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達到退休年齡但不領取應有的養老金 子女是否有權主張降低贍養費?
父親曾經在一個國企上班,後來跳槽到一個合資企業。合資企業後來倒閉,父親買斷工齡後拿了一筆錢。由於家庭在我小時候起就不和諧,父親對我幾乎不聞不問,目前父母是分居狀態,我隨母親照顧她。現在,他已經62歲,突然說自己沒錢了,經常找我和母親要錢。母親說他應該有社保有養老金,不可能沒有錢,引起了我的懷疑,於是我拿父親身份證去了社保局,確認父親已繳費滿15年,可以辦理退休,但必須本人辦理,或公證處公證委託辦理。我將事情告知父親後,他卻還是不去辦理。母親身體不好,我無法工作,在家照顧母親,收入來源低。在此情況下,我是否可以停止每個月給父親的生活費?子女向父母給付贍養費是履行贍養義務的形式之一,實際生活中父母都不願給孩子添麻煩,而且隨著我國社會保險改革的推薦,多數老年人在達到一定年齡後都可以領取養老金,父母也很少要求子女每月必須給付其一定數額的錢款。但不能否認存在一定的特殊情況,比如老人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但其始終不去辦理相關手續,而是一直向子女要求支付贍養費,這時子女可以拒絕嗎?
雖然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本著營造和睦家庭關係的角度出發,父母也不能濫用這個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法律將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前提條件設定為「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而當老人有能夠維持正常生活的退休金或者是拒不領取退休金時,其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子女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不僅僅局限於經濟上供養,子女還有對老年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同時需要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雖然子女在老人領取退休金時無需支付贍養費,但子女仍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子女還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