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演藝圈的「陰陽合同」

2021-02-21 法律讀庫


最近

崔永元怒懟馮小剛、劉震雲、範冰冰的事件

刷遍朋友圈,成為國民討論的熱門話題。

拋開人性、道德的話題不聊,

涉及法律的也不少,

如崔永元揭露了娛樂圈通過「陰陽合同」

來偷稅漏稅並已經引發了稅務機關的調查。

究竟何為「陰陽合同」、「陰陽合同」有哪些危害?筆者試著分析如下:

「陰陽合同」(也稱「黑白合同」)是對於民法「通謀虛偽表示」的形象化稱謂。通俗地說,「陰陽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籤訂了兩份不同的合同,一份「明修棧道」,用於對外批准、備案等,一份「暗渡陳倉」,用於對內真實交易。「陰陽合同」的目的多是為了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謀取非法利益,例如民間借貸中,為了規避國家對於借貸利息的限制,出借人採取預先扣息、實際履行利率高於約定利率等做法。再如商品房買賣中,交易方為了避稅,故意做低房價,提交虛假的合同。又如在2015年之前,對於企業間的借貸,法律上予以禁止,於是出現「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名為租賃,實為借貸」、「名為買賣,實為借貸」、「名為典當,實為借貸」。在建築工程領域,也存在招標人與投標人私下簽訂另外的合同,其價格條款低於行政備案合同的情況。

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予以了規定,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可見「陽合同」(「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又稱虛偽行為)因欠缺「意思表示真實」而無效;「陰合同」(「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又稱隱藏行為)是行為人的真實意思,往往實際履行,其效力需要合法性判斷,判斷的依據除了上述第143條,還有《合同法》等規定。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此條為法官審查「陰的合同」效力提供了較為具體的標準,既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形式標準,也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實質標準。當然這些標準仍欠具體,需要結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由法官就個案加以具體判斷。

如果「陰合同」符合52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反之有效。例如娛樂明星為了逃稅所籤的「陰陽合同」,其隱藏的真實合同違反了《稅收徵收管理法》等強制性規定,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利益,則是無效。反例是張某為了防止收藏的名畫被盜,與收藏公司商量,以公開籤訂買賣合同的形式掩人耳目,實則私下簽訂保管合同,則保管合同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判斷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據——司法解釋的政策性較強,有時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變化。例如對於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按照1991年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只要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效。2015年最高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同時,此規定對於企業間的借貸管制也予以放鬆: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則借款合同有效。這對今後審查借貸合同效力提供了新的標準。

「陰陽合同」的目的多為規避行政管制(或政府監管),由此帶來法律秩序的破壞和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損害,如稅收減少、建築安全等。更嚴重的是社會治安和刑事犯罪。

例如上海2017年發生的一系列「套路貸」犯罪案件:罪犯通過與被害人籤訂「虛高借款合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除此之外,「陰陽合同」還易引發合同雙方的民事糾紛,提高交易成本,浪費司法資源。例如在房價大幅上漲之後,賣房人可能會以網籤的低價合同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為藉口提出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59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當「陰陽合同」具有違法性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對於「陰陽合同」的介入應堅持維護社會公益原則和法治原則,處理以取消行為人的違法所得利益為目的,而非簡單地認定「陰合同」有效與否。

例如針對建築工程發包人、承包人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強制規定籤訂「陰陽合同」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此解釋從結算依據效力方面否認「陰合同」。

又如崔永元曝光的娛樂圈明星籤訂「陰陽合同」避稅的,如查證屬實,則此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稅收管理規定,應當從追繳稅費方面否認「陽合同」。同時屬於一般偷稅行為的,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的,則可能構成犯罪(具體可見我國《刑法》第201、203條規定的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

總之,「一滴水裡見陽光」,崔永元曝光娛樂圈「陰陽合同」事件為我們了解現實、理解法治、追求公正正義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 

圖片來自網絡 文中僅代表作者觀點 轉載後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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