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北法院:孫子非自己親生,祖母能否撤銷所贈房產

2020-12-22 房產每日觀察

普法

案例

祖母花費巨資為孫子購買旅遊勝地房屋,將產權登記在孫子名下。但三年後,祖母發現孩子並非自己的親生孫子,祖母還能否要求返還房屋?近日,路北法院審結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

張某某與劉某某原系祖孫關係,2014年至2016年間,張某某花費200萬餘元在海南省三亞市為劉某某全款購買房產一套。2019年5月15日,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排除了雙方的祖孫關係。張某某遂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某返還上述房產。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某提交的銀行轉帳憑證、房屋買賣合同足以證明其全額出資以劉某某名義購買涉案房產的事實。不動產權證雖直接登記在劉某某名下,但由張某某委託其女兒沈某直接將全部房款轉給房產公司,該付款行為有明確的指向性,故應視為張某某贈與給劉某某的是該涉案房產。張某某於2015年3月6日贈與劉某某涉案房產,系因當時張某某與劉某某系祖孫的親屬關係,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排除張某某之子是劉某某的生物學父親,也即張某某與劉某某之間無祖孫關係,故張某某主張因重大誤解,請求撤銷對劉某某涉案房產的贈與,要求返還涉案房產並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理據充足。

據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張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該案的審理焦點為:贈與人與受贈人身份關係發生變化能否認定為重大誤解,從而主張撤銷贈與。

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銷權,但財產權利轉移之後便不能撤銷。本案屬于贈與合同,祖母無償將房產贈與給孫子,並且已經登記在孫子名下,此時,似乎不能再撤銷贈與。但是從一般理性人的理解來看,當祖母知道孫子並非自己的親生孫子後,這已然對祖母的情感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此時,再不允許將贈與的巨額財產予以撤銷,將給祖母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失。這樣的結果完全不能被社會大眾所接受,不符合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則。

我國合同法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祖母是完全基於血緣關係才向受贈人贈與房產,結合我們的社會習俗可以得出倘若贈與人事先得知雙方無血緣關係必會影響贈與人的贈與行為,而鑑定機構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排除了雙方的血緣關係,致使受贈人喪失了被贈與時的身份關係,這當然構成重大誤解,故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判決撤銷涉案房產的贈與。

撰稿:路北法院 姚鵬飛

【來源:唐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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