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貸業務顛覆性洗牌?《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科技平臺助...

2021-01-17 和訊銀行

  近日,人民銀行《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發布,引起業內熱議。

  毫無疑問,《辦法》直接影響大數據服務機構。「如果按照這個《辦法》,非持牌機構的業務空間極小,現有風控服務將難以開展。」一位市場非持牌機構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如果沒有徵信牌照,就不能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我們注意到,徵求意見稿把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都視為信用信息。明確凡是對信用信息進行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都是徵信業務,都要納入徵信監管。」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凱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討論仍在持續中。「助貸大洗牌,對助貸行業影響可謂顛覆性。」1月13日,金融監管研究人士孫海波撰文指出。

  孫海波分析稱,助貸機構如果只是純粹提供技術支持和獲客場景和客戶畫像,不存儲個人信用信息,那麼就不屬於徵信服務範疇,仍然可以繼續現在的助貸模式;如果助貸機構類似大型網際網路科技平臺,自身存儲加工個人信用信息,再向金融機構提供服務,那麼就落入央行的「徵信」業務範疇。

  該文一出,尤其是標題「助貸大洗牌」,頗受市場關注。多位接受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認為,這種觀點有些悲觀了,影響比較緩慢、長期,實際落地有待觀察。

  一家助貸機構負責人認為,《辦法》主要針對大數據服務機構,而非助貸機構,銀行承擔自主風控,助貸機構承擔導流和賦能,幫助銀行完善技術和風控能力。因此,徵信跟助貸機構無關,否則助貸機構就是代替銀行進行實質風控了。

  律師:企業經營風險增加等三方面影響

  彭凱律師分析稱,如《辦法》落地執行,將主要給數據行業、金融行業造成納入監管的企業及業務範圍增加,企業經營風險劇增,經營成本上升利潤空間降低等三方面影響。

  上述市場非持牌機構負責人表示,《辦法》延伸了徵信的內涵。彭凱律師也稱,首先,《辦法》使得原先「信用信息」概念和範圍界定不明的法律滯後局面被打破,原先不受《徵信業管理條例》的數據行業和金融行業機構都有可能被納入人行徵信監管。

  其次,企業經營風險增加。事實上,隨著網際網路科技(如大數據、AI算法、數據建模)和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如P2P、小貸、網際網路商業銀行、分期購物平臺等)的發展,市場對於個人徵信的需求早已從信貸查詢擴大到徵信查詢、進件審核、身份核驗、債務清收、風險控制、大數據分析、信用評級、用戶畫像分析等。此前這些業務未被定義為徵信業務,如《辦法》落地執行,從事上述業務將可能被定性為「徵信業務」,進而成為「燙手山芋」,畢竟《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個人徵信業務。」一旦無證經營個人徵信業務,就有可能面臨著企業被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50萬的罰款以及構成刑事犯罪的風險。

  最後,對於非持牌徵信機構,《辦法》並非一棒子打死,非持牌機構可以取得徵信機構的授權為個人信息主體提供免費信用報告查詢服務,也可以與徵信機構合作,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個人或企業信用信息及信息處理。但必須尋求持牌機構的授權或合作才能繼續開展徵信業務,無論是與持牌機構洽談磋商的成本,還是支付的合作費用都是一筆飛來橫「債」。

  熱議科技平臺助貸影響,有待觀察

  2020年7月,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是指在網際網路貸款業務中,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非銀行支付機構、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稱,商業銀行進行借款人身份驗證、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查、貸後管理時,應當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繫電話、銀行帳戶以及其他開展風險評估所必需的基本信息。如果需要從合作機構獲取借款人風險數據,應通過適當方式確認合作機構的數據來源合法合規、真實有效,對外提供數據不違反法律法規要求,並已獲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明確授權。商業銀行不得與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第三方開展數據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在科技平臺助貸模式中,孫海波表示,助貸機構資金來源主要對接金融機構,其主要是進行信息收集存儲加工處理,在此基礎上建立風控模型,提供信用信息、用戶畫像、評分、評級、信用修復等服務。根據《辦法》的規定,這些機構都應向央行申請徵信牌照,應納入到央行的監管半徑。

  比如,某知名科技平臺官網宣傳其智能風控,以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為代表的科技能力為基礎進行搭建,旨在為銀行、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等提供身份識別、反欺詐、信用分等系列產品能力及一體化解決方案。

  「這種類似大數據服務機構,屬於典型的對外輸出風控模型。《辦法》對大數據服務機構肯定有直接影響,但大數據服務機構和助貸機構的業務邏輯不一樣,前者著重加工數據、對外賣產品,後者則是基於風控需求去做。當然,助貸也會受影響,但『大洗牌』可能誇張了。比如,銀行做貸款業務,也會涉及採集一些信息,是否也要申請個人徵信牌照?」彭凱指出,這顯然不符合實際情況。

  一家助貸機構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前兩天看到這個《辦法》的時候,確實有點緊張。從字面意思來看,基本覆蓋了貸款產業鏈上的相關公司,比如大數據服務機構、助貸機構,甚至貸後催收的外包公司,他們也會採集數據進行客戶畫像。但是,我覺得範圍搞這麼大,反而不太可能是監管的本意。」

  另一家助貸機構人士表示:「預期會有影響,但沒那麼嚴重和絕對,還有一些模糊地帶。此外,在執行層面,也沒那麼快,各機構亦有差異。」

  一位不願具名的研究人士認為,對市場非持牌機構會有一些限制,但是還會存在實際落地的博弈,因為目前的消費金融實際上有需求,徵信局對於風控和大數據機構的監管也在探索。至於對科技平臺助貸的影響,他指出:「目前來看,按照《辦法》,會涉及助貸機構,但是能夠實際落地,還需要時間,而且也很困難,因素太多,靠徵信的監管有限。」

(責任編輯:李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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