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後撿車牌賣錢:不以歸還為目的的「撿東西」,其實都是耍流氓

2020-12-24 言者無疆

文/趙志疆

有一首膾炙人口的打油詩:大雪紛紛落地,都是皇家瑞氣;下他三年何妨,放你娘的狗屁。

很多人都聽說過這首打油詩和背後的故事:天降大雪,一個秀才、一個財主、一個乞丐都都在酒館避雪,酒館掌柜脫口而出說了一句「大雪紛紛落地」,三人接力完成了這首打油詩。

不用多做解釋,都能看出來哪句話是誰說的。原因很簡單,屁股決定腦袋,身份決定立場。

很多時候,當你感嘆別人「腦洞大」的時候,其實只是因為你們不在一個頻道上。雖然不存在語言障礙,你們卻身處不同的世界。

魯迅先生評價得更直接——人類的悲歡並不相同。

拉裡拉雜說了半天,其實是看到一件小事之後有感而發。

6月16日,開封大雨致很多路面積水嚴重,許多車輛的車牌被水衝掉,一些人打起撿車牌賣錢的主意。他們在積水中尋找車牌,每找到一個便要價100元-200元。

同樣是天降大雨,有人覺得「天公不作美」,有人卻覺得是「天賜良機」。其中心理,與「大雪紛紛落地」的打油詩如出一轍。

積水中撈車牌

暴雨過後,在積水中撈車牌索要報酬的事屢見不鮮,雖然行為並不光彩,依然不乏有人將這當成一種從天而降的買賣。

對於此類行為,外界評價也是眾說紛紜。

有人覺得,撿車牌的人花費了時間、付出了勞動,索要報酬也算是「勞動所得」;有人則覺得,「挾牌要價」屬於趁人之危、敲詐勒索。

針鋒相對的兩種觀點,其實都是從道德評判的角度出發,當道德評判無法裁決的時候,不妨來看一下法律怎麼說。

《物權法》關於遺失物處理有兩點規定:一是「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二是「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顯而易見,法律的態度是很明確的:撿東西的人先歸還失物,丟東西的人再支付「必要費用」。兩者之間,是存在明顯先後順序的。

撿到的東西要還,這不僅是一種道義上的責任,更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才能討論「必要費用」是多少。

挾牌要價的荒誕之處在於,撿東西的人在開始就預設了心理價位,甚至以此來決定是否歸還失物。

一男子撈車牌向車主要價(視頻圖片)

如果說「獅子大張口」有悖道德,那麼,拒不歸還失物則是一個法律問題:說輕一點,屬於隱匿他人財物;說重一點,則屬於不當得利,由此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撿的東西要還,這是一個小孩子都知道的樸素道理。

在物歸原主的基礎上,丟東西的人要對撿東西的人表示感謝,這既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也是挾牌要價自視「勞動所得」的正義基礎。

法律之所以強調「必要費用」,顯然是因為有些費用「不必要」,而對於那些不必要的費用,其實是無需支付酬勞的。

由此不難看出法律的態度,物歸原主是撿東西的人該做的,沒有任何搪塞的理由;相關酬勞卻未必是丟東西的人應付的,因為首先要考察這筆費用的「必要性」。

找不到失主的時候才是撿東西,失主都找上門來還漫天要價,甚至是撿到東西後「守株待兔」坐地起價,這算哪門子「勞動所得」?

挾牌要價事件中,不少人對「勞動所得」似乎有一種很深的誤解,以為一舉一動就一定要有所回報。

那麼,小偷行為是否也是「勞動所得」?

雖然從別人口袋裡「撿東西」,與從積水中撿車牌看起來大不相同,但至少有一點是相通的——他們從來沒有想過物歸原主,只不過是將此作為了一種賺錢的買賣。

所謂「必要費用」,首先體現在「撿」的行為是必要的,其次則在於付出的成本是必要的。

此種標準,只與「勞動量」有關,而與物品本身價值無涉。同樣是彎腰的動作,撿起一個車牌和撿起一枚鑽戒,「必要費用」上能有多少差別?

更何況,車牌這樣的特殊物品,只對特定的車主有價值,打包車主的補牌成本和時間成本漫天要價,這難道不是趁火打劫麼?

有人或許忍不住要問,如果物歸原主之後,失主拒絕支付「必要費用」怎麼辦?

毋庸諱言,這種情況大概率會存在。雖然拒絕支付酬勞的失主應承擔道義上的質疑,但這種結果卻是撿東西的人必須接受的。

其實,如果真的那麼看重「必要費用」,完全可以不去撿別人遺失的物品。既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支出,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撿了就要還,不還不是撿。明確了這樣的原則,再來看「挾牌要價」,顯然就要容易判斷得多。

其實,同樣是在暴雨過後的開封,還發生了這樣一件事:一位大爺光著腳在水中撿了50多個車牌,他的兒子冒雨在路邊等待失主領取。

視頻圖片

老人的兒子表示,有的失主為了表示感謝,會給包煙什麼的,有的失主則直接就把車牌領走了。這些都無所謂,因為他們爺倆是為了做好事,並不圖失主的回報。

這才是雨後撿車牌的標準操作,在向這對父子致以敬意的同時,不妨總結一下我的個人觀點:同樣是從積水中撈車牌,不計回報是品德高尚,事先約定報酬是公平交易,一切不以歸還為目的的「撿東西」,其實都是在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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