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所謂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從《刑法》來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體數量上都沒有限制,所以通常發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搶劫、強姦、殺人、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綁架、詐騙、盜竊、搶奪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屬於任意的共犯。所謂「任意」,是指法律對犯罪主體的數量沒有特別限制。也就是說從法律規定來看,實行這樣的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單個的還是2人以上的,沒有特別的限制,是隨便的或任意的。
所謂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該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眾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317條聚眾劫獄罪等)、集團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317條組織越獄罪)。
2、事先共犯與事中共犯
這是根據通謀的時間,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作的劃分。這裡的「事先」,是指著手實行犯罪之前。在著手實行之前就預謀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屬於事先共犯;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後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中共犯(承繼共犯)。
3、簡單共犯與複雜共犯
是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類。簡單共犯亦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共犯人都是實行犯,不存在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問題。而複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與特殊共犯
這是根據有無組織形式所作的劃分。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是《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上述共犯的分類形式是根據不同標準進行分類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屬於多種形式的共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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