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保險新規:中小機構迎大考 網際網路企業需持牌

2020-12-20 中國經濟網

  中新經緯客戶端12月15日電 (魏薇)兩度徵求意見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公布了。14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共包括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疫情對依賴於線下「面訪」等傳統營銷方式的保險公司而言,無疑是一次考驗,網際網路渠道營銷保險成為了保險行業新的「寵兒」。此次新規落地將對網際網路保險帶來哪些影響?

  強調持牌經營 中小險企迎大考

  「其實這個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時候我們就開了好多會逐條做了研究,公司內部目前覺得對我們影響不大,甚至可能還有一些利好,因為我們是持牌機構。」某頭部保險機構相關負責人表示。

  《辦法》強調了持牌經營原則,第三條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辦法》同時明確,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

  慧擇保險經紀奇點研究院首席研究員馬瀟對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辦法》強調了「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基本原則,規範了自營網絡平臺的認定標準,強化了持牌機構的產業地位,有利於管理規範的持牌機構規範發展。與此同時,在更嚴格的監管條件下,中小機構對技術、產品、運營、服務等方面的賦能需求提升,特別是《辦法》明確提出允許網際網路業務轉委託,頭部平臺會有新的商業機會。

  隨著《辦法》的正式出臺,中小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也將迎來一次「大考」,他們能否如期完成整改,滿足監管要求?「據我了解,疫情之後,很多險企數位化轉型比較快,公司加大對線上的投入,業務由線下轉向線上。經過一番努力,大部分主體能夠滿足條件,繼續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相關的業務。」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和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朱俊生對中新經緯客戶端介紹。

  「等了好久,靴子總算落地了」,一家中型保險經紀公司的相關負責人介紹,「疫情期間,我們加大了對線上的投入,的確見效很快,公司的直營平臺功能增加了。現在新規正式發布,我們將加快對平臺的進一步規範,滿足監管合規性要求。」

  事實上,早在2018年10月,銀保監會就發布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草案)》,並於2019年12月、2020年10月兩輪徵求意見,多數險企對《辦法》已有預期。

  《辦法》中對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的業務條件、銷售管理、服務管理等均作出明確規定。如需具有支持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建立或明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管理部門,設置網際網路保險欄目進行信息披露,在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自營網絡平臺顯著位置列明客服電話、投保諮詢方式等信息。

  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董事長楊帆對中新經緯客戶端介紹道,中小險企普遍比較重視系統建設,尤其新設立的公司,在新技術應用方面更加積極,系統方面沒有歷史包袱,可以「輕裝上陣」。儘管2月1日執行,但《辦法》第81條,也明確給出了整改時間表,加之前期幾輪徵求意見,對有準備有規劃的中小險企,時間是充裕的。網際網路大趨勢下,相信中小險企和中介機構都非常希望能把握住這樣的轉型機遇。

  《辦法》設置了分階段過渡期,自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制度建設、營銷宣傳、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問題整改,6個月內完成業務和經營等其他問題整改,12個月內完成自營網絡平臺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認證。

  此外,對於中小險企而言,最為關心的是跨區域和險種問題。「網際網路經濟最大的特點是突破時空界限,讓不同地區的消費者享受一致的產品和服務,因此是否能夠突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範圍開展銷售,也備受行業關注。」上述保險機構相關負責人表示,特別是很多中小保險公司,在代理人紅利結束,增員難、留存難的現狀下,很多公司都對網際網路渠道報以極高的期望。

  《辦法》對網際網路銷售的保險產品和經營區域做了原則性規定,為未來發展預留了政策空間。銀保監會表示,將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銷售保險產品的險種範圍和相關條件,將及時頒布相關政策,保障政策有效銜接。

  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和網際網路企業納入監管

  近年來,不僅是保險機構加速布局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賽道,銀行、網際網路企業也試圖在該領域跑馬圈地。

  中新經緯客戶端注意到,《辦法》也放開了兩大主體: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網際網路企業。

  朱俊生指出,根據實踐中的新變化,適時拓展和豐富了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主體範圍。將經營主體從專業中介拓展至兼業代理,這意味著銀(郵)兼業代理機構通過自身網際網路平臺銷售保險產品將納入網際網路保險範圍。這將有助於多元化主體參與網際網路保險市場,進一步健全市場體系,主體間通過業務合作、技術賦能以及股權投資,形成長期合作關係,將進一步激發保險行業的發展活力。

  具體來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產品應滿足三項要求:一是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銷售從業人員不得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還針對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經營,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四是不得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後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據上海證券報報導,目前包括螞蟻集團、京東、百度、蘇寧、美團、滴滴等在內的22家大中型網際網路平臺具有相關資質。

  「從目前的看,主要的網際網路企業大多已經獲得了專業中介牌照,在運營上做下處理,不會有大的障礙。」馬瀟稱。

  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認為,《辦法》實際上是對網際網路企業進入保險中介賽道進行了肯定,即持牌、合規、滿足監管提出的要求就可經營相關業務。

  眾安保險戰略規劃專家祝峰對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網際網路企業利用其場景、流量和廣泛觸達消費者的優勢,有利於推動行業實踐保險普惠。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近幾年網際網路保險的快速發展,銷售亂象頻頻發生。比如一些無資質的網際網路平臺和個人通過自媒體銷售保險產品,由此產生的問題和投訴量也大增。銀保監會數據顯示,2019年接到網際網路保險消費投訴共1.99萬件,同比增長88.59%,是2016年投訴量的7倍。

  《辦法》明確提出非保險機構的「五不得」,包括不得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

  朋友圈、直播賣保險需機構授權

  此次新規中另一大引人關注的焦點是進一步規範新型保險營銷形式。近年來,一些保險機構從業者通過微信朋友圈、直播、微博、短視頻等方式進行網際網路營銷,令消費者眼花繚亂、難以分辨真假,今後這些行為都將得到規範。

  《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關於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了具體要求: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於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目前很多從業人員自行編寫宣傳文案,質量和合規性參差不齊,朋友圈是相對私密的空間,保險機構如何有效管理個人行為,仍需要探索。」馬瀟談到。

  此外,近年來,由於網際網路銷售保險產生的糾紛也時有發生,比如健康告知出現疏漏產生的理賠爭議等問題,《辦法》規定「對於完全無法在線完成批改、保全、退保、理賠等保險業務活動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相關網際網路保險產品」。

  對此,馬瀟認為,保險機構一是要按監管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調整,二是做好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在銷售過程中避免埋下糾紛隱患。同時,在售後服務環節,應採用多種形式構建閉環的在線服務流程,避免單純為了追逐保費規模而僅在銷售環節採用網際網路方式,防止出現「投保容易服務難」的糾紛、影響行業口碑。(中新經緯APP)

(責任編輯:孫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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