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軼
《民法學者眼中的民法典》系列報導之一
編者按
緣法求道,道立國堅。以民為本,循法而治。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刻,一部符合中國國情、體現時代特色、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應運而生。 這一划時代的法典,來之不易。歷經五載,從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編纂民法典」,到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邁入了「民法典時代」。中國的民事權利保障迎來了一個全新時代。 這是新中國歷史上首個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目前篇幅最長、擁有法律條文最多的法律,集各種規則之大成,承載著幾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億萬人民的夢想。 民法典共一千兩百六十條,全文逾10萬字,大到產權制度,小到婚姻家庭,無不為人民而書寫。這部深深鐫刻人民權利的法典,將深刻影響14億人的生活;公平正義的陽光,將更溫暖地照耀無數人追夢的徵途…… 為了讓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本期我們特別邀請了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中國法學》總編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新寶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龍翼飛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姚輝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石佳友教授,中國農業農村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高聖平教授,八位民法學者共同解讀民法典,分享他們眼中的民法典。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包含著一個民族的精神密碼,是一個國家軟實力的核心。 2020年5月28日,是一個註定要在中國的法律發展史上寫下重重一筆的日子,也是一個註定會在人類法律文明發展史上寫下重重一筆的日子。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當天下午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5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強調,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民法典應該是什麼樣的呢?
每個人心目中都有一部自己的民法典,每一個民法學人的心目中也都有一個理想的民法典的版本。 以民法典總則編為例,在跟很多朋友交流的時候,我也很坦率地說過,我個人心目中最理想的民法典總則編,恐怕還是2015年6月24日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正式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供做立法參考的民法典總則編專家建議稿。但我也知道,表決通過的民法典一定不是某個個人想法的實現,作為人民意志的體現,最後一定是一個重疊共識的產物。 2015年3月20日民法典編纂工作啟動以來,按照分步走的編纂策略,首先啟動了民法總則的起草工作,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並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2019年12月23日,民法總則首次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與各分編合體提交審議。縱觀民法典編纂的整個工程,可以說穩步向前的每一步都建立在立法機關、實務界和學術界等社會各界一系列重要共識的基礎上。 「共識」是這部民法典的關鍵詞。
第一項共識,就是民法典不能和民法學畫上等號
這一共識的核心意思是民法典不要回答純粹民法學領域中間的爭議問題。 從表決通過的民法典文本來看,應該說在絕大多數的場合下,都秉持了這樣的共識,儘量克制地不去回答純粹民法學領域中間的爭議問題。但在個別的情形下還是回答了一些純粹民法學領域中間的爭議問題。 例如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民事權利,其中第一百二十九條確認:「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在我看來,第一百二十九條成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處理裁判依據的機會是微乎其微的。第一百二十九條事實上是回答了在民法學界長期存在爭議的一個問題,那就是如何用類型化的思考方式,在進行民事法律事實理論建構的時候,對民事法律事實做出相應的類型區分。 依我個人的看法,這是屬於純粹民法學問題中間的解釋選擇問題,我們無需動用政治決斷來回答純粹民法學領域中間的爭議問題。當然,類似這樣的規定,在民法典中並不多見。
第二項共識,就是民法典編纂要進行社會實證分析
我們一定要充分地運用社會實證分析方法,對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間涉及的事實判斷問題做出符合真實情況的回答。 作為民法典編纂參與單位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於梳理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的民商事案件,同時還藉助對司法解釋進行梳理的契機,直面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間的事實判斷問題。 同樣是民法典編纂的參與單位,中國法學會黨組決定,在中國法學會會員部的統一協調指導下,充分發揮設在縣一級層面上的法學會的作用,利用中國法學會的組織優勢,進行廣泛的調查和研究,了解中國的實際情況,呈現出來當下中國社會的真實風貌。 對於事實判斷問題而言,存在真假之分,社會實證分析方法應用的是否廣泛,調查是否進行得全面、深入和細緻,都會直接影響到民法典對事實判斷問題做出回答的水平和質量。
第三項共識,對需要民法進行協調的利益關係的甄別和取捨
生活世界中哪些衝突的利益關係適合用民法的工具去進行協調。 對於需要由民法去進行協調的利益關係,需要去做出不同利益的取捨,或者安排不同類型利益實現先後順序的時候,也就是需要去做出價值判斷的時候,民法典應當讓其所包含的價值判斷結論都能夠建立在人民所分享的價值共識的基礎上。 有史以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立法文件中間,民法總則是以98.3%的高票表決通過的,民法典又創新高,是以99.8%的高票表決通過的,這就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民法總則,以及民法典所表達的價值取向、所做出的價值判斷,給予的高度認可。
第四項共識,解釋選擇問題的回答,必須尊重人民分享的前見
民法典要用有限的法律條文去應對無限豐富的社會生活,要用有限的民法術語去表達無限豐富的社會生活,民法典編纂的過程中間,一定有一個從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轉變的過程。在用民法世界中間的概念和術語解釋、表達、描述和想像我們所在的生活世界的過程中間,就會出現解釋選擇問題。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所採用的概念和術語,應當符合我們中國人在這個領域中間既有的使用語言的習慣。換言之,解釋選擇問題的討論結論並不存在真假和對錯之分,而是哪種解釋選擇的結論更符合人民所分享的前見的問題。
第五項共識,民法典所採用的立法技術需要符合多方面要求
就是民法典所採用的立法技術,應當是符合立法機關預設的立法目標的方案,應當是便於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去尋找對糾紛進行處理的裁判依據的方案,應當是符合「立法美學」要求的方案。 立法技術方案的選擇結論應當能夠經受得起法律論證理論中間所謂慣性原理的檢驗。 對應以上五項共識,優秀的民法典應當滿足這樣的條件:一是它儘量不去回答純粹民法學領域的爭議,二是它對事實判斷問題的回答符合中國的實際,三是它所做出的價值判斷都是建立在人民所分享的價值共識的基礎上的,四是它的解釋選擇的結論吻合我們在這個領域中間使用語言的習慣,五是它所選擇的立法技術方案,能夠實現立法者所追求的立法目標,並且便於裁判者去尋找對糾紛進行處理的裁判依據,並符合「立法美學」的要求。
民法典回應了新時期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
在決定民法典是否優秀的五項考量中,處在最為核心和關鍵地位的,恐怕還是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這兩項考量因素。我們所編纂的民法典能夠在世界民法典之林獲得應有的認可和尊重,恐怕主要取決於我們是不是經由對事實判斷問題的認真思考和全面周到的社會調研,對中國的實際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準確的把握,因而制定出來了一部中國的民法典;另外就是我們所表達的價值取向、我們所做出的價值判斷,是不是立足中國的實際,站在我們這個民族的立場上回應了這個時代所提出的問題,這才是最具核心價值和意義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所表達的價值取向和做出的價值判斷結論的確是可圈可點。比如說整部民法典一千兩百六十個法律條文,隨處可見對於人文關懷理念的貫徹和體現,它意味著我們在進入到21世紀的第二個十年和第三個十年的交匯期,當中國人創造物質財富的能力已經能夠滿足本國人民所需的背景下,我們不再把人僅僅定位為是勞動力,僅僅定位為是推動經濟發展的主體,我們更願意把人定位為是推動實現自身全面發展的主體。這是民法典對於人的定位和期待,這大概是我們相較於以往的判斷所做出的一個重要的改變。 民法典對中國人心目中的家,所具有的異乎尋常的重要地位和獨特價值做出了相應的回應。我們一出生就被「拋」到了這個家裡,在這個家裡被養育,慢慢成長,直至我們長大成人,離開這個家,但仍和這個家保持著千絲萬縷的密切聯繫。我們中國人觀念中間的家既是家庭,更是家族。民法典也從我們中國人的立場出發,對於家做出了契合我們這個時代的回答。 另外在我們的民法典的字裡行間,我們也能看到,對人和自然的關係,同樣做出了既不同於19世紀初的《法國民法典》,也不同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德國民法典》的回答。我們不再把人和自然的關係僅僅看作是主體和客體的關係,不會僅僅把人和自然的關係看作是徵服者和被徵服者、利用者和被利用者的關係,我們不僅僅從人類代際正義的角度出發,來認識自然,伴隨著生命科學的發展,以及人們觀念的演變,我們還從種際正義的角度出發,把人和自然的關係定位為是一種相生相伴的夥伴關係。民法典第九條就是這一理念的體現,它確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當然更重要的是,決定我們編纂的民法典,到底是不是21世紀的民法典的,應該還是我們有沒有立足我們中國人的立場,對數位化生存、對數字經濟、對撲面而來的信息文明,做出切合這個時代的回應。 如果說工業文明階段的能源是煤炭和石油的話,信息文明時代的能源主要就是數據。為回應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帶來的挑戰,引領信息文明時代的民法發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確認,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明確肯定了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民事客體地位和財產屬性。數據是信息的表現形式和載體,被譽為信息文明時代的能源,足可比肩,甚至遠遠超越工業文明階段的煤炭和石油。但與農業文明和工業文明背景下的財產不同,數據這類新興財產,一方面數據財產的總量不斷增加,而且沒有上限,易複製,可共享;另一方面在平臺經濟背景下,數據價值的創造是各方共同參與、持續互動與合作的產物。民法典的規定為推動未來在數據領域形成更多、更高程度的法律共識提供了依據。 一位法學院的同事曾經給我講,他說其實人類社會有好幾次大的遷移,我們最初從樹上到了地面;後來我們又從非洲走出來到了亞洲、歐洲和美洲;再後來我們又從農村到了城市,現在我們要從實體化生存過渡到數位化生存。數位化生存將是人類即將面對的一場深刻的生存方式的變革,就像數字經濟將是人類經濟領域裡面一場深刻的變革一樣。隨著高端晶片、人工智慧、區塊鏈等這些新興技術的發展,我們都很難預見到10年、20年以後,究竟我們人類將會處於一種什麼樣的生存狀態。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正是因為我們的民法典立足當下的價值共識初步回應了數位化生存、數字經濟可能給我們帶來的機遇,同時也是給我們提出的嚴峻的挑戰。這就是21世紀的民法典。 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決定要編纂一部民法典,一定是意味著這個國家、這個民族希望藉助民法典的編纂來表達對人類所面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的看法。這就說明這個國家、這個民族認為自己準備好了,有能力、有勇氣來回答人類所面對的基本問題。 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此次民法典編纂能夠把政治家的胸懷和眼光,民族的智慧和境界,法律人的經驗和理性有機地結合起來,我們制定出來的必定是一部優秀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