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中國銀行重慶某支行違法亂收費遭罰 涉嫌只收費不服務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2日訊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移交違規涉企收費相關情況的函》(國市監競爭交辦〔2020〕22號),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派員於2020年7月9日起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移交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坡支行(簡稱「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涉嫌違規收費的相關材料進行了核查。
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如下:
(一)向貸款企業收取融資財務顧問費涉嫌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少服務,收費金額175萬元
1. 向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收取兩筆融資財務顧問費涉嫌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少服務,涉及金額110萬元。
(1)融資財務顧問服務無針對性、無實質內容。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與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分別於2019年1月16日、2019年6月5日籤訂《融資財務顧問協議》,約定服務費用分別為65萬元和45萬元,服務期限都是《融資財務顧問協議》籤訂後一個月。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分別於2019年1月17日和2019年6月5日全額支付上述費用。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分別向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項目融資建議書》、《重慶房地產分析》、《每日金融》、《企業融資成本與融資決策》和《資產證券化市場情況及業務介紹》等資料。其中《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項目融資建議書》在籤訂服務協議前就已經提供,且只是宏觀政策信息,通篇都沒有提到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的具體融資需求,文章中部分內容為網絡摘抄,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只是在數據時間上略作調整,沒有原創分析;第1-49頁為宏觀政策和企業基礎信息介紹、第60-98頁為融資方案建議,皆為基礎資料,該兩項內容在整個服務報告中佔比高達88%。除《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項目融資建議書》之外,兩次服務提供的所有服務材料均一致,《重慶房地產分析》是由中經瑞研(北京)管理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報告,其中該篇報告包含2019年全年重慶房地產行業的分析,與2019年1月16日籤訂的顧問協議的服務期限存在不合理情況。《每日金融》資料是由安邦集團下屬的中國宏觀經濟研究中心出具的行業宏觀報告,與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要根據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的特定融資需求提供針對性方案無關。而《企業融資成本與融資決策》與《資產證券化市場情況及業務介紹》作為培訓課件PPT,是各種宏觀狀況的介紹和中國銀行相關產品的推介,無針對性。
(2)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籤訂融資財務顧問服務協議前就啟動收費流程,邏輯矛盾。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向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提出服務委託的日期分別為2019年1月16日以及2019年6月5日,但是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的系統內對於這兩筆收費的審批時間分別是2019年1月4日以及2019年2月27日,均早於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提出服務委託的時間。
(3)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與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籤訂服務協議期間雙方均有貸款事項發生。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向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65萬元的項目融資顧問服務資料顯示,顧問服務啟動會議紀要記錄時間為2018年10月11日,然後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於2018年10月22日獲得了5.85億元的授信以及1億元的新增貸款,並於2019年1月2日籤訂貸款協議,貸款金額1億元。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向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45萬元的項目融資顧問服務資料顯示,顧問服務啟動會議紀要記錄時間為2018年11月19日,而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4日與2019年4月28日分別獲得了4億元的新增授信。
2. 向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兩筆融資財務顧問費涉嫌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少服務,涉及金額65萬元。
(1)融資財務顧問服務無針對性、無實質內容。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與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2019年6月5日與2019年8月30日籤訂《項目融資顧問服務協議》,約定服務費用分別為40萬元和25萬元,服務期限為協議籤訂之日起1個月。後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28日與2019年8月30日分別向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全額付款。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在服務期滿之前就向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項目融資建議書》、《企業融資成本與融資決策》、《優化資產結構業務模式探討》和《每日金融》等資料。經查閱資料,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提供給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2份《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項目融資建議書》中,全國經濟運行情況全文摘自網易經濟。《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項目融資建議書》提出的融資方案主要介紹了項目貸款、資產證券化兩種融資方式的特點以及流程,沒有給出具體的融資方案,對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實質性幫助。《企業融資成本與融資決策》和《優化資產結構業務模式探討》是紙質版PPT,介紹的是融資方法、理論以及模型等內容,全文未提及該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資,《每日金融》都是公開披露的信息,都沒有針對性。
(2)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籤訂融資財務顧問服務協議前就啟動收費流程,邏輯矛盾。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8月30日向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提出服務委託,但是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的系統內對於服務收費的審批時間分別是2019年8月27日,早於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服務委託的時間。
(3)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與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籤訂服務協議期間雙方有貸款事項發生。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於2019年6月6日籤訂第一筆《項目融資顧問服務協議》的第二天與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籤訂了《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9500萬元,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時間為1年。
(二)向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收取公司金融諮詢費涉嫌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少服務,收費金額30萬元
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於2019年8月30日與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籤訂《公司金融諮詢服務協議》,約定服務金額30萬元,服務期限為協議籤訂之後6個月,後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於2019年9月29日全額付款,而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則於2019年1月就提供了《公司金融諮詢服務方案》、《項目開發情況報告》等資料。其中《公司金融諮詢服務方案》部分內容是網絡摘抄拼湊;《項目開發情況報告》摘抄自網絡。提供的服務內容既無針對性,也無實質性。
以上事實已經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核實確認,並有《項目融資顧問服務協議》、《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諮詢服務協議》、《重慶房地產分析》、《每日金融》、《企業融資成本與融資決策》、《資產證券化市場情況及業務介紹》、《固定資產借款合同》、《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出,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等相關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8月向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市監經告字〔2020〕號),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並告知其依法享有聽證或陳述、申辯的權利。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聽證,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鑑於當事人已全額清退多收金額,符合《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情形,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立即改正上述收費違法行為,依法對其作出處罰:處罰款20.50萬元(大寫:人民幣貳拾萬伍仟元整)。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以下為原文: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坡支行)
當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坡支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分公司法人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79031353875
法定代表人:彭志雲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移交違規涉企收費相關情況的函》(國市監競爭交辦〔2020〕22號),我局派員於2020年7月9日起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移交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坡支行涉嫌違規收費的相關材料進行了核查。
一、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向貸款企業收取融資財務顧問費涉嫌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少服務,收費金額175萬元
1.向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收取兩筆融資財務顧問費涉嫌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少服務,涉及金額110萬元。
(1)融資財務顧問服務無針對性、無實質內容。你單位與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分別於2019年1月16日、2019年6月5日籤訂《融資財務顧問協議》,約定服務費用分別為65萬元和45萬元,服務期限都是《融資財務顧問協議》籤訂後一個月。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分別於2019年1月17日和2019年6月5日全額支付上述費用。你單位分別向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項目融資建議書》、《重慶房地產分析》、《每日金融》、《企業融資成本與融資決策》和《資產證券化市場情況及業務介紹》等資料。其中《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項目融資建議書》在籤訂服務協議前就已經提供,且只是宏觀政策信息,通篇都沒有提到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的具體融資需求,文章中部分內容為網絡摘抄(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1-21/doc-ihqfskcn8986065.shtml),你單位只是在數據時間上略作調整,沒有原創分析;第1-49頁為宏觀政策和企業基礎信息介紹、第60-98頁為融資方案建議,皆為基礎資料,該兩項內容在整個服務報告中佔比高達88%。除《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項目融資建議書》之外,兩次服務提供的所有服務材料均一致,《重慶房地產分析》是由中經瑞研(北京)管理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報告,其中該篇報告包含2019年全年重慶房地產行業的分析,與2019年1月16日籤訂的顧問協議的服務期限存在不合理情況。《每日金融》資料是由安邦集團下屬的中國宏觀經濟研究中心出具的行業宏觀報告,與你單位要根據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的特定融資需求提供針對性方案無關。而《企業融資成本與融資決策》與《資產證券化市場情況及業務介紹》作為培訓課件PPT,是各種宏觀狀況的介紹和中國銀行相關產品的推介,無針對性。
(2)你單位籤訂融資財務顧問服務協議前就啟動收費流程,邏輯矛盾。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向你單位提出服務委託的日期分別為2019年1月16日以及2019年6月5日,但是你單位的系統內對於這兩筆收費的審批時間分別是2019年1月4日以及2019年2月27日,均早於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提出服務委託的時間。
(3)你單位與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籤訂服務協議期間雙方均有貸款事項發生。你單位向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65萬元的項目融資顧問服務資料顯示,顧問服務啟動會議紀要記錄時間為2018年10月11日,然後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於2018年10月22日獲得了5.85億元的授信以及1億元的新增貸款,並於2019年1月2日籤訂貸款協議,貸款金額1億元。你單位向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45萬元的項目融資顧問服務資料顯示,顧問服務啟動會議紀要記錄時間為2018年11月19日,而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4日與2019年4月28日分別獲得了4億元的新增授信。
2.向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兩筆融資財務顧問費涉嫌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少服務,涉及金額65萬元。
(1)融資財務顧問服務無針對性、無實質內容。你單位與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2019年6月5日與2019年8月30日籤訂《項目融資顧問服務協議》,約定服務費用分別為40萬元和25萬元,服務期限為協議籤訂之日起1個月。後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28日與2019年8月30日分別向你單位全額付款。你單位在服務期滿之前就向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項目融資建議書》、《企業融資成本與融資決策》、《優化資產結構業務模式探討》和《每日金融》等資料。經查閱資料,你單位提供給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2份《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項目融資建議書》中,全國經濟運行情況全文摘自網易經濟(http://money.163.com/19/0417/10/ECV65U7T002580S6.html)。《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項目融資建議書》提出的融資方案主要介紹了項目貸款、資產證券化兩種融資方式的特點以及流程,沒有給出具體的融資方案,對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實質性幫助。《企業融資成本與融資決策》和《優化資產結構業務模式探討》是紙質版PPT,介紹的是融資方法、理論以及模型等內容,全文未提及該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資,《每日金融》都是公開披露的信息,都沒有針對性。
(2)你單位籤訂融資財務顧問服務協議前就啟動收費流程,邏輯矛盾。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8月30日向你單位提出服務委託,但是你單位的系統內對於服務收費的審批時間分別是2019年8月27日,早於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服務委託的時間。
(3)你單位與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籤訂服務協議期間雙方有貸款事項發生。你單位於2019年6月6日籤訂第一筆《項目融資顧問服務協議》的第二天與重慶國際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籤訂了《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9500萬元,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時間為1年。
(二)向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收取公司金融諮詢費涉嫌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少服務,收費金額30萬元
你單位於2019年8月30日與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籤訂《公司金融諮詢服務協議》,約定服務金額30萬元,服務期限為協議籤訂之後6個月,後保利(重慶)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於2019年9月29日全額付款,而你單位則於2019年1月就提供了《公司金融諮詢服務方案》、《項目開發情況報告》等資料。其中《公司金融諮詢服務方案》部分內容是網絡摘抄拼湊(https://www.xinyongdi.cn/cfc/7007.html)和(http://www.sohu.com/a/244834562_415900);《項目開發情況報告》摘抄自網絡(https://mvp.leju.com/article/6490560460894067206.html)。提供的服務內容既無針對性,也無實質性。
以上事實已經你單位核實確認,並有《項目融資顧問服務協議》、《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諮詢服務協議》、《重慶房地產分析》、《每日金融》、《企業融資成本與融資決策》、《資產證券化市場情況及業務介紹》、《固定資產借款合同》、《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二、處理決定、理由及依據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等相關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本機關於2020年8月 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市監經告字〔202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或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聽證,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鑑於當事人已全額清退多收金額,符合《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情形,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收費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處罰款205,000元(大寫:人民幣貳拾萬伍仟元整)
三、相關事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市財政局指定的代收銀行,將罰沒款上繳市財政。收款單位:重慶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清寺分理處 ;帳號:3100021709024932270。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