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0年1月23日,申請人顧某甲與被申請人楊某登記結婚,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後感情基礎薄弱,申請人不時遭受被申請人的家庭暴力。2011年,申請人因不堪忍受被申請人的家庭暴力外出打工,因懼怕回家後再次遭受被申請人的毆打和威脅,獨自在外打工長達8年,一直不敢回家。2020年4月11日,申請人母親病重,申請人回娘家照顧母親,被申請人知道後糾集眾人到申請人弟弟顧某乙家,討論離婚事宜,期間發生口角,被申請人試圖毆打申請人,顧某乙上前阻攔,致申請人輕傷,顧某乙重傷住院。
辦案過程:
庭前了解到,2020年4月11日,申請人顧某甲向紅獅鎮派出所報警稱,其與被申請人楊某在雲陽縣紅獅鎮永福村X組XX號發生糾紛並被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為了查清當日情況,以及被申請人是否對申請人實施了家庭暴力,法院幹警前往紅獅鎮派出所了解相關情況。在紅獅鎮派出所了解到,被申請人楊某與申請人顧某甲確實因感情不和分開多年,當日得知申請人在其弟弟顧某乙家,遂到顧某乙家找申請人理論離婚事宜,後發生口角,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及顧某乙發生肢體糾紛衝突,造成申請人輕傷,顧某乙頭部受傷,派出所民警接到報案後前往進行了調解。申請人庭前提交的雲陽縣紅獅鎮中心衛生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證實顧某乙為頭皮破裂,頭部約6釐米橫行創口。同時幹警也從申請人處了解到事發後被申請人多次打電話恐嚇、威脅申請人,致使申請人不敢單獨出門。綜合上述情況,人民法院第一時間裁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並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人身保護令:一、禁止被申請人楊某對申請人顧某甲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楊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顧某甲及其相關近親屬。
法官說法:
2016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開始實施,其中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作了詳細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倘若遭遇家暴,如何通過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人身安全保護令意味著哪些保護措施?
(一)申請:
1、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符合的條件:①申請人是受害人;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地址或單位;③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④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其中的證據可以是傷照、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例如村委會或者社區)的相關記錄或者證明、加害人的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簡訊、電話錄音等。
2、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管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由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被申請人經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提供材料:申請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但是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籤名、摁手印等方式確認。如果申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特別說明的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無需繳納任何費用,並且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二)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
【來源:重慶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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