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年代,如此創業熱潮之下,合夥成立公司非常普遍!它彌補了個人創業的諸多不足之處,而如何處理好合伙人之間的關係,就顯得尤為重要!
我們知道幾個人一起合夥,必定是有一定的原因,可能是能力互補,資源互補,亦或是啟動資金與能力互補。
而這種合夥並不像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在實際的合作過程中總會遇到各種問題。比如資金與能力互補型,有的合伙人只出錢,但不參與公司管理,可又想獲得更多的利益,面對這樣的問題,創業者該如何處理讓彼此滿意,良性發展呢?
在項目運作過程中,隨著公司的不斷發展,人力的重要程度會逐漸突出。
網際網路時代,價值的主要創造者是人力,很多公司已經不是資金,資源驅動型,而是輕資產的人力驅動型,價值分配者是創始人。股權分配再也不是按出多少錢分多少股權,我們認為公平合理的方式是——誰創造價值,誰分配利益。
我們應結合行業特點,在分股時充分考慮每個合伙人各自的能力、貢獻、及崗位重要程度。
同時合伙人間可以約定,在公司運作發展過程中,資金有資金的合理回報,人力有人力的超額回報,可以設置不同的回報規則,力求公平。
比如說,我們舉幾個例子:
1.兩個人合夥a和b,一個既出錢又幹活,另一個光出錢不幹活股權應該怎麼分?
a出資70萬不幹活,佔股70%,b既幹活又出資30萬,佔股30%,這看似合理其實不合理!
因為a光出資不幹活卻有話語權,而公司又是b經營,所以話語權應該給b,
至於分紅,b既出資又幹活,應該多得,
公司利潤達到200萬,b先得20%也就是40萬,剩餘利潤按a和b 7:3分;
達到500萬,b先得30%,也就是150萬,剩餘按7:3分;
達到1000萬,b先得40%,也就是400萬,剩餘還是按7:3分,
這樣對於b既出資又幹活,就要多得,對於a只出錢不幹活,就要少得。
清楚合伙人之間的區別之後,創業者才能對症下藥,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
2.三個人合夥a、b、c,一個既出錢又幹活,另外兩個光出錢不幹活,股權應該怎麼分?
a既幹活又出資50萬,b和c各出資50萬,光出錢不幹活,
那麼在回本之前ABC分紅可以按三三三分,但公司話語權一定要給a,因為a既出錢又負責經營,一定要有話語權,在回本之後不幹活的b和c要分紅遞減,
如果公司利潤達到300萬,ABC按433分;達到500萬,按622分;達到1000萬以上,按811分。這樣對a來說既出錢又幹活,那就多勞多得,對於b和c來說光出錢不幹活,那就不勞少得!
3.四個人合夥甲、乙、丙、丁,一個既出錢又幹活,一個不出錢只幹活,另外兩個光出錢不幹活股權應該怎麼分?
甲既幹活又出資20萬,佔股20%,乙不出資只幹活,不佔股,丙和丁各出資40萬,不幹活各佔股40%,
首先公司應該由甲說了算,雖然甲只佔股20%,但甲既出資又經營公司,所以話語權要給甲,至於分紅,乙可以按照利潤多少進行考核,先分少量的利潤,其餘利潤需要對不幹活的丙和丁分紅遞減,
如果達到兩百萬,甲丙丁按四三三分;達到五百萬,按六二二分;達到1000萬以上,按八一一分,
這樣對於甲和乙來說多勞多得,對於丙和丁來說光出錢不幹活,那就少得。
下面我們就總結一下,要弄清楚到底該怎麼分,首先我們應該先了解清楚合伙人的分類和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是哪些。
1.明確合伙人間的合夥關係
我們說選合伙人,首先在理想狀態下,你的合伙人應該是誠實講信用的,不會為了個人的利益將公司的共同財產據為己有。不過,現實中往往並非如此,合伙人之間發生糾紛早已是常態現象,那麼為了防止糾紛發生,最好的方法就是籤訂協議,提前約定好可能會發生爭議的一些事項。
下面我們舉個案例:
張某開了一家加工廠,三年後工廠的規模不斷擴大,資金周轉不靈,於是找到其朋友李某,李某也表示願意出資幫助王某解決資金問題。於是雙方籤訂了一份投資協議,協議約定李某向張某的廠子投資40萬,使用期為4年,每年收取固定投資利潤。李某不參與公司的經營,也不承擔公司的經營風險和責任。
4年後,張某歸還了李某的40萬並付清了投資利潤。幾年後,王某的石礦廠由於經營不善最終破產了,李某得知消息後,卻多次向張某索要投資款和固定利潤,最終雙方鬧上了法庭。
我們說雖然此案例中張某與李某籤訂的是一份投資協議,但協議中明確規定了張某不參與公司經營,也不承擔經營風險。這一協議並不符合合夥經營的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只能認定張某與王某之間只是普通的借貸關係,而非真正意義上的合伙人。
因此,在實際合夥創業中,對於只出錢不參與經營的合伙人,一定要提前確定好雙方之間是普通借貸關係還是合夥關係。先確定關係後,才能談及到股權分紅等利益問題。創業者如果沒有明確好雙方關係,一旦公司出現問題,就很有可能牽扯出一系列債務糾紛。
2.嚴格規範清楚合伙人的權限
我們說合伙人不同的權限對應不同的責任。如果合伙人不參與到公司事務,那麼在責任和義務上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創業者面對合伙人提出不參與經營的情況時,一定要在合夥協議中對合伙人的各項權利、職責、義務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3.股權分配原則
當合伙人間確定合作關係,就必定會涉及到股權分配問題。對於公司的公權分配,創業者需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股權結構設計的核心理念就是要平衡好各個股東之間的利益關係。關鍵在於平衡二字。股東之間是合夥做事,只有之間的關係平衡了,才能和諧的合作、和氣生財。就是這個道理。
對於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來說,企業能夠不斷的創造出價值他們佔大部分功勞,因此創業者可以按照工資制度,按月或按年給苦心經營公司的股東額外報酬。
而對於不參與公司經營的合伙人相應的就不該享受這部分的補貼。不參與經營的合伙人按照投入佔比進行分紅,不享受額外的工資和提成,從而做到公平公正。
無論創業者如何進行股權分配,只有做到公平公正才能維護好合伙人之間的和諧氣氛,避免產生糾紛。
不難看出,合伙人之間常常發生各種糾紛,往往是因為缺乏相關的協議規定。
因此,在合夥創業中防止發生糾紛最有力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籤訂相關協議。無論選擇什麼樣的方式進行合作,只要協議內容夠具體夠詳細,日後發生的各種問題都能被合理的解決,同時還能保證好雙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