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做好法規審議工作,提高立法質量,4月1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對《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的意見建議。徵集意見時間為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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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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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
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
(草案)
第一條 為了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陋習,預防和控制傳染性疾病的傳播,提高公民公共衛生意識和文明素養,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的教育、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本省城市規劃區內下列人員相對集中的活動場所以及城市規劃區外的景區(點):
(一)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青(少)年活動中心、體育場(館)、影劇院等文體活動場所;
(二)各類醫療衛生、教育教學工作場所;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四)景區(點)、商場(店)、超市、農貿市場、酒店(賓館)等經營場所;
(五)歌舞廳、咖啡廳、酒吧、網吧等休閒娛樂場所;
(六)機場、車站、碼頭、道路等;
(七)廣場、公園和居民小區、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動場所;
(八)公共汽車、地鐵、電梯轎廂等公共密閉空間;
(九)其他公共活動場所。
第四條 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應當堅持教育、引導與處罰相結合,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全民參與,構建共治、共建、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居民的教育、管理,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依照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加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公共衛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公共衛生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引導,將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體系並進行考核評估。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將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情況納入衛生城市、衛生村鎮等創建體系並進行考核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公共衛生知識和公共衛生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促進師生科學、健康、文明公共衛生習慣的養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市容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公益宣傳,普及公共衛生知識,倡導公共衛生文明行為,曝光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營造全社會共同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氛圍。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規定,在本責任區內設置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明顯標識,勸阻隨地吐痰行為,及時清除痰漬。
第九條 公民應當養成良好的公共衛生習慣,抵制隨地吐痰陋習,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
公民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應當遮掩口鼻,吐痰時應當用紙巾等包裹痰液並放入垃圾箱內。禁止直接將痰液吐於公共場所的地面、牆壁、花圃、垃圾箱內。
患有呼吸系統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佩戴口罩,防止飛沫傳播病毒、細菌。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益監督崗位,聘用具有良好公共衛生習慣、履行崗位職責所需工作能力和身體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成員,協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監督管理工作,並根據公益崗位人員的工作實績,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者補貼。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探索建立環衛保潔人員、交通協管人員、保安人員參與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志願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宣傳和監督。
任何組織和公民可以勸阻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對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可以通過撥打舉報電話、向舉報平臺發送視頻等方式進行舉報。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建立舉報平臺,保護舉報人身份信息安全,在查實舉報情況後可以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痰漬;拒不清除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室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室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公共汽車、地鐵、電梯轎廂等公共密閉空間內隨地吐痰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調查取證時,需要查詢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所掌握的信息資料的,可以書面請求予以協助。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獨立行使行政執法權不能實現行政管理目的,依法請求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協助的,被請求協助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文明、規範執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場所隨地吐痰違法行為記錄製度,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通報,並可以予以公開曝光。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來源 | 山西人大網
原標題:《《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草案)》公開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