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團中央也發聲:拒絕非法代孕!
人民法院報點名提醒:我國明確禁止代孕行為。
一旦施行代孕,那麼就會遇到很多倫理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
比如,如果是傳統代孕,孩子和代孕母親間是有遺傳學聯繫的,反倒是和法律上的母親沒有任何關係,這個法律上的母親,更像是「後媽」。
有代孕需求的家庭,他們真正的需求,可能不是簡單的想要一個孩子,而是想組建一個完整的家庭。而通過代孕解決生育問題的方法,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真正滿足這種家庭所帶來的情感寄託,這是需要思考的問題。
而不管是怎樣形式的代孕,從代孕母親的角度,她經歷了十月懷胎一朝分娩,自己身上「掉下來的肉」,變成了別人的孩子,這種感情上的障礙也需要克服。(甚至有些夫妻在代孕過程中對「代孕母親」或「精子來源父親」產生情感上的變化,破壞原本的家庭和諧關係。)
另外,如果代孕可以商業化,那么女性的子宮,甚至包括這個孩子,都被商品化了,存在將人「物化」的問題。從國外經驗來看,像俄羅斯、印度,以及美國一些開放商業化代孕的州,都會存在所謂「生育旅遊」(Fertilitytourism)的現象,就是一些禁止代孕的國家地區的家庭,到這些地方去尋求代孕服務,甚至有的地方還形成產業化。例如被稱為「嬰兒工廠」的印度,截至2012年,每年在印度出生的代孕嬰兒達到25000個。聯合國在2012年7月發布的一項研究中估計,印度每年的代孕業務收入超過4億美元。這樣巨大的產業背後,到底是拯救了更多想要生育的家庭,還是製造了更多的倫理悲劇,很難被衡量。代孕,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託,用人工生育方式為委託方生育孩子的行為,俗稱「借腹生子」。
目前,各國對於代孕的態度各不相同。法國、瑞士、德國等國家禁止代孕;在英國,非商業性質的代孕屬於合法行為;美國則有26個州對代孕有不同程度的法律認可。
在我國,早在2001年,原衛生部發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輔助生殖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精子庫辦法》),嚴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禁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2001年8月1日起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第三條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第二十二條 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實施代孕技術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類精子庫批准證書》機構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進行性別選擇的;
(五)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不健全的;
(六)經指定技術評估機構檢查技術質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為保證胚胎植入成功率,代孕者要不斷地打針吃藥,甚至每三、四個月就要嘗試一次;包生男孩代孕者懷上女孩要被強行打胎!胎兒如存缺陷,甚至會發生棄嬰……
近些年,關於代孕的「奇葩故事」時有發生,每一個故事都暴露出很現實的問題,有關部門不可再視而不見。相關職能部門要讓大家知道,無論是求孕方、代孕方甚至代孕機構,都面臨多重法律風險。即使籤訂了代孕協議,任何一方反悔,另一方都難以維權;即使起訴到法院,也可能因為協議無效而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代孕黑產」隱患重重,它像常出現在婦產科醫院廁所門板上的小廣告一樣屢鏟不掉,由代孕引發的種種倫理問題、健康隱患、法律風險亟待被重視,管理部門對「代孕黑產」的打擊迫在眉睫。依據目前條文,只能對正規的醫生和醫療機構進行管理,而對於網站和黑中介,則沒有執法依據,違法成本過低,應推動立法完善,加大對代孕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要治理「代孕黑產」問題,還要堵疏結合,正視失獨家庭、缺乏生育能力等特定人群的正當需求,在完善法律法規、嚴格監管的前提條件下,由具備資質的正規醫療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來源 | 央視新聞、新華社、青春北京、福建共青團、丁香醫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