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範冰冰偷稅案看「陰陽合同」的合同效力和法律風險

2021-01-16 中國律師網

近期,關於範冰冰偷稅案,稅務部門認定了範冰冰偷逃稅款的事實,並決定對範冰冰及其公司偷稅追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總計8.83億元。轟動一時的範冰冰偷逃稅款事件,以江蘇省稅務局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初落帷幕。與此同時,「陰陽合同」也引發了大家的討論。本文將就「陰陽合同」的合同效力和法律風險進行解析。

6月27日,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電影局等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進依法納稅,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可見在影視領域,「陰陽合同」較為常見。 「陰陽合同」也叫「大小合同」,一般是製作方直接跟明星本人、或者其公司/工作室籤署的金額不等的合同,其中「陽合同」金額較小、用於備案、申報納稅,達到避稅的目的;另一份為「陰合同」,金額較大,為雙方真實交易的價格。以範冰冰的偷稅案來分析,根據江蘇等地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情況看,範冰冰在電影《大轟炸》中取得的片酬共計3000萬元,但是她只把其中的1000萬進行了申報走了納稅,剩下的2000萬元被隱藏合同,在此情況下範冰冰利用拆分合同方式逃避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納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

何為「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潛藏著風險。

「陰陽合同」的常見領域

除了上述提到的影視領域 「陰陽合同」較為常見,在建築工程領域和房屋買賣領域中,「陰陽合同」也是屢見不鮮的。

1.建築工程領域

在建築工程領域,要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依據招投標文件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一些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會籤署「陽合同 」,其主要特點為: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該合同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形式合法。與之相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為規避政府管理,可能會私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會另外籤署「陰合同」,其主要特點是未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鑑於建築工程領域「陰陽合同」逐漸演變成一種業內「潛規則」,當事人籤訂「陰陽合同」,不僅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還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2005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這為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統一了法律尺度。

案例一:公報案例——西安市臨潼區建築工程公司與陝西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法院觀點:關於本案所涉工程應以哪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為結算依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條是指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籤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而不是指以存檔合同文本為依據結算工程價款。恆升公司提交的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該合同文本上的29-3條款是恆升公司何西京書寫的,沒有證據證明該條款系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故應以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雙方提交的同樣內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為本案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2.房屋買賣領域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稅費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支出。根據現行稅法相關規定,無論是由買方繳納的契稅,還是由賣方繳納的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以及房改房的土地出讓金,稅費核算的依據均為房屋的交易價格,這就意味著房屋價格越高,雙方所繳納的稅款越多。因此,部分當事人為了減少稅費,降低交易成本,此時也可能會籤訂「陰陽合同」。

在實踐中,以二手房買賣交易為例,買賣雙方會根據雙方真實的交易價格籤署「陰合同」,用於雙方私下買賣交易。根據合同使用的目的不同,雙方籤署的「陽合同」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一種是買方為了向銀行申請更高的房屋貸款,則會和賣方協商籤署房價較高的「陽合同」,另一種是為了降低房屋過戶的稅費,雙方會籤署房價較低的「陽合同」,同時提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以便減少相應的稅費。隨著國家稅務監管力度的加大,目前在二手房買賣交易中,「陰陽合同」演變的更加具備隱蔽性。買賣雙方往往根據地區房價的最低政府指導價格,在合同中約定較低的房屋買賣價格,然後雙方另籤一份裝修補償協議和舊家具買賣協議,通過裝修補償款和家具款的名義,補足房屋實際成交價。然而實踐中常常「事與願違」,房屋買賣交易中的「陰陽合同」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給雙方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隱患和法律風險。

案例二:楊某與殷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法院觀點:楊某與殷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及《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針對的均是涉案房屋,但是在價款上不同。結合前述兩份合同的籤訂日期及涉案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日期可知《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系楊某與殷某為了配合辦理過戶所籤訂的網籤合同,楊某自認《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系陰陽合同。在楊某與殷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被確認為無效的情況下,楊某訴至本院,要求確認《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無效,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準許。殷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確認原告楊某與被告殷某於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籤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無效。

立「陰陽合同」的合同效力

關於「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首先,我們先看一下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其次,分析「陰陽合同」的合同效力。由於「陰陽合同」包含「陽合同」和「陰合同」,兩類合同是獨立的合同,對於合同的效力要分開分析。對於「陽合同」,由於合同的價格條款是雙方惡意串通為了規避稅費等虛構的價格,並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條款也損害了國家的利益,因此該條款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據該條規定,對於「陽合同」其他條款不因價格條款無效而無效,其效力應當單獨認定,如果其他條款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其他條款應為有效。

最後,我們再來看「陰合同」的合同效力。「陰合同」的合同效力不受「陽合同」的影響,該合同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陰合同」應對認定為有效。

「陰陽合同」的法律風險

在「陰陽合同」中,雙方就同一履行事項約定了不同履行內容,籤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就不可避免給合同雙方當事人帶來重大風險,常見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第一,合同無效的風險

根據上述我們分析的「陰陽合同」的合同效力情況,我們不難看出,「陰陽合同」在合同效力上是存在一定的瑕疵的。一方面,對於用於備案、避稅、申請高額貸款等籤署的「陽合同」,因其並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存在合同無效的風險。另一方面,「陰合同」雙方籤訂的目的為獲取高額貸款或者降低稅費,屬於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很可能也被認定為無效。因此,籤署「陰陽合同」,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

第二,合同履行爭議的風險

在「陰陽合同」中,合同均為雙方籤署的,但是雙方就同一履行事項約定了不同履行內容,不同的履行內容對於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也各不相同。在「陰陽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雙方可能會出現就履行「陰合同」還是「陽合同」產生爭議。例如:在二手房買賣交易中,雙方為了降低過戶的稅費,籤署房屋價格較低的房屋買賣合同一;基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可能還會籤署房屋買賣合同二。對於此例子,如果雙方沒有就上述兩份合同做出任何書面說明,那麼,兩份合同在履行中可能出現賣方主張履行合同二,買方主張履行合同一,爭議糾紛由此產生。在實際中,雖然賣方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要求買家按照合同二支付房款,但是可能會面臨高額的訴訟成本和消耗大量的精力。

第三,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風險

實踐中,雙方籤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後,如果屬於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範冰冰偷稅案中,由於範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陰陽合同」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暫時的所謂的「利益」的同時,也潛藏著巨大風險。籤署「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稅收管理規定,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因此,建議雙方基於真實意思表示,籤署合法有效的合同,保護各方的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主義正常的市場秩序。


【責任編輯 劉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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