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其中離婚冷靜期制度被寫入《民法典》,無疑成為家事審判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豐滿法院圍繞「小法庭、大服務」的思路,探索建立「四九一」家事審判工作法,一起來了解一下。
豐滿法院自2017年10月1日起集中管轄城區(包括船營區、昌邑區、龍潭區、豐滿區、高新區)家事案件。豐滿法院家事審判「四九一」工作法在此基礎上,依託「四個主陣地」、形成「九個『一』工作思路」和用好「一個殺手鐧」,積極推行家事審判改革。
「四個主陣地」
是指家事調解室、圓桌審判法庭、心理諮詢室和兒童活動室,作為家事審判案件的調解、審理和輔助的四個主陣地;
「九個『一』工作思路」
是指建立一個人民調解員庫、組成一個精英審判團隊,並根據案情不同需要開展一次深入談心談話、發放一份調查問卷表、發送一封勸書、給予一段冷靜期、委託一次多元化解、發放一份離婚證明書、回訪一次當事人工作。
「一個殺手鐧」
最後充分運用好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一殺手鐧,在家事審判環節防止家庭暴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