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單進行信用懲戒的人。執行法院在確定被執行人具有失信行為後應當將其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並錄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供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政府扶持、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融資信貸、資質認定、生活消費、招錄選撥等方面對其予以信用懲戒。
在執行實務中,被執行人失信行為主要體現在五個類型: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妨礙、抗拒執行;3、規避執行;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本次發布的失信案例,系今年全市法院具有上述五種行為的代表性案例,目的是提醒被執行人樹立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意識,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營造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會風尚。
案例一
孫某與餘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餘某,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419790829****,漢族,住江蘇省泗洪縣青陽街道。
申請執行人孫某與被執行人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依據該判決,餘某應給付孫某借款13000元。判決生效後,因餘某一直未履行法定義務,經孫某申請,泗洪縣人民法院立案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泗洪縣人民法院經過執行調查,發現餘某系當地一個體經營戶且經營多年。因本案執行標的數額不大,根據餘某的經營狀況,其明顯屬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在多次敦促其主動履行債務無果後,依法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並公開曝光失信行為等強制措施。餘某面對身邊的社會壓力,感受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力度後,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孫某聯繫,積極將本案債務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個別被執行人缺乏對司法裁判的正確認識,法律意識淡薄,未能充分認識到拒不履行裁判的法律後果,不僅嚴重損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容易造成社會負面影響。泗洪縣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同時進一步採取措施,加大對於該類拒不履行判決義務的被執行人的打擊力度,有力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
案例二
申請執行人陳某與被執行人姜某、畢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姜某,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30219711012****,漢族,住泗陽縣眾興鎮。
被執行人:畢某,男,1967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519670203****,漢族,住泗陽縣盧集鎮。
申請執行人陳某與被執行人姜某、畢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依據該判決,姜某、畢某應共同歸還陳某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因二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經陳某申請,泗陽縣人民法院立案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曾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姜某、畢某分別於2020年6月15日前歸還陳某借款10000元。期限屆滿後,姜某按約向陳某支付10000元,但畢某則未履行還款義務。泗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畢某納入失信名單,並查封其名下所有的銀行帳戶,並扣劃款項1萬餘元。2020年9月27日,泗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畢某採取司法拘留15天。
典型意義
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互相信任的表現,但是往往成為被執行人拖延執行的「緩兵之計」,對於自己承諾的事項無故拒不履行,必將受到法律的懲戒,銀行帳戶被查封、個人徵信受到影響,還會受到司法拘留等法律強制措施。本案例警醒少部分被執行人莫要因為小失信而導致大後果。
案例三
張某與胡某合夥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胡某,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32219921021****,漢族,住沭陽縣新河鎮。
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胡某合夥糾紛一案,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依據該判決,胡某應支付張某55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因胡某未履行法定義務,經張某申請,沭陽縣人民法院立案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沭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未履行本案義務,並向法院表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沭陽縣法院查控調查得知,被執行人胡某名下有奧迪A4小型轎車一套,其本人正常經營淘寶店鋪,對本案債務顯然有履行能力。胡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沭陽縣法院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在收到法院報告財產令後,應如實申報所有財產信息,包括房屋、車輛、收入、購買的基金、理財產品以及股權等。本案中,胡某名下有奧迪A4小型轎車一輛,其本人正常經營淘寶店鋪,卻未將該情況如實向法院申報,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因此沭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案例四
申請執行人劉某、王某與被執行人趙某排除妨礙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趙某,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1919730928****,漢族,住宿遷市宿豫區珠江路。
申請執行人劉某、王某與被執行人趙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趙某從坐落於宿遷市宿豫區某商城某號房產三層頂上的閣樓搬離。判決生效後,因趙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經申請,宿豫區人民法院立案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宿豫區人民法院依法傳喚被執行人趙某到庭談話,其表示自己的兒子正在就讀高三,面臨高考,請求法院推遲搬離時間。從善意文明執行角度出發,宿豫區人民法院同意等到其子高考後再強制執行。趙某當庭表示願意配合主動搬出,並作出書面保證,表示2020年7月31日前如果不搬出,自願放棄室內所有物品。2020年8月份,執行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調查,發現趙某依然未搬離。且通往涉案房屋的兩條道路已被趙某堵死或設置障礙,致使法院強制清空難度加大。據此,宿豫區人民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趙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行為屬於典型妨礙執行行為。依據生效判決,趙某應當搬離涉案房屋。趙某以其子高考為由,請求暫緩搬離,並承諾搬離期限。但在承諾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不僅未主動搬離有關房屋,而且通過設置阻撓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屬於典型失信行為。
案例五
申請執行人宿遷市某包裝容器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某潤滑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青島某潤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營海街道辦事處。
申請執行人宿遷市某包裝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裝容器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某潤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滑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潤滑油公司立即給付包裝容器公司貨款123711元及違約金。判決生效後,因潤滑油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經申請,宿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既未履行付款義務,也未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經執行工作人員現場調查,被執行人潤滑油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存放大量潤滑油等貨物,該公司仍處於正常經營狀態。經調取該公司財務明細,發現該公司在本案執行依據生效後,將大量存款轉移至公司財務人員私人帳戶,規避本案執行。宿城區人民法院對其作出罰款6萬元的決定,並依法將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潤滑油公司負責人前往宿城區人民法院承認錯誤,主動履行債務並接受有關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行為屬於典型轉移財產、規避執行行為。判決依據生效後,潤滑油公司本具有履行付款義務的能力,但卻通過將有關錢款轉移至他人名下的形式企圖規避執行,其行為屬於典型失信行為。宿城區人民法院在查明情況後依法將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給該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巨大影響,迫於執行壓力,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並接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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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五類失信行為一網打盡:宿遷法院公布失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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