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遭女兒女婿辱罵要求撤銷贈與 法院:未盡到作為受贈人和...

2020-12-24 瀟湘晨報

年過七旬的吳老太與女兒同住時,遭到了女兒女婿的辱罵,心灰意冷的吳老太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女兒的贈與,讓其返還受贈錢款。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以吳老太女兒未盡到作為受贈人和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為由,判決其返還11.5萬元。

【案情回放】

原告吳老太與被告吳女士系母女關係,據吳老太訴稱,她曾分多次給予女兒現金共30萬元。2000年吳女士搬入新房時,吳老太給了女兒3萬元;2015年吳女士再次購買房屋後,吳老太又給了她20萬元;2016年吳老太丈夫去世後,吳女士為父親購買了墓地,隨後吳老太給了女兒7萬元。

2018年1月,因身體健康原因住院的吳老太出院後被女兒接回家中居住。兩名子女籤訂了相關協議,約定由女兒吳女士承擔母親的養老義務。

2018年2月,吳老太與女兒女婿發生激烈爭吵,女婿報警稱吳老太是精神病人,打他咬他。吳女士表示不讓母親繼續居住在家裡,第二天,兒子將吳老太接回家居住。

原告吳老太認為,女兒的行為極大地損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要求撤銷對女兒的贈與,返還30萬元。被告吳女士辯稱,母親自願給付自己錢款的行為全部事出有因,第一筆是賀禮,第二筆是補償款,第三筆是墊付款,故雙方不存在贈與合同,沒有返還的法律依據。

【以案說法】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吳老太是否贈與女兒吳女士錢款;其次,吳老太主張撤銷贈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吳老太前兩次共計給付女兒23萬元,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公民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他人表示接受的,贈與合同即告成立。故這兩項錢款雖事出有因,但均能確定是贈與性質。此外,兩項錢款是在吳老太與丈夫的夫妻存續期間所贈,應認定為吳老太夫婦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共同處分,故吳老太僅能對該金額的一半,即11.5萬元主張撤銷權。對於墓地款性質的認定,由於吳老太給女兒錢款與女兒購買父親墓地之間僅隔一個月,且兩人均有料理後事的責任,故吳老太給付的7萬元應認定為其承擔的購買墓地費用,並非贈與。

另外,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據在案證據佐證,吳女士作為吳老太之女以及負有義務的受贈人,在吳老太生病住院期間,吳女士未與其溝通就想將吳老太送至養老院,之後在春節這個全家團圓的時刻,吳女士又與吳老太發生激烈爭吵,並達到了撥打110、120的地步,吳女士丈夫甚至辱罵吳老太。矛盾發生後,吳女士也未積極溝通緩和母女關係。綜上,被告吳女士未盡到其作為受贈人應盡的贍養義務,也未盡到作為子女的法定贍養義務,原告吳老太具備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據此,上海浦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吳女士返還原告吳老太11.5萬元。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案例編寫:上海浦東法院 曹贇嫻)

【來源: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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