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訊(記者 張寶龍)因影樓之間的經濟糾紛,雙方員工打架,其中一影樓的老闆王寶玉被拘留。王寶玉認為派出所執法不公:「處罰決定是15天,卻拘留了我18天。」
當事人:派出所執法不公
4月3日,王寶玉介紹,他和妻子在寶雞經營著一家影樓,妻子的妹妹多年一直參與經營,後來其妹離開影樓另起爐灶,帶走婚紗、電腦等物品,和原來影樓產生經濟糾紛。去年9月14日,他手下的員工甄某因討要物品與對方影樓的經理孫某發生肢體衝突,打架之後雙方在賓館協商解決問題。
「我是接到員工電話後趕到賓館的。」王寶玉說,當他趕到賓館了解事情經過時,對方卻報案稱孫某被綁架,派出所民警趕到賓館將雙方帶走。次日,寶雞市公安局渭濱分局以王寶玉和甄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並限制孫某人身自由約2小時為由,作出處罰決定,拘留15天,罰款500元。
王寶玉說,去年9月14日下午2時,他被帶到派出所,次日作出15天的拘留決定,派出所16日才將他送往拘留所,他在派出所被關近3天時間,10月1日從拘留所放出。「拘留決定不合理,我已經向公安部門提出行政複議,讓我不能接受的是,派出所執法不公。」王寶玉說。按照法律,派出所關押的
時間應該折抵在拘留時間中,而他前後共被關了18天。
陝西國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唐麗麗說,2月9日,她受王寶玉委託向寶雞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複議。此案調查過程中派出所對王寶玉傳喚時間顯然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對其在派出所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兩天多時間進行折抵。並且王寶玉毆打、限制孫某人身自由存在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市公安局:撤銷原處罰決定
2月10日,寶雞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中寫道:王寶玉等人因經營影樓發生糾紛,本可通過協商、民事訴訟解決,卻採取違反治安管理方式處理,其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相應處罰。寶雞市公安局渭濱分局在辦理此案中,存在部分事實不清,適用依據不準確,部分法定程序不到位等問題。撤銷原處罰決定書,責令渭濱分局3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月16日,渭濱分局針對寶雞市公安局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再次做出了處罰決定:拘留15日,罰款500元。與之前處罰相同。
3月23日,王寶玉接到處罰決定書後再次提出了複議。「市公安局撤銷了原處罰決定,而分局的二次處罰卻沒有變化,我不認可,派出所最起碼要為多拘留的3天做出道歉。」王寶玉說。
法制處:當事人可再次複議
3日,經二路派出所教導員何巖說,派出所的拘留處罰無誤,王寶玉指使員工毆打他人並限制對方人身自由,是調查清楚的。折抵拘留時間是有不妥,如何處理要等最終的複議結果,如牽扯賠償再按規定處理。
6日,寶雞市公安局法制處工作人員說,行政複議決定書下達後,當事人不認可的話可再次提出複議,且沒有次數限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昨日,渭濱分局政治處主任孫振興說,王寶玉傳喚時間24小時符合程序,這一天不折抵拘留時間,嚴格算來就多拘留了一天多。原因是拘留所工作存在疏忽,與派出所無關,上級撤銷原處罰決定,也主要是因為這一點。但經後來重新調查,拘留王寶玉15天的處罰符合事實,並且追加拘留處罰了其他兩名涉案人員,所以單看王寶玉的處罰決定前後無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