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行政拘留15天,能開除嗎?你是老闆的話怎麼辦?
案例:
張三是重慶A公司的經理,2017年3月7日張三因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5天,期間有10天的工作時間因被執行行政拘留而未到崗工作。5月18日,公司人事部門徵求工會意見後於5月20日,向張三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主要內容是「公司認為該10天未能正常出勤,應屬於曠工行為。按照《員工手冊》中關於曠工的規定,現決定與你解除勞動關係。」
張三不服,提起勞動仲裁。
如果你是公司的老闆,遇到這種情況,你會怎麼處理?
那麼,公司與張三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是違法解除?
分析:
對於上述問題,有些人認為「張三被行政拘留了,沒有辦法請假,應屬不可抗力,不算曠工,不應解除勞動關係。」
有些人認為「就算你是被行政拘留了,也是可以給家人打電話的呀,本身你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有錯在先,又不顧及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履行請假手續,這才是問題的關鍵,不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自主管理權,當然可以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了,不能算是違法解除」。
我認為,要判斷用人單位的該行為是否合法,應當從三個方面認定:勞動者是否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事實和行為、制度依據是否合法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我贊成後者,公司有自主管理權,對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所以不屬於違法解除。下面為您逐一分析:
其一,勞動者是否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事實和行為。
張三對於被行政拘留期間,10天未到崗上班,這一事實並沒有異議,但強調自己因行政拘留期間受傷,此期間因病無法上班。我認為,張三因違反行政法律的規定被行政機關行政拘留,因此未能到崗工作,並且未經正常的請假程序,所以張三未到崗工作理由不屬於正當。
其二,制度依據是否合法。
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該《員工手冊》與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相吻合相互印證,考勤管理制度修訂製定程序已經依法履行了民主程序,徵求了職工意見;《員工手冊》在員工入職培訓時就已經向每位員工講過,且有張三的籤名,說明張三對《員工手冊》的內容是完全明知的。所以應認定製度依據合法有效。
其三,解除程序是否合法。
關於張三提出的被行政拘留期間符合《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的暫時停止勞動合同履行問題,我認為,該條款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結果不明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暫時規定,並不限制用人單位在事實清楚後採取管理措施,且張三被採取行政拘留處罰合法有效,不存在被錯誤拘留的情形,因此不能使用該條款規定。
再說了,公司人事部門徵求了工會意見後,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解除程序合法有效。
建議:
這個案例中,公司按曠工處理有點「劍走偏鋒」的感覺,還是建議公司明確將被行政拘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被刑事處罰等情形列入規章制度中,這些情形下單位可按嚴重違紀解除勞動關係,因為單純以曠工解除,還是有不被法院認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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