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輯按 ★
為推動「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落到實處,讓廣大人民群眾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能得到解答,高明法院與佛山電臺高明分臺FM88.3合作開設「以案說法」專題節目,結合日常生活實際,從群眾關心的熱點話題進行真實案例普法,第一季群眾反響良好。
目前,已經開啟了第二季「以案說法」,今後我們將會更注重選擇貼近民生等案例進行剖析、講解,使群眾透過案例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父母經濟條件好,
子女還需給付贍養費嗎?
剖析真實案例,
透視法理人情,
歡迎大家繼續收聽
高明法院與佛山電臺高明分臺FM88.3
合作開設「以案說法」專題節目!
今天
高明法院的陳玉明法官
跟大家談談有關贍養費的問題
百善孝為先,孝道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是為人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對於沒有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子女應當予以贍養。那麼對於有著穩定退休收入的父母,其經濟條件比子女更優越,子女還要給贍養費嗎?讓我們來聽聽法官怎麼說。
案
情
回
顧
李婆婆今年85歲,與老伴共同生育了四個子女,分別為大兒子、二女兒、三兒子和四女兒,其中大兒子和二女兒在本地生活,三兒子和四女兒在外地生活。李婆婆是單位退休工人,每個月有5000元退休工資。
自從老伴去世後,李婆婆便獨自生活,大兒子和二女兒有空都會去探望李婆婆。李婆婆對三兒子和四女兒感到失望,於是將兩個孩子告上法庭,要求倆孩子每人每月向李婆婆支付贍養費1000元。
三兒子和四女兒均認為李婆婆雖已退休,但有穩定的退休收入以及醫療保障,生活上不存在困難,相反自己的經濟條件遠不及李婆婆優越,因此不同意向李婆婆給付贍養費。
法院判決
高明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又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據上述規定,贍養父母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中,李婆婆已85歲高齡,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四個子女應依法履行相應的贍養義務,照顧好李婆婆的晚年生活,在物質上提供保障,在精神上給予慰藉。李婆婆依法有權要求三兒子和四女兒支付贍養費,考慮到李婆婆每月有5000元退休金的穩定生活來源,結合三兒子和四女兒的實際情況、當地生活水平、兩人的給付能力以及李婆婆共生育四個子女的事實,法院酌情判決三兒子和四女兒每人每月向李婆婆支付贍養費300元。
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對於有經濟能力的父母,
子女是否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對於《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理解,很多人會錯誤認為,只有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才可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其實不然,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只要父母要求子女贍養,有負擔能力的子女就應當履行贍養義務。父母經濟困難與否只影響贍養費的數額,而不能決定贍養義務的有無。
俗話說,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
出嫁女是否可以不用贍養父母?
當然不可以!根據《婚姻法》前述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均有贍養義務,這裡所稱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就是說,女兒不論出嫁與否都與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贍養關係,不會因出嫁而免除。
贍養義務只是給付贍養費嗎?
還包括哪些義務?
給付贍養費是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一項內容,但不是唯一內容。在父母有勞動能力、經濟生活依靠自身力量就可以維持的情況下,給付贍養費不僅僅是經濟上的保障,也是對父母愛意的表達,是精神上的慰藉。除了金錢外,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還應該更多地體現在精神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由此可見,子女贍養老人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而不僅僅是給付贍養費。
孝敬乃人倫之始、眾德之本。
孝敬,既是子女對父母的一種愛敬的情感,更是每個人為人處世必須遵循的基本價值準則。我們不僅要提倡道德規範對人們行為的約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終保障力。當道德約束失效時,被贍養人可以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你養我小,我養你老。其實父母圖的並不多,有時只需幾句問候,有時只要幾分鐘的陪伴。希望每個子女都能主動盡到贍養義務,讓父母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莫讓親情對簿公堂。同時孝敬父母也是對子女最好的家庭教育,讓親情代代相傳。
接下來,是市民問題回復環節,
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市民問題
張生平時在外地工作,去年3月在當地通過中介租了個房子,因為信任中介所以並沒有到現場看過。到了入住那天張先生發現房屋結構過於擁擠有點奇怪,但中介說這是合理的改造不會影響日常生活。
今年4月由於張生出差,不在出租屋裡。在出差期間,居委會通過儀器探測發現屋內有室友的電動車電瓶。因為物業規定不要在室內給電瓶車充電,所以居委會要求進入屋內,發現原來這裡是隔斷房。於是居委會要求包括張先生所有住戶限期搬離。
張生不得不放下工作趕回來處理房屋的事。現在張生已經搬離了,中介也同意退還押金和租金。但是張生認為租客可能會不知道什麼是隔斷房,中介一定知道房屋是否符合出租條件,於是想中介賠償他這次的損失,包括誤工等方面。張生一向中介提起這個話題,對方就轉移話題不正面回答。張生想問能否以中介違法出租隔斷房為理由,賠償他的損失?
法官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公布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作了較為詳細、具體的規定。該《辦法》第六條,關於不得出租的房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①屬於違法建築的;②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③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④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據張生的陳述,張生是通過中介租賃房屋的,張生與中介之間屬於居間合同關係,並非租賃合同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張生若認為中介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造成損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但其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
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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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高明法院微信編輯小組
原標題:《父母經濟條件好, 子女還需給付贍養費嗎?聽聽法官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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