐地進入人類社會的。在馬克思看來通過實踐這一中介聯繫起來的社會與自然這兩個領域之人的關係具有空間同一性。因此格雷戈裡認為「對空間結構的分析, 並不是社會結構分析的派生物或附屬物, 確切地說, 兩者相互依存。離開社會結構, 空間結構就不可能得到理論上的闡述, 反之亦然, 離開空間結構, 社會結構就不可能得到實踐[54]。」這種空間與社會相互建構在實踐和理論上的統一, 具體由空間的社會化形塑和社會的空間化厝置展現出來。空間的社會化形塑更多地證明了實踐唯物論的自然觀, 為我們在空間方面演繹著「歷史自然」的邏輯;而社會的空間化厝置則實踐地表徵了唯物史觀的社會本體論, 更多演繹著空間方面的「自然歷史」的邏輯。這兩條邏輯軌道在自然—歷史空間的合轍、互滲和共進, 成為空間形塑、演化及其功能發揮、意義展示的社會邏輯[55]。

  考古學從誕生到今日, 經歷了地點、考古學文化、聚落考古等三次空間概念的巨大變革。考古學史研究表明考古學空間概念的三次變革均使學科取得了巨大的進展。目前考古學研究認識到關於社會組織的研究存在著許多可供選擇的路徑, 這種情勢在考古學利用區域內文化因素分析、聚落考古重建古代社會複雜化進程中的努力中表現出來, 而這些不同的空間觀源自於考古學及社會學用來理解人類行為的各種各樣的觀點及其各不相同的哲學理路。

  伊恩·霍德指出不同的行為過程完全可能生產相同的空間形式。考古數據和空間模式的良好擬合併不是證明實際發生的空間過程的有力證據, 還需要比較不同 (數據) 替代過程的空間模式數據的擬合情況, 那些微小的差距是辨識表面相似過程的重要因素[56]。遺物、聚落或其他考古學數據的空間分布牽涉到移民、物的交換等空間推斷過程。「回歸方法」、「趨勢面方法」、「空間自相關方法」分析單一類遺物的空間分布。這類分析方法被張弛《長江中下遊史前聚落》也被使用。「中心位置理論」分析了聚落與聚落的隨機、均勻、聚類分析之間的空間分布。這種理論是20世紀80年代以後考古學空間分析主要方法, 同時也進一步得到了以地理信息系統為內在邏輯的新技術支持, 在田野考古中得到了系統的應用。考吉爾在《評論》中說伊恩·霍德和克萊武·奧瑞特的空間重建理論涉及到經濟地理學、經濟人類學和生態學等理論, 但缺少了其他社會科學的視野[57]。同時霍德還進行了謹慎的提醒, 物的空間分布與社會空間並不一定吻合, 即文化圈與社會組織的空間實踐並不一致。

  截止今天, 我們仍把組織內的社會關係的處理作為必須面對的基本問題, 不是物的生產、流通、分配、消費、使用等決定了社會組織關係, 而是社會關係決定了物的生產和流通、消費、使用。這也和我們的常識相同。因此, 聚落考古為研究不同區域從居無定所到形成中心城邦的社會組織變遷提供了戰略出發點。

  考古學空間性的研究可以分為遺物 (操作鏈研究) 、考古學文化 (文化圈、文化區) 、聚落形態 (社會史、生業史) 、文化遺產管理等方面的實踐。遺物的空間分布是指生產、使用、分配、廢棄模式的產源、拼合、分配、廢棄等空間模式所反映的人類空間行為。謝飛《岑家灣遺址1986年出土石製品的拼合研究》辨識出了人類技術空間模式和思維空間模式[58]。林壹《方家溝遺址的石器生產和遺址形成過程研究》也結合石製品拼合研究對遺址形成過程展開了深入的討論[59]。新石器時代大量陶器的拼合研究卻對人類行為的直接討論偏少, 其原因除了陶器與石器生產工藝不一致外, 更多的是應於發掘面積過大, 遺物數量偏多密切相關。考古學文化與人類的空間行為模式則比較複雜牽涉到人類的遷徙、物的流通、技術交流等不同模式。單一的文化面貌分析若缺少內在邏輯材料 (如遺物的成分、結構、使用方式等) , 是不充分的, 但區域文化史和人類社會演變之間複雜關係至今還沒有準確的理論得以界定。而聚落形態研究則是目前考古學研究的熱門話題, 也是文明起源研究得以順利進行的必要保證, 張光直先生提出聚落的內涵相當於社群, 因此聚落形態歷史演變除功能變化之外, 更多的反映了人群之間和人群內部關係的異化, 但聚落形態研究中除宏觀關係以外還需要注意微觀過程的遺址形成過程, 確保資料全面收集以科學重建「有細節」的古代社會史[60]。隨著研究田野考古的深入, 史前空間-社會研究在肉眼可辨的尺度上取得了長足的進展, 宏觀的正確結論需要更加堅實準確的資料支撐, 因此田野發掘水平也需要更加精準的方法確保田野考古資料的精細化和科學性。但在田野考古資料的準確性和精確性方面更需要從埋藏學角度加以深入研究[61], 也需要拋棄簡單的地層學視角, 從而反映真實的考古遺存與人類行為, 從而科學地實踐聚落考古共時性[62]等的基本要求。

  文化遺產管理的空間實踐更是目前社會的熱點問題, 集中地反映了文化遺產空間與現代社會空間重合所發生的複雜矛盾, 牽扯到歷史傳承、文化遺產認同、文化遺產與社區關係、文化遺產與經濟發展、文化遺產與社會發展、文化遺產與人類未來等複雜的多面相問題。因此也要求田野考古學者必須謹慎處理考古學研究、文化遺產與當地社區的空間重合關係。

  四、結語

  聚落為人們的反覆的空間經驗行為提供了確切的場所。考古學的研究目標是提供復原古代社會多領域的信息。20世紀80年代以來, 中國考古學基本完成物質文化史的構建, 也就意味著必須從新的角度從古代物質文化遺存獲取新的信息, 復原古代社會。脫胎於地學的考古學從人文地理學獲取了新的研究理念即聚落考古, 並把聚落等同於社群, 沿用社會距離等同於空間距離的人文地理學的空間科學思路判讀社群之間的關係。

  同時, 西方社會科學發現了空間的新闡釋能力, 集體發生了空間的轉向, 不僅借鑑了地理學的空間成果, 還進一步把空間分為物質性空間、心理性空間和社會性空間, 並認為物質性空間、心理性空間源源不斷地向社會性空間轉化。社會學空間研究的進展和闡釋能力的進步為考古學的空間社會性研究, 尤其是聚落考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視角。但不同的生存活動構成了對空間的不同的分類、不同的丈量、不同的印象, 也在最根本的意義上構成了各自不同的空間圖式。因此, 無論是考古學文化還是聚落考古等討論的「空間」具有離散性, 即將古人生活經歷中的物質遺存如建築、道路、陶器、石器、動植物遺存等分離成各種空間距離、方位。這種考古學的空間性研究分割了空間的整體性、統一性, 因此需要將不同的實踐納到統一的視角進行觀察和研究, 以便於獲得關於古代社會更全面和深刻的認識。

  聚落考古實踐使人類的主體性逐漸得到更多正面的關注, 研究對象強調了人類行為的空間過程的成因和結果, 探索人類空間行為的決策過程及動力機制。而穩定的聚落結構無疑是聚落內生活的人們之間社會關係反覆實踐的結果。

  劉慶柱先生談到文明起源時曾說, 史前研究從方國到王國, 王國到帝國;王國和帝國的區分需要找到證據。國家的核心是政治問題, 政治就是政權, 政權的平臺是都城及其宮殿[63]。因此聚落考古作為考古學空間—社會研究的核心概念不僅要研究聚落之間的社會距離, 更為重要的是通過人類處理其自己周臨空間的方式來研究聚落內、聚落間的異質性的空間—社會關係。

  注釋

  [1]愛德華·蘇賈:《後現代地理學——重申批判社會理論中的空間》, 商務出版社, 2007年

  [2]張海:《GIS與考古學空間分析》,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4年。

  [3] Hodder Ian&Orton Clive.Spatial analysis in Archaeolog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4] 趙輝:《新形式新需求新規程:新修訂《田野考古工作規程》的相關說明》, 《南方文物》2009年第3期。

  [5] 吳國盛:《希臘空間概念》,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0年

  [6] 何雪松:《社會理論的空間轉向》, 《社會》2006年第2期。

  [7] 愛德華·蘇賈:《後現代地理學——重申批判社會理論中的空間》, 商務出版社, 2007年。

  [8] 齊美爾:《空間社會學》, 《社會是如何可能的齊美爾文選》, 廣西大學出版社, 2002年。

  [9] 愛德華·蘇賈:《後現代地理學——重申批判社會理論中的空間》, 第109頁, 商務出版社, 2007年。

  [10] 布迪厄.《社會空間與象徵權力》, 包亞明主編:《後現代性與地理學的政治》, 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1年。

  [11] 愛德華·蘇賈:《後現代地理學——重申批判社會理論中的空間》, 第120頁, 商務出版社, 2007年。

  [12] 德雷克·格裡高利, 約翰·厄裡:《社會關係與空間結構》, 謝禮聖、呂增奎譯, 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2011年。

  [13] David Clark.Archaeology and Society (3rd edn) , Methuen London.1957.轉引自Hodder Ian&Orton Clive.Spatial analysis in Archaeolog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David Clark.Archaeology and Society (3rd edn) , Methuen London.1957.

  [14] 賀雲翱:《空間性是考古學文化遺存認知的第一要素》, 《公眾考古》2015年第8期。

  [15] 雷德·費林:《遺址內空間形態及其在聚落——生存系統分析中的作用》, 中國歷史博物館考古部:《當代國外考古學理論與方法》, 第344-362頁, 三秦出版社, 1991年。

  [16] 多納·C·羅珀:《論遺址區域分析的方法和理論》, 中國歷史博物館考古部:《當代國外考古學理論與方法》, 第239-257頁, 三秦出版社, 1991年。

  [17] 夏鼐:《考古學文化的定名問題》, 《考古》1959第4期。

  [18] 蘇秉琦:《地層學與器物形態學》, 《文物》1982年第4期。

  19 張忠培:《研究考古學文化需要探索的幾個問題》, 《中國考古學:實踐·理論·方法》, 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4年。

  [20] 俞偉超:《關於考古「類型學」的問題》, 《考古學是什麼》, 第54-107頁,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6年。

  [21] 戈登·威利:《秘魯維魯河谷的史前聚落形態》, 東南文化2015年第4期。

  [22] 張光直:《考古學專題六講》, 第74-93頁, 文物出版社, 1986年。

  [23] 張立兵:《時空解釋新手段-歐美考古GIS研究的過去、現狀與未來》, 《考古》1997年第7期。

  [24] 崔天興:《考古學中聚落規模的內涵、特徵及其闡釋》, 待刊.

  [25] 曼瑟爾·奧爾森:《集體行動的邏輯》, 陳鬱等譯,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年。

  [26] 張海:《GIS與考古學空間分析》, 第1-19頁,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4年。

  [27] 格林·丹尼爾:《考古學一百五十年》, 第68頁, 文物出版社, 2009年。

  [28] 格林·丹尼爾:《考古學一百五十年》, 第91頁, 文物出版社, 2009年。

  [29] 格林·丹尼爾:《考古學一百五十年》, 第98頁, 文物出版社, 2009年。

  [30] 麥可·羅蘭:《歷史、物質性與遺產》, 湯芸張原編譯, 第16-39頁, 後浪出版公司.2016年。

  [31] Willey, G.R.&P.Phillips 1958.Method and Theory in Amercian Archaeology[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48-49.

  [32] Childe.Piecing Together the past:The Interpretation of Archaeological[M].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56a:121-124.

  [33] 崔格爾:《考古學思想史》, 陳淳譯, 第235頁,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0年。

  [34] 夏正凱:《環境考古學——理論與實踐》, 第175頁,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2年。

  [35] [42] 李博主編:《生態學》, 第3頁,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

  [36] Deetz, J.Invitation to Archaeology.Natural History Press, NewYork, 1967.轉引自Hodder Ian and Orton Clive.Spatial analysis in Archaeolog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18..

  [37] 羅伯特·E·帕克:《城市——有關城市環境中人類行為研究的建議》, 杭芮紅譯, 第77頁, 商務出版社, 2016年。

  [38] 王芬:《墓地空間結構與社會關係的關聯性思考-以大汶口遺址墓地為例》, 《東方考古》, 第112-136頁, 科學出版社, 2012年。

  [39] 夏正凱:《環境考古學——理論與實踐》, 第170頁,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2年。

  [40] 張光直:《考古學-關於其若干基本概念和理論的再思考》, 曹兵武譯, 第78頁, 遼寧教育出版社, 2002年。

  [41] 嚴文明:《從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討其居民的社會組織結構》, 《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2期.

  [43] 朱乃誠.:《人口數量的分析與社會組織結構的復原──以龍崗寺、元君廟和姜寨三處墓地為分對象》, 《華夏考古》1994年第4期。

  [44] 趙春青《姜寨一期墓地再探》, 《華夏考古》1995年第4期。

  [45] 陳雍:《姜寨聚落再探討》, 《華夏考古》1996年第4期。

  [46] 陳濟民, 黃碩本等:《決策樹分類算法在姜寨一期遺蹟分類中的應用研究》, 《測繪科學》2006年第4期。

  [47] 郭怡、胡耀武等《姜寨遺址先民食譜分析》, 《人類學學報》2011年第2期。

  [48] 克裡斯琴·彼得森等:《姜寨-中國一座新石器中期村落的社會與經濟結構》, 《南方文物》.2015年第4期。

  [49] 秦嶺、傅道鐮、張海《早期農業聚落的野生資源域研究-以中原地區和長江下遊為例》, 《, 第四紀研究》2010年30卷第2期。

  [50] 王銘銘:《人類學講義稿》, 第78頁, 世界圖書出版公司, 2011年。

  [51] 丁亮.:《丹江口庫區史前石器工業與社會複雜化進程研究》, 鄭州大學碩士論文, 2015年》

  [52] 周振鶴:《中國歷代行政區劃的變遷》, 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 2010年。

  [5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第167-168.頁, 人民出版社, 1979年。

  [54] Gregory, D.Ideology, Science, and Human Geography, London:Hutchinson.1978:120-121.

  [55] 胡瀟:《空間的社會邏輯》, 《中國社會科學》2013年第1期。

  [56] Hodder Ian and Orton Clive.Spatial analysis in Archaeolog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239.

  [57] George L.Cowgill.Reviewed work (s) :Spatial analysis in Archaeology.Science, News series, 1977, Vol.196, No.4293:972-973.

  [58] 謝飛:《岑家灣遺址1986年出土石製品的拼合研究》, 《泥河灣》, 第69-87頁, 文物出版社, 2006年。

  [59] 林壹:《方家溝遺址的石器生產和遺址形成過程研究》,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博士畢業論文, 2016年。

  [60] 崔天興:《考古學中聚落規模的內涵、特徵及其闡釋》, 待刊.

  [61] 錢耀鵬、王瑞林:《考古埋藏學的田野實踐與思考》, 《南方文物》2016年第2期。

  [62] 欒豐實:《關於聚落考古研究中共時性問題》, 《考古》2002年第5期。

  [63] 劉慶柱:《考古學人訪談錄》, 王巍主編, 第39-71頁,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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