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未成年人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殘疾亦可追究刑責

2020-12-22 界面新聞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將於2020年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12月21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記者會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情況。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於2020年6月、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兩次審議。本次提交審議的三審稿進一步修改完善了有關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及相關規定。

此前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三審稿)有條件地對範圍作微調,將雖未致人死亡,但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情形增加規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嶽仲明表示。

同時,草案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曾在中國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情況。據嶽仲明介紹,目前共收到2530人提出的8491條意見,主要意見有:一是,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除致人死亡的情形外,建議增加致人重傷的規定。二是,建議在立法上,對人工馴養的動物與野生動物區別對待。三是,建議完善對冒名頂替行為的懲治。

嶽仲明還透露,對於本次會議提交審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審稿,也作出多項修改。一是進一步加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教育的職責。二是明確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溝通聯繫,建立家校合作機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矯治等工作。三是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相銜接,進一步明確嚴重不良行為的界定。四是完善申請進入專門學校的入學程序。五是完善專門矯治教育場所的管理和職責分工。六是明確人民檢察院的有關監督職權。

而收養人等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嶽仲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性侵害犯罪作出了規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曾對從業禁止作了專門規定,對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處禁止從事相關職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此外,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對於判處緩刑等,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同時宣告禁止令,在刑罰執行期間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

「因此,對有特殊職責的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從業禁止。當前,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執行,健全從業禁止信息獲知、審查和執行等相關具體制度,切實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嶽仲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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