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5 19:0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你是不是還以為客車超載
只要罰款就可以了嗎?
那小編就想說了
真不是嚇唬你
超載可是要判刑的!
12月21日,石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因為嚴重超載,石泉一客運司機被判刑。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駕駛車輛行駛至石泉縣中池鎮左家灣路段時被石泉縣公安局中池鎮派出所民警查獲,當時車廂被無座乘客擠滿,該車輛核載19人,實載35人,嚴重超過額定載客人數。2020年12月10日石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月,本院一審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胡某某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從事旅客運輸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危害交通運輸的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我只知道超載被交警抓住會被處罰,不知道這還是犯罪行為,如果知道超載也是犯罪行為,我就不會這樣做了...」,被告人懊悔的說道。
法官說法:車輛超載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後果不堪設想,希望心存僥倖的司機引以為戒,不要因為蠅頭小利而忽視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節假日是乘車的高峰期,很多人急於回家,但歸心似箭的我們千萬不要忘了平安到家才是對家人最大的問候,希望廣大乘車能提高安全意識,切勿乘坐超員車輛。
法條連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原標題:《案件快報 | 核載19人,實載35人,石泉一司機因超載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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