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5 20:3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在酒店訂了婚宴,
因疫情未如期舉辦,
疫情回落離婚了
6萬元定金,到底應該怎麼退?
當事人:
預訂婚宴未舉行
6萬定金難退
裴女士原計劃今年2月15日在西安經開洲際酒店給兒子舉辦婚宴,「去年12月31日,我們跟酒店籤了合同,預訂了30桌,備3桌,一桌5999元,12月還交了6萬元定金。」裴女士說,因為疫情,酒店2月15日關門未營業,所以婚禮也沒有如期舉行。
「從那時起,我們一家人多次跟酒店協商,提出要退費,當時負責我們的趙姓銷售人員一直勸我們,反正婚禮總是要辦的,讓我們延期,實在到後面還不辦了可以退費。我們意思先退費,到時候要辦婚禮我們再來交錢,但工作人員一直以延期為由不談退費的事,到現在也一直沒說出個結果。」
裴女士說,退款的事一拖再拖。在這期間,因為婚禮一直辦不了,兒子和兒媳感情破裂,兩人也分開了,「因為酒店工作人員還是不願意退費,今年7月份,無奈之下,我兒子把離婚證發給了工作人員,是真的沒法延期了,就讓把錢退了吧,但沒想到這成了酒店不退費的『把柄』。」裴女士認為,再退一步將,離不離婚是後話,合同約定2月15日舉行婚禮,當時確實是疫情期間無法舉辦,退款的事跟離婚之間沒有關係。
12月14日,裴女士一家人再次找到酒店陳姓銷售總監,對方稱責任不在酒店,6萬元中只能退3萬元,剩下的3萬元辦理消費卡,「其餘的3萬元必須在酒店消費,這算不算霸王條款?我之前在這裡辦的3萬元消費卡,卡裡現在還有一萬多呢,沒必要再辦一張卡,而且是因為疫情原因無法舉行婚禮,也不是我們的原因違約。疫情期間不都是全額退款,他們非讓我們延期,我們是實在延不了了,怎麼就成了我們的問題?」裴女士表示,對酒店的做法非常不解,酒店給出的解決方案也無法接受。
酒店:
此前未聽員工反饋退費
疫情期間退費應有書面通知
12月15日上午,華商報記者聯繫到西安經開洲際酒店銷售部,工作人員稱,裴女士家訂婚宴當時是籤了合同的,「因為場地關係到我們售賣,籤了合同再取消,誰的原因誰承擔費用,疫情是客戶取消婚禮的一個說辭,而不是真實原因,疫情期間確實是不能舉辦婚禮,2月15日酒店也沒開門營業,但他們延期了,選了另一個婚期,後來定的日子跟疫情無關,是可以辦婚宴的。」同時,該工作人員否認酒店方曾勸說裴女士推遲婚期,「結婚的日子,可能因為別人說一句就改變嗎?」
那延期的婚禮日期是哪天?工作人員稱,有文字的協議上註明了日期,但無法說明具體是哪天,需要查詢後回電告知。截至12月15日晚發稿前,記者未收到該工作人員回復。對此,裴女士稱,從未和酒店籤訂改期的協議。
12月15日中午,記者聯繫到西安經開洲際酒店陳姓銷售總監,她說,裴女士家確實是在酒店預訂了婚宴,但後面雙方談的是順延,「我是部門負責人,一直沒有收到過客人要退費的書面通知,沒有聽員工反饋。」陳姓銷售總監說,之前負責裴女士的銷售人員離職,直到今年8月底,別的工作人員交接時,才聽說新郎新娘的事有變化要退費,「退定金我們有流程,如果是疫情原因要退費,疫情期間客戶就應該有個書面通知,告知我們要退款,那樣就能退了。但基於事實,現在跟疫情無關了,我們酒店4月復工,5月就開始接婚宴了。」
是不是之前的趙姓工作人員未將退款一事向上反映?對此,陳姓銷售總監未明確答覆,稱趙姓工人員已經離職,裴女士應有書面退款申請。
陳姓銷售總監說,12月14日,裴女士來溝通退費,當時與酒店籤訂了條款,「違約並非酒店原因造成,但我們開門做生意,而且客人也有消費,所以給客人說,退一半,留3萬轉成消費卡,如果客人能接受,我再向上級申請。」
那6萬元能否全退?陳姓銷售總監說,目前無法回答,須向上級反饋,同時也會進一步和裴女士協商。
律師說法
Lawyer
疫情期間屬不可抗力應退費
解除合同須採取書面形式於法無據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說,今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指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素。既然屬於不可抗力因素,那麼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疫情導致無法辦理婚宴屬於不可抗力,合同雙方互不擔責,當事人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趙良善認為,裴女士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後無法如期舉辦婚宴時,第一時間行使解除權,提出解除合同,返還定金,但是銷售人員一直單方要求延期,而雙方並沒有達成關於延期的合意,裴女士的主觀意願及客觀行為是在主張解除合同、返還定金。趙姓銷售人員屬於酒店的員工,其在職期間行為屬於職務行為,裴女士要求解除的通知到達趙姓銷售人員即視為送達至酒店,至於趙姓銷售人員現階段離職與否,不影響其在職期間所做出的職務行為效力,同樣,趙姓銷售人員如果未將裴女士解除合同、返還定金的要求上報公司,則屬於趙姓銷售人員的工作失職,酒店可根據雙方的《勞動合同》向趙姓銷售人員追償,但是員工和酒店的內部行為不得對抗裴女士。趙良善說,酒店稱疫情期間解除合同須採取書面形式,於法無據,因為《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頭形式的通知仍然是有效的,只要送達至酒店或者酒店的員工,就應當認為是有效送達。鑑於此,酒店應該退還定金。但是,如果酒店有證據證明,裴女士確實和酒店就延期行為達成了合意,且確定了具體的延期日期,即新的婚宴日期,這種情況下,不再適用疫情這一不可抗力因素,按照普通合同定金罰則執行。
籤訂書面合同後主要條款變更
儘可能補籤補充協議
北京市京師(西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國元律師說,本案中,裴女士與酒店方籤訂有書面的合同,應當以合同約定的內容為準,合同約定2020年2月15日舉行婚禮,但因疫情原因酒店未能營業,就屬於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情況下的合同履行不能,應當解除合同或者協商變更合同主要條款,互不承擔責任。王國元認為,現在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的原因是對之後口頭協商內容的不認可與推諉,「裴女士主張解除合同退還定金就應當提供與酒店趙姓工作人員協商的相關證據,而酒店方稱更改過婚期在裴女士不認可的情況下也同樣需要提供證據,否則,其提出的調解方案就屬於強制消費,沒有任何依據。」王國元提醒,在籤訂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對協議的主要條款作變更,儘可能籤訂書面補充協議,以便出現糾紛時能有相關證據,避免沒有存留證據合法權益受損。
華商報記者 佘欣喜歡此內容的人還喜歡
原標題:《疫情推遲婚禮,最終沒辦離婚了 酒店:6萬定金只退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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