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區塊鏈的旗號,以投資虛擬GBC幣、財富幣可以獲得高額收益為誘餌,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薛永剛在明知GBC平臺運行模式的情況下,仍對該傳銷活動進行公開宣講,並被多家網絡媒體轉發,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童緊、吳靜、劉生、周娟(均另案處理)等人經預謀後,通過成都星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設計GBC網絡平臺,以買賣虛擬GBC幣、財富幣可以獲得高額收益為誘餌,通過微信在鄭州市金水區等地層層發展下線購買所謂GBC幣、財富幣,誘使被發展人員持續投入資金或繼續發展人員,形成上下線關係,進行傳銷活動。
2018年5月,被告人薛永剛接受吳靜委託,為GBC網絡平臺準備宣傳、培訓資料。2018年6月初,被告人薛永剛在浙江省桐鄉市振石大酒店召開的首屆GBC線下大會暨第一屆區塊鏈產品研討會上,以「GBC中國(深圳)總部市場總監薛剛」的名義擔任講師對外公開宣傳GBC平臺,該宣傳會被搜狐、微博、企業家財經等網站報導、轉發。
經審計,GBC平臺涉及會員帳號59548個,共47個層級,涉案資金累計340841.13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薛永剛夥同他人依託GBC網絡平臺,組織、領導以買賣虛擬貨幣可以獲得高額收益為名,通過微信發展下線,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誘使被發展人員持續投入資金或繼續發展人員,從直接發展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繳納的資金中非法獲利,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薛永剛在明知GBC平臺運行模式的情況下,仍對該傳銷活動進行公開宣講,並被多家網絡媒體轉發,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根據被告人薛永剛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薛永剛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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