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與兒子兒媳後悔,何種情況能撤銷?|案說

2020-12-27 法制現場

拆遷安置所得住房

老人贈與兒子、兒媳

安置房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

不久兒子、兒媳離婚

老人反悔

能否撤銷房屋贈與?

案情回放

近花甲之年的王老,2012年適遇房屋動遷,可拆得一套安置房屋。其子王強和李麗相識相戀不久便結婚,李麗要求王老將拆得的房屋加上她的名字,為了兒子的婚姻幸福,王老無奈表示同意。2014年王強與李麗登記結婚。

2015年初,王老向動遷單位出具確認書,同意將安置房屋登記至王強和李麗名下,之後王強和李麗與動遷公司籤訂了預售合同。

然王強和李麗婚後關係迅速惡化,李麗兩次起訴離婚,最終經法院調解離婚。

李麗婚後生活的種種行為違背了王老當時贈與房屋的初衷,王老決定撤銷對其子王強和李麗的贈與,多次口頭及書面通知二人及動遷公司,動遷公司因此也未將辦理產證的相關資料交付給王強和李麗。

王老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撤銷對王強和李麗的贈與,並要求確認安置房屋由其認購。

庭審交鋒

原告王老認為,當時贈與房屋系應李麗要求,其出於無奈同意。本意是希望兩人能夠婚姻幸福,誰知李麗婚後不久就出軌,行為不檢,屢教不改,還主動提出與其子王強離婚。發現上述情況後,其已口頭告知李麗撤銷房屋贈與。

被告王強對其父親王老的說法予以認同。

被告動遷公司亦確認王老曾要求撤銷贈與。

被告李麗辯稱,否認王老的說法。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王老並無撤銷贈與的理由。且其之前並未收到王老的書面撤銷贈與通知書,一年的撤銷權行使期限已過。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被拆除房屋的來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及動遷公司的陳述,可以認定王老系被拆遷安置對象,也是安置房屋的權利人,王強和李麗均非安置對象,不享有動遷利益。

王老出具確認書,同意將安置房屋的產權人登記為王強和李麗的行為應認定為對王強和李麗的贈與。

儘管李麗否認王老此前通知其撤銷贈與,但是根據其他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辦理房屋產證的資料至今未領取、產證至今未辦理等情況可以印證王老之前已經明確表示撤銷贈與。現安置房屋產權尚未轉移至王強和李麗名下,王老行使撤銷權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贈與行為撤銷後,王老要求撤銷《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並撤銷網籤備案登記,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王老系動遷安置對象,系爭房屋由其認購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亦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案件的爭議焦點系贈與合同是否能夠撤銷。

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存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之不可撤銷情形外。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權利是否已經轉移需要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標準,不動產以登記為標準,案件贈與的標的是房屋,房屋尚未登記至王強和李麗名下,故王老有權撤銷贈與。

現實生活中,婚前要求將名字加入到產證上的情況比較多,在對房屋並無任何出資貢獻的情況下,此種行為實為贈與。

贈與行為是當事人自願合法的行為,不存在對錯。房屋產權登記前,贈與合同可以依法撤銷。房屋產權登記後,則不能隨意撤銷。在離婚分割房屋時,法院會綜合房屋出資貢獻等情況判定各自享有的份額。

主審法官 | 金 豔

撰稿 | 金 豔 高 原

編輯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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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中的五種實務方法

【來源: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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