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會上,國家發改委有關人士表示,網絡詐騙、非法集資、劣質疫苗等,不得隨意移出失信黑名單。
目前,個別地方在缺少政策和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僅通過地方規範性文件就確定信用信息納入範圍、失信懲戒措施運用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納入,失信懲戒存在泛化和擴大化的現象。
為糾正這種不規範現象,國辦近日下發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其中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強調信用建設要依法依規。
會上,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指出,對地方出臺的一些缺少法律依據的措施,要進行規範、糾正甚至退出。「將全面建立臺帳,認真進行甄別,凡是有條件納入法治軌道予以規範的,要儘快的予以規範,對有些不符合信用建設方向,或者說社會不認可的措施,要進行糾正和規範。」
連維良指出,《指導意見》要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應該嚴格限定為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方面的責任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對失信主體採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於失信事實、於法於規有據,輕重適度,不得隨意增設或加重懲戒。
《指導意見》同時還要求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央行副行長陳雨露指出,徵信信息共享和保護是一對矛盾,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確保徵信信息安全,是徵信工作的底線。「把所有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的,用於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服務,全部納入徵信監管,實行持牌經營。對非法從事徵信業務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指導意見》要求,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失信主體按要求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符合條件的,應該移出失信名單。
會上,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司司長陳洪宛介紹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信用修復的有關情況。
陳洪宛指出,對一些特別嚴重的失信行為、而且不良影響無法挽回的,按照規定不能予以修復。「比如像網絡詐騙、非法集資、劣質疫苗等,這樣的嚴重違法行為如果隨隨便便就撤銷公示、刪除記錄,公眾都查不到歷史信息,這是對受騙者、對社會公眾的不負責任。同時失信成本過低,不痛不癢,對其他的市場主體也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
守信者無事不擾,
失信者利劍高懸,
2020年10月10日,
全國開展「斷卡」行動
全國已有1.5萬人受到懲戒
「斷卡」行動,以打擊、整治、治理、懲戒開辦販賣「兩卡」違法犯罪團夥為主要內容。
2020年10月20日,全國「斷卡」行動開展首輪集中收網行動,1.5萬名非法買賣銀行帳戶等違法犯罪行為人員上了失信人員「黑名單」,被人民銀行採取金融懲戒措施。
再來複習下這三條懲戒措施
1、5年內暫停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並不得開設新帳戶。
2、懲戒期滿後,新開立帳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加大審核力度。
3、人民銀行將上述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向社會公布。
一旦上了黑名單,根據現在大數據特徵,一旦你被懲戒,中國人民銀行的徵信中心就會記錄在案,在個人徵信上就會留下汙點,以後貸款或者申請房貸、車貸都會受到影響,要麼額度受影響,要麼直接不批。
如果情節嚴重,就直接坐牢!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或支付帳戶給犯罪分子使用,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果情節嚴重,比如,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或者支付結算資金2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所以,請大家務必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手機卡、銀行卡等,不要為了蠅頭小利而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