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稱「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截止日期為今年8月16日。
草案涉及加大對安全生產犯罪的預防懲治、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等多方面。每一條條文都是針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新情況、新問題在立法上作出的回應。
——目前,全國人民與新冠肺炎疫情的戰鬥仍在持續中。對於刑法在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實現疫情防控方面的作用,公眾已深有體會。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確了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的採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於刑法調整範圍,增加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汙染物品等犯罪行為,為有效打擊涉疫情犯罪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現實中,高空拋擲物品導致的悲劇頻發,令人痛心和氣憤。「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有了刑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高空拋物」犯罪者將面臨前所未有的執法和司法壓力,走在樓下的我們也會少很多提心弔膽。
——「對行駛中的公共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操縱裝置,幹擾公共運輸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樣的規定讓人想起導致15名司乘人員遇難的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避免悲劇再發生,保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惡劣行為需要最嚴厲的刑法規制。
——長春長生疫苗事件,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案件……這些引起社會關注的熱點事件所暴露出的刑事立法方面的漏洞,在草案中均有「補漏」體現。
草案對犯罪行為的規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犯罪行為規制「從無到有」。也就是說,該行為目前未規定在刑法中,不作為犯罪評價,草案將其納入。比如侮辱、誹謗英雄烈士行為,此前刑法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犯罪對象僅限於健在的人,而對於侮辱、誹謗烈士行為,烈士的後人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維權,刑事手段無從介入;以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貸犯罪,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犯罪等,也都屬於這種情況。「從無到有」,擴大了刑法規制範圍。
第二種,某些行為之前也作為犯罪評價,但其犯罪構成參照其他犯罪,或者以兜底條款定罪,此次修正案將其獨立出來。比如,總結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經驗教訓,將此前以假藥論處的情形以及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行為等,單獨規定為一類犯罪;再比如,根據司法解釋,對行駛中的公共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修正案也將其獨立出來。
獨立的犯罪構成、獨立的罪名,讓定罪標準更加明確,更好實現罪刑相適應。
第三種,罪名沒有變化,根據打擊犯罪需要,對定罪標準或法定刑作出調整。比如調整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配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法律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作為最嚴厲的法律,刑法是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當行政、民事等手段對某一領域的調整無效、無力,國家和人民利益面臨危險,刑法必須「登場」。刑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保障性地位,對於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實現國泰民安,完善立法、充分發揮刑罰功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環。
目前,公眾在冒名頂替上學入刑,提高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起刑點和最高刑期等方面呼聲也很高,草案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向公眾徵求意見,是實現立法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途徑。如果您有好的建議、意見,請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讓我們一起把刑事法網織得密些,再密些。
(文丨特約評論員 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