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手記|一起辱罵他人型尋釁滋事案件的有效辯護

2020-12-28 車奔律師

一起辱罵他人型尋釁滋事案件的有效辯護

導語:戀愛本是你情我願的事情,但由於分手發生糾紛的新聞報導屢見不鮮。本起案件就是因男方分手後沒有如願要回戀愛期間送給女方的手機、寵物狗,一時衝動而在網絡上侮辱女方,最終被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起訴至法院。

一、案情簡介

2019年年初,還在上大學的靜靜通過一款手機交友軟體認識了外表帥氣的李某某,兩人結識1個月後便確立了戀愛關係。但李某某萬萬沒想到,一段原本美好的戀情,日後竟會使自己身陷囹圄。

2019年6月,靜靜因性格原因向李某某提出分手。李某某不同意分手,靜靜將李某某微信、電話拉黑。

分手後,李某某索要戀愛期間送給靜靜的手機、寵物狗等物品無果後,通過微信朋友圈、快手、微博、QQ空間等網絡平臺向靜靜的親友發送靜靜的裸照、侮辱性的語言和錄音等信息。靜靜報警後,2019年7月17日,李某某因侮辱他人被當地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

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後,李某某仍繼續實施以上行為。靜靜再次報警,2020年7月20日,李某男因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二、法律分析——「尋釁滋事罪」還是「侮辱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裡、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由於李某某因侮辱靜靜的行為被行政拘留過十日後繼續實施了前列行為,故檢察院據該規定指控李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

但我們認為李某某在網絡平臺辱罵靜靜的行為,完全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因為侮辱罪與尋釁滋事行為中辱罵、恐嚇他人的客觀表現基本相同。李某某僅向靜靜的親友發送了靜靜的裸照、侮辱性的語言和錄音等信息,其行為沒有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認定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證據不足,符合侮辱罪中對他人人身權利侵犯的構成要件,因此應當定性為侮辱罪。

三、處理結果

作為辯護人,維護被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是辯護人的最高天職。庭前,在與法官溝通過程中,反覆闡明事實和法律依據,若能改變定性,本案將作為自訴案件處理,法院對於尋釁滋事應當作無罪處理;但我們也深知該案件改變定性的難度。為了爭取被告人李某某的最大利益,雖然被告人做了認罪認罰,檢察院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8個月,但我們認為根據最高院量刑規範化意見,本案量刑過重,並發表了量刑建議:結合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已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李某某已於2019年7月17日因侮辱行為被行政拘留十日應當折抵刑期十日,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6個月或拘役。最終,法院依照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6個月確定刑期。被告人李某某於2021年1月就能刑滿釋放,基本實報實銷。

結語:我們認為李某某處理戀愛糾紛的方式方法雖然不當,但是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不過,從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慮,儘早重獲自由是最終目的。因此我們在庭審中向法官闡明李某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事實和法律依據;若法院堅持認為其構成尋釁滋事罪,應考慮被告的量刑情節。最終我們為被告人將刑期由檢察院量刑建議的8個月降低到6個月,被告人及其家屬非常滿意,對律師的辯護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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