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銀保監局介入調查
虹口區人民法院:沒有籤發過調查令
對脫口秀演員池子指稱中信銀行洩露客戶隱私一事,上海市銀保監局5月7日下午回應21世紀經濟報導稱,已經正式介入調查。「剛開始調查,還不知道具體問題。因為涉事網點是中信銀行虹口支行,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應該是上海銀監局負責調查。」
據澎湃新聞,5月7日下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答覆澎湃新聞稱:該案系仲裁前財產保全案件,虹口法院未有實體案件,虹口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仲裁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符合法律規定。
對笑果文化調取個人用戶銀行流水的行為,虹口法院表示,該院沒有籤發過調查令。
池子與所屬公司的恩怨,如何解決,當交給法律。對於「吃瓜群眾」來說,無需站隊,搬個小板凳「圍觀」即可。但是,銀行用戶的個人信息洩露一事,則需關注。中信銀行已表示:「我行將舉一反三,全面檢查,加大培訓,強抓制度執行,堅決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誠如斯言,捍衛用戶的合法權益,銀行責無旁貸,因為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就是對用戶負責,也是對企業負責。2018年年初,銀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在「信息管理方面」明確強調,嚴禁「違法違規查詢、獲取、使用、洩露、出售客戶信息或商業秘密」「違規披露或洩露相關信息,造成負面影響甚至引發聲譽風險等」。由此看,有關企業對用戶信息保護仍需加把勁。當前,全社會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都步入了新臺階。無論公民自身還是制度設計,都對信息洩露零容忍,強力呵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受侵害是共識也是行動。比如,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明確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企業以「信」為基,方有發展前景。而對於公民來說,法律就是保護個人信息最堅固的城堡。捍衛法律權威,落實法律規定,以「信」為基,莫把用戶信息扔出池子。無論企業還是行業,善待公民的個人信息,才能贏得尊重。最近一段時間,金融機構在客戶信息保護方面頻遭質疑。此前有媒體報導稱「大量中國金融業數據在暗網被兜售」,涉及的金融機構包括農業銀行、上海銀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平安集團、中國人壽等。對此,銀保監會副主席黃洪公開回應稱,經查,被販賣的信息絕大部分是黑客偽造或拼湊的。銀保監會始終對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損害客戶信息安全的行為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一經發現,嚴肅依法查處,嚴厲打擊。同時,銀保監會高度重視銀行保險機構網絡安全工作,尤其把客戶信息保護作為重中之重。近年來,印發了一系列監管政策文件,要求銀行保險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客戶隱私保護,對客戶信息嚴格實行從採集到存儲、銷毀等全流程的制度化管理。專家表示,目前我國在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方面仍存在不足,缺乏專門性立法,對違法機構和個人的法律追究機制尚不健全。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幾年的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委員呼籲儘快出臺專門的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法,切實保護個人金融信息。此前有媒體報導稱央行下發了《個人金融信息(數據)保護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今年初,央行發布的2020年規章制定工作計劃也明確,將制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辦法》)。根據2019年末的徵求意見稿,消費者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或者其他合法渠道獲取、加工和存儲的消費者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財產信息、帳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與特定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服務相關的信息。與此同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和電子數據管理規定,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儲所收集的消費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遺失、毀損、洩露或者篡改。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消費者金融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確認信息發生洩漏、毀損、丟失時,金融機構應當在72小時以內採取補救措施並告知金融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