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傘子姐姐。
上上周我在這裡介紹了辛普森案件的一些基本情況,並且縱深向地拋出了第一個問題——「法律事實」還是「事實」嗎?錯過的朋友可以戳這裡回顧哦:傘言法語|辛普森「殺」妻案(一)。
辛普森與其前妻妮可
發辛普森系列(一)的那天我們剛好從深圳隔離酒店解封,兵荒馬亂地各種趕路,錯過了一些朋友關切的私信。篩選總結一下,希望能佔用大家一點點時間,在這篇開頭作個簡單的回應。
被問最多的一點是:為什麼要寫這麼古老又著名的案件?其實很難寫出新意和趣味。這點我虛心承認,自己確實功力還遠遠不夠,而我也相信市面上各種關於辛普森的分析文一定已經把案子裡裡外外都扒了個底朝天。
寫這個系列緣起於一部非常值得推薦的美劇——《美國犯罪故事》第一季。當電視劇把原案的大量細節重現後,我一遍遍質疑自己過去許多根深蒂固的想法。這系列文章就是想把提出質疑和回答質疑的過程完整呈現出來,這也是我們日常中常做的思考鍛鍊。
這個系列以介紹案件事實為次,以儘可能展現一個完整的思考過程為主。文字或許會比我們往常的文風稍顯艱澀,但我認為分享和開啟思考之旅的過程總是甜的,同時也是值得的。
再次強推一波這個去年最愛的美劇
抱著這樣的初心,今天想和大家接著聊一個更接地氣的話題,也是法律自誕生起就被各學派反覆爭論的焦點——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我們該選哪一個?
要解構這個命題,就要先回到辛普森案的審判現場,看看「夢之隊」是如何利用複雜的程序規則推翻了檢察官的控訴,使一個看似有罪之人最終恢復了自由之身。
毒樹之果(the fruit of poisonous tree)是刑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理論。它以一個形象的比喻,闡釋了非法證據的危害性——凡是由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都是「毒樹」,而依靠「毒樹」進而獲得的其他證據則為毒樹的「果實」。
找到「毒樹」,就成了刑辯律師打贏官司的強大武器。辛普森的豪華律師團也是按照「毒樹之果」的思路來設計辯護策略的,即借力打力,在控方的證據裡挑刺,同時把矛頭反過來對準警察。
放一張史上最強大的律師團集體照
第一棵「毒樹」就是警察的執法瑕疵。這一點在上一篇文章裡也有提及,由於福爾曼當時是第一時間衝進現場去搜集證據的,遺漏了「搜查令」這一至關重要的通行證。
第二棵「毒樹」是辛普森的送檢血樣,由於血樣在送去鑑定中心的路上違法進入過案發現場,導致辛普森的血手套和血襪子都被「汙染」了。
第三棵「毒樹」是這次審判中一個極具戲劇性的橋段——辯方慫恿黑人檢察官,提出讓辛普森試戴證物手套,結果辛普森的手太大了,根本戴不上。這個經典的戴手套環節也逐步扭轉了控方一路開掛的局面,陪審員的信念自此開始發生動搖。
在眾多「毒樹」中,最毒的一棵,則是福爾曼警官本人。本來福爾曼應該是控方手裡最勝券在握的王牌證人,但因為他被發現有種族歧視的歷史,整個案件就被重塑成了一個陰謀論,警方陷害黑人的論調立刻引爆了美國當年轟轟烈烈的種族問題大討論。
從上面這些細節可以看出,警察和檢察官的辦案難度其實是非常大的。受到「毒樹之果」嚴格的限制,公權力從案件偵查開始,就要乖乖遵守每一條清規戒律,不得越雷池半步。
在證明標準上,檢察官也比辯護律師有更苛刻的要求,如果要宣告被告有罪,就必須排除陪審團一切合理懷疑。換句話說,只要陪審團對於警方獲取證據的手段存疑,法官就有權排除非法證據。
雖然被判罪,但事後福爾曼卻憑藉世紀審判成了當年的網紅
在很多人眼裡,法律應該是一潭死水,而超越法律的任何一絲波瀾都具有天然的殺傷力。這也構成了早期美國司法界對「米蘭達規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死板理解。
每次提到米蘭達規則,腦海裡立刻浮現起——
「你有權保持緘默」
對這種觀念最好的「平反」,是何帆大法官的一句名言:
法律司法的魅力,不在於機械重複,而是不斷遭遇例外,以此考驗法官的法律解釋能力。
辛普森案就是個很好的例子,伊藤法官並沒有把所有取證有瑕疵的「毒樹」連根剷除,而是根據美國最高院在1984年確認的「善意的例外」規則,選擇採信警察在辛普森住處搜到的血手套、血襪子等證據。
上面提到的規則,來自「美國訴利昂案」。在這起案件裡,警察根據治安法官籤發的搜查證進行搜查取證工作,事後卻發現,這張搜查證因為缺乏正當理由,根本沒有法律效力,而警察在搜查時對這些一無所知。
在時隔十年的辛普森案件中,伊藤法官認為,如果警察一開始是為了保護辛普森的安全才闖進家裡,而且到場之後才發現車上有血跡,那麼警察應該是真心相信自己在合法搜查,即使事後確定是違法的,獲得的證據也不被排除。
多年後福爾曼仍在鏡頭前極力為自己當時的行為辯解
可是到了證人這一環,若不是有著超高智商加超強心理素質,大多數人都會敗在辯護律師提前設計好的層層圈套裡,更不要說面前站著的是辛普森花重金聘請的「夢之隊」了。
比如,為了證明辛普森家暴行為與殺人行為之間的關聯,控方曾傳喚了一名911接線員,講述的是案發5年前妮可被家暴時的一次報警電話錄音。看似是天衣無縫的安排,沒想到辯護律師在交叉詢問時上來就一句:
「接線員,你當時是否在場?」
接線員一臉懵:
「沒有啊,是接電話聽到的。」
律師見她已經跳進了埋好的坑中,便說:
「那好,你是不是也沒有辦法確定是誰在打誰?」
證人於是只能順著律師的話回答:的確如此。
就這樣,一來一往不用四個回合,911接線員的證明力就斷崖式下降,即便在我們看來是律師的提問比較無理取鬧。
傳喚福爾曼警官作證則更加奠定了控方在整場博弈中徹底滑鐵盧的命運。
第一次傳喚的時候,辯方律師就突然發問:你在此前十年內是否用過「黑鬼」這個詞?福爾曼也很剛,回答:沒有。下一秒,律師就播放了福爾曼批鬥黑人的錄音,福爾曼當眾被啪啪打臉。這對他信任度的損害幾乎是一擊致命。
第二次再傳喚福爾曼,他學乖了,不輕易被辯方律師牽著鼻子走。律師問:你是否栽贓偽造證據了?福爾曼竟然用沉默權來拒絕回答。這樣一來,他的嫌疑只會有增無減,坐實了他心裡有鬼的謠言。
也就用了為數不多的幾次傳喚機會,律師就徹底扭轉了整個庭審的性質和焦點,而辛普森無疑是當中最大的受益人。
和我們國家以法官為主導的庭審不同,美國的陪審制度是司法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內容,換句話說,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是陪審團而不是法官。
但手握生殺予奪大權的陪審團卻並非法律精通者,而是參差不齊的法律門外漢。比如在辛普森一案中,12個陪審員裡只有2個是從事管理工作;只有2個人讀過大學;而更誇張的是,有9個人認為辛普森不可能殺妻,理由僅僅是因為他的橄欖球打得好。
既然如此,設置陪審團的意義在哪裡呢?我認為陪審團制度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有利於把民眾的公平和正義感帶入司法當中;二,可以避免法官的職業偏見和思維定勢;三,增進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由於陪審員是喊出被告guilty or not guilty的事實裁定者,這就要求他們保持公正和客觀,最好是一張白紙,不帶任何偏見。
在辛普森案開庭前,挑選陪審員的過程均是控辯雙方的戰略中心。在通過抽籤的方式隨機抽取了一批合資格的陪審員後,控辯雙方又花了3個月的時間才最終敲定了12個陪審員名單。
辛普森陪審團中的一名成員接受採訪
為什麼花了這麼長時間呢?因為控辯雙方都設計了長達80頁的問卷,內含300多個問題,旨在通過提前篩查把最符合己方利益的陪審員挑選出來。在最終名單出爐前,媒體就猜測,對辛普森最有利的陪審團組成應該是:黑人比白人好(因辛普森是黑人),男人比女人好(因受害者妮可是女性)。
果不其然,辯護律師也是遵從這條準則來挑人的。在選擇一名候補白人陪審員時,為了把此人排除在外,辯護律師故意問他:「你對辛普森案有什麼看法?」這名陪審員也沒有多加注意,老老實實就回答:「我從報紙上看到他殺了老婆的新聞。」
由於這名陪審員事先已經對辛普森案件有了先入為主的判斷,他最終被移除在候補之外,辯護律師用巧妙的提問就可以為自己「排雷」。最後,陪審員果如律師所願,大部分均為黑人。
得知這個消息後,媒體早早便神預測:辛普森已經獲勝了一大半。
審理辛普森案的伊藤法官也是全案的一個關鍵性人物,他的性格和庭審中的狀態其實間接影響了最終的判決結果。
可能因為被選中審理百年一遇的全國要案,加上伊藤作為在美的亞裔人亟需通過這個寶貴的機會來展現自己,他在辛普森案的庭審中過于謹小慎微,最後留下了不善於掌控局面、順從別人的印象。
日籍法官伊藤畢業於伯克利法學院
他之前是多年的檢察官,專業水平絕對是夠硬的
比如面對辯護律師柯克蘭滔滔不絕的種族陰謀論演講,伊藤就完全沒有打斷,即便柯克蘭事前並沒有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一份書面材料,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再比如檢察官克拉克在辛普森試戴手套的過程中曾開黃腔,說這個手套的尺寸明顯偏小,應該屬於辯護律師貝利先生的。當時法庭冷場了一段時間,伊藤法官卻未曾主導雙方發言,而是選擇放任局面繼續失控。
這導致在辛普森審判中,旁觀者很難感到法官、法庭和法律的威嚴感。
總體來看,伊藤hold不住辛普森的審判,他的管理能力也常遭後人詬病。
通過上面對辛普森案件中出現的主要程序問題的介紹,你大概也感覺到了一種撕裂的矛盾感。
一方面,庭審的各個環節都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中規中矩地走下來,但另一方面,程序之外又有例外,例外之外還有裁判者的主觀性,只要你能抓住這些空隙,充分調動起資源和人脈,加上一點點天時地利人和的運氣,扭轉程序的原有軌道似乎也不是不可能。
辛普森某種程度上就是得了「程序正義」的好處,如果不是福爾曼警官本身存在各種bug,陪審團大概也不會一致認為辛普森無罪。
宣讀判決之後,美國民眾對這個結局表示詫異和不滿,大家普遍認為兇手就是辛普森無疑。然而,看似正義的程序卻導致了如此不公正的結果,人們開始反思程序正義是否真地具有優先性價值。
作為夢之隊的成員之一,卡戴珊對辛普森的清白也表示過懷疑
在寫這一系列文章以前,我也是站在普通人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於是想了很久關於價值排序的先後,非要找到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本質區別,否則很難說誰比誰更重要。
但其實這樣的思路隱藏了一個很致命的漏洞,那就是把這兩個概念用某種不必然的邏輯關係連接起來了。放在辛普森一案中,正是因為人們潛意識裡認為程序正義僅僅是一種輔助實體正義的工具,才會替結果正義打抱不平。
如果認為程序正義僅僅具有工具價值的話,那很容易陷入這樣一種思維定式:司法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時之所以要遵守法律程序,目的只有一個,那便是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在此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懲罰有罪之人,保障無辜者不受錯判或冤判。
簡單來說,就是認為程序正義從誕生起就是為了服務實體正義而存在的,其本身卻不具備任何獨立的價值。
但這其實是對「程序正義」作出的一種過分武斷和片面的理解。刑法學家陳瑞華所理解的「程序正義」,是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人道性和正當性。程序與所要形成的結果沒有關係,對法律程序的評價可以有另外獨立的價值標準。
太愛羅老師這段關於正義的闡釋了~
在這個基礎上判斷辛普森案是否公平正義,我認為會相對合理些。通過公正的程序導致「放縱有罪者」,這與枉法裁判冤枉無辜者一樣,都屬於「壞」的結果,但「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們仍然應該堅守程序正義,溯本清源才是正義本來的要求。
但現實往往是更殘酷的,就像一位教授所言:「程序正義在真實的案件中具有程度的差異,能夠拉近法律和現實之間距離的,只有被告人的財富和資源。」比如辛普森,他之所以能和控方平等地對抗,行使自己的權利,是靠購買豪華法律服務加以實現的。
而試問,有多少「土豪」能夠享受到價值600萬美金的豪華服務?即便到了2017年,美國家庭平均年收入的中位數也不過6萬美金左右。
或許,貧富階級的分化將成為實現程序正義路上最大的阻礙之一。為尋找正義之道,我們該時刻提醒自己: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下一篇是辛普森系列的終結篇,想最後跟大家聊聊司法與輿論的關係,以及辛普森案的後續發展。有興趣的小夥伴可以置頂姐妹瓜哦,期待和大家在這個案子上走完最後一段思考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