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電視劇《紅高粱》未剽竊《紅蓋頭》劇本

2021-01-18 澎湃新聞

原創 陳昶屹 劉思鷺 北京海澱法院

因認為周迅、朱亞文主演的電視劇《紅高粱》剽竊了《紅蓋頭》劇本的內容,東陽金百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百星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出品方山東衛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衛視)、青島鳳凰影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影視公司)、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花兒公司)、季某(該劇製片人)、趙某(該劇製片人)、趙某某(山東電影電視製作中心影視創作部主任、編劇)、孟某某(山東廣播電視臺節目購銷中心職員)、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該劇音像製品銷售商)訴至法院。

近日,海澱法院審結此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金百星公司訴稱,其與天津榕樹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籤訂協議獲得阿娜爾古麗創作的小說《紅蓋頭》作品的複製權、改編權、攝製權獨家授權。後原告法定代表人葉某完成了《紅蓋頭》三十集電視劇本的改編、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並報請廣電總局備案公示。後原告方葉超與山東衛視審片組一起商談(其中有季某、孟某某等人),原告談到買了小說《紅蓋頭》的版權,並已改編成三十集的電視劇,季某表示希望把劇本和策劃書發來大家一塊看看。

2012年10月17日,原告將三十集的《紅蓋頭》策劃書及前十集劇本發給了山東廣播電視臺的孟某某,孟某某及山東衛視回復已經收到。

2014年12月,電視劇《紅高粱》在北京衛視播出後,原告發現電視劇《紅高粱》製片人為季某。原告經過詳細比對,認為電視劇《紅高粱》中的大部分內容剽竊了原告電視劇《紅蓋頭》的內容及人物關係和故事框架結構,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保持作品完整權及改編權、攝製權等著作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權、停止複製發行和傳播,在全國主流媒體公開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00萬元及相應維權損失。

山東衛視公司、鳳凰影視公司、樂視花兒公司、季某、趙某某辯稱,並未接觸過《紅蓋頭》劇本,且原告主張抄襲的內容均屬於公有領域,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紅高粱》電視劇與《紅蓋頭》劇本並不構成實質相似,並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

孟某某辯稱,其確實見過葉超,在電子郵箱中確實收到了前10集《紅蓋頭》劇本,但其一直沒有打開電子郵箱並下載及轉發該劇本給其他人,而且通過比對認為二者並不存在實質性相似,其並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

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辯稱,該公司銷售的《紅高粱》電視劇音像製品系來自正規進貨渠道,其無侵權故意,而且在訴訟後立即對該電視劇音像製品進行了下架處理,該公司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紅高粱》電視劇製片人趙某表示已離職,不參加本案訴訟。

法院審理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金百星公司提出比對鑑定申請,要求對電視劇《紅高粱》與《紅蓋頭》劇本的異同性進行比對鑑定。海澱法院依法委託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比對鑑定。鑑定意見作出後,東陽金百星公司在異議期內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申請。案件庭審中,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委派鑑定人員出庭,就鑑定異議有關事項進行說明並接受質詢。

海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以下三點:一、金百星公司據以主張被改編、攝製的《紅蓋頭》電視劇本內容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以及該公司是否屬於著作權人;二、《紅高粱》電視劇是否侵害了《紅蓋頭》劇本的改編權、攝製權及發表權、署名權及保持作品完整權;三、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認定。

電視劇本《紅蓋頭》是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在小說《紅蓋頭》的基礎上改編的,雖然原告劇本在故事內容上與小說《紅蓋頭》存在高度關聯性及相似性,但是二者在體裁表現、文字表達、角色塑造、情節推動、故事演進等多方面均具有不同於小說《紅蓋頭》而存在的獨創性,故原告劇本應為小說《紅蓋頭》的改編文字作品,依法應享有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保持作品完整權及改編權、攝製權在內的獨立著作權。

金百星公司通過協議授權方式取得了小說《紅蓋頭》改編為電視劇劇本的改編權,雖然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葉某在庭審中陳述其創作了電視劇本《紅蓋頭》,但是該劇本上的署名為金百星公司,而且葉超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出庭後並未否認電視劇本《紅蓋頭》作者系金百星公司,本案各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反證據證明電視劇本《紅蓋頭》的作者另有其人,故本院認定金百星公司系電視劇本《紅蓋頭》的作者及著作權人,該公司有權作為適格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侵害著作權的構成要件為接觸加實質相似。本案訴爭《紅蓋頭》電視劇劇本創作完成的時間確實早於《紅高粱》電視劇本及電視劇,但是該劇本並未對外公開發表。

然而,金百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將該劇本通過電子郵件發給了時任山東廣播電視臺節目購銷中心採購部門片區主管的孟某某,孟某某的電子郵箱後綴為「山東衛視」,該郵箱回復已經收到該劇本。雖然孟某某表示其並未下載郵件或轉發給其他人,也不認識《紅高粱》電視劇的編劇趙某某,作為本案被告的《紅高粱》電視劇的聯合出品方、製片人及編劇均否認接觸過原告劇本,但是孟某某確係山東廣播電視臺具有節目採購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且收到了原告劇本。

鑑於山東衛視公司作為《紅高粱》電視劇的聯合出品人之一,與本案中除了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被告均有工作上的密切聯繫,均存在接觸原告劇本的可能,故可以推定除了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的各被告均具有接觸原告劇本的機會和可能,從而滿足了侵害著作權要件構成中的接觸要件。

但是,經比對鑑定,兩部作品在文字性語句、臺詞上並不相同;故事主線、時代背景相似,但故事整體結構、整體故事情節安排及比重不同;存在3個相似情節點(橋段),但具體故事情節表達不同;在人物設置及人物關係上,女主角的整體人物命運經概括後相似,有2組人物有相似的情節推動作用,5組人物與女主角有相同的人物關係,但上述人物在作品中經歷的具體事件不相同。除上述人物外,原告劇本與被告電視劇的其他人物均不存在相同點。兩部作品在文字性語句、臺詞、劇情結構及整體故事情節安排、具體故事情節及情節安排邏輯、人物設置和人物關係等方面不構成相似,從整體上也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法院經審查鑑定機構資質、鑑定程序方法及鑑定意見依據等方面,認為該鑑定意見符合應當採信的證據要件,故判定電視劇《紅高粱》不構成對《紅蓋頭》電視劇本的剽竊或抄襲,並未侵犯金百星公司就《紅蓋頭》電視劇本享有的著作權,本案八被告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金百星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尚未明確表示上訴。

原標題:《判了!電視劇《紅高粱》未剽竊《紅蓋頭》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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