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5月29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宣部等8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民法典學習宣傳的通知》,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近日,中宣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共同製作了3場民法典公開課,作為今年全民普法重點項目,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協助拍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俊臣講解《關於民法典的幾個主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講解《民法典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幾個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講解《民法典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權威解讀民法典的重大意義,闡釋民法典的核心要義和重點問題。現將3場民法典公開課的文字版摘要刊登如下,供社會各界在學習民法典時參考。
關於民法典的幾個主要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劉俊臣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標誌著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編纂任務順利完成,在新中國法治建設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本文就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介紹一些情況,談談個人的學習體會和看法。
一
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編纂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黨和國家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後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於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79年第三次啟動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背景下進行的,當時領導法制委員會工作的彭真、習仲勳同志經過深入研究後,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修改了婚姻法,相繼出臺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2001年第四次啟動,又先後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
(一)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法律。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能夠充分彰顯、集中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有力促進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發展,也能夠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進步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二)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事法律關係是社會生活中最為常見的法律關係。民事關係調整得好,各種社會關係就比較和諧,各種社會矛盾也就比較和緩。民法與國家其他領域法律規範一起,支撐著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
(三)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法人制度為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公平競爭提供了基本準入資格和民商事行為規範;物權制度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等公有制的實現、為保護和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發展提供了制度安排;合同制度為各類民事主體自由參與市場交易、實現經濟利益提供了基本行為準則。
(四)編纂民法典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保護法。權利能力制度關係到每個人一生的權利,甚至關係到胎兒的利益;監護制度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關係到老年人安享晚年;婚姻家庭制度關係到每個人的終身大事和婚姻家庭幸福。
二
編纂民法典的總體考慮
編纂民法典按照「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先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適時出臺民法典。王晨副委員長在關於民法典草案的說明中,闡明了編纂民法典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這些要求和原則為民法典編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
(一)堅決貫徹民法典編纂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自2015年民法典編纂工作啟動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多次向黨中央請示匯報,習近平總書記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並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就民法典編纂工作所作的請示匯報,確定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總體考慮、工作步驟、體例結構等重大問題。慄戰書委員長、王晨副委員長對做好民法典草案研讀討論和大會審議工作提出了明確意見和具體要求。正是因為在編纂工作中堅決落實黨中央確定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努力把黨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把黨言黨語轉化為法言法語,才確保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成功。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始終貫徹和遵循以下五條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三是堅持立足國情和實際,四是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五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二)把握好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基本定位。一是編纂式立法。編纂民法典既不是推倒重來,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彙編,而是對現行民事法律的編訂纂修。二是法典化立法。法典化立法的最大特點就是集大成、成體系、成系統。既要妥善處理好民法典總則編與各分編之間、各分編相互之間以及各分編內部的體系性問題,又要協調好民法典與相關法律的系統性問題。三是民事基本法立法。編纂民法典屬於民事基本法立法,要解決的是民事法律關係的根本性、普遍性問題。
(三)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法效導向,注重解決實際問題,使民法典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如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在合同編中增加禁止高利放貸的規定。
三
民法典的主要內容
民法典包括7編,即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84章、1260條,總字數10萬餘字。結構安排上有幾個特點:一是堅持民商合一,二是單設人格權編,三是不設獨立的債權編,四是不設獨立的智慧財產權編,五是單設侵權責任編。
(一)總則編。總則編共10章、204條,與民法通則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並在各分編的相關制度中體現了綠色原則。
第二,完善了監護制度。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並增加了臨時監護制度和臨時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確立了特別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權利制度。對智慧財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智慧財產權單行法律。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責任制度,增加規定了「好人條款」和「英烈保護條款」等。
(二)物權編。物權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與物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完善徵地補償制度,與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相銜接;落實土地承包「三權分置」制度;考慮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銜接性規定。
第二,完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適當降低作出決議的門檻;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規則;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第三,增加規定居住權。為落實黨中央的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
第四,關於改善營商環境。擴大擔保合同的範圍,進一步明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和清償順序;刪除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完善流押、流質的規定。
第五,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作出原則性規定,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後,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三)合同編。合同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與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類型。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這4種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補充完善債法的一般規則。明確了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具體規則。
第三,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訂立合同。
第四,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範電子交易行為,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
第五,完善格式條款制度。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的,對方可以主張這些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貸。為了防範金融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細化客運合同的規定。明確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等。
(四)人格權編。人格權編共6章、51條,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則,並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明確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第二,規範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
第三,增加禁止性騷擾的規定。明確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並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第四,明確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權益,民法典從人格權保護角度作了明確規定。
第五,明確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明確了隱私的定義,對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常見行為作了列舉性規定。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處理個人信息遵循的原則和條件,強化個人信息的保護。
(五)婚姻家庭編。婚姻家庭編共5章、79條,與婚姻法、收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明確規定樹立優良家風。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講話精神,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第二,修改了禁止結婚的條件。規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回應社會關切。
第四,規範親子關係確認或者否認之訴。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第五,規定離婚冷靜期。在30天的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第六,完善收養制度。明確規定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刪除了現行收養法關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應為14周歲以下的限制,並完善了收養人的條件要求。
(六)繼承編。繼承編共4章、45條,與繼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完善了遺囑繼承制度。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增加列印、錄音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並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還增加規定了遺囑信託。
第二,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
第三,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社會組織作為扶養人的範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事業發展。
第四,完善了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明確此類財產收歸國有後應當用於公益事業。
(七)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編共10章、95條,與侵權責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規定「自助行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保護的情況下,自己可以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權益。
第三,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規定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切實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顯著提高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成本,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
第五,完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為鼓勵助人為樂,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規則。「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法律的權威和生命力在於實施。5月29日,在民法典通過後的第一時間,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民法典,並就貫徹實施民法典發表了重要講話,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對民法典實施工作的高度重視,為民法典實施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為民法典實施工作創造了良好的政治環境和社會氛圍。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做好民法典實施工作,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
民法典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幾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 劉貴祥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願望,順應新時代發展需求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民法典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宗旨,注重對人格權的保護,構建了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此外,民法典緊跟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領域以及經濟社會各方面發展步伐,積極回應社會需求和「時代之問」,就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如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等都作出了全面規定。也正因為如此,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本文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切實實施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結合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談談個人學習民法典的體會。
一、民法典與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保障
人們常常用安居樂業來描述幸福生活。當然,安居是樂業的前提,沒有安居,也就談不上樂業。為此,民法典不僅要保護人民群眾對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權,也要保障非所有權人對房屋進行合法利用的民事權利,更要保障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提供房屋所有權的多重保護方式。首先,民法典規定了物權是具有排他效力的權利,此種排除他人不當幹預的效力不僅是針對其他民事主體,也針對公權力機關,從而劃定公權力運行的邊界,例如民法典對於政府徵收個人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再次重申必須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其次,針對其他民事主體採取破壞手段毀損房屋的行為,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應對權利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再次,民法典還規定在標的物被他人無權佔有、權利行使受到妨礙或者有妨礙發生的危險時,權利人可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
強化不動產登記的風險防範功能。民法典賦予了不動產登記非常強大的法律效力,因此我們必須重視不動產登記,尤其是要懂得如何利用不動產登記制度防止和化解法律風險。例如民法典賦予不動產登記公信力,一旦發生登記錯誤,相對人因信賴登記而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法律就會犧牲權利人的利益而優先保護相對人的交易安全,從而給權利人帶來損失。實踐中常常有人借他人的名義買房,由於房屋登記在名義權利人的名下,就會面臨房屋被名義權利人處分給善意相對人的風險。因此,在發生登記錯誤的情況下,權利人要儘快辦理更正登記;在辦理更正登記前,為了防止登記名義人處分房屋,最好還要先辦理異議登記。
構建區別於商品房網籤的預告登記制度。在商品房預售中,因為房子還沒有建好,開發商無法給購房人辦理登記手續,此時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先辦理預告登記,以防止開發商一房二賣。與預告登記不同,網籤僅僅是行政機關為了管理的需要而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的一項業務,雖然它在客觀上也有利於防止開發商一房二賣,但網籤本身並不具有民法上的效力。此外,需要明確的是,雖然權屬證書是不動產登記簿的副本,但僅僅交付權屬證書並不意味著已經辦理了登記或者預告登記。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為取得對方的權屬證書,就已經取得了物權,這種理解顯然是不對的,因為交付權屬證書無法通過不動產登記簿體現出來,不能發揮公示的作用。
創設居住權作為一項新型用益物權。與租賃權不同,居住權沒有最長期限的限制,當事人可以約定居住權直到居住權人去世才消滅。另外,居住權具有物權效力,不僅可以對所有權人主張,也可以向除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張。這就有利於維護居住權人對他人房屋佔有、使用的穩定性,防範各種不測的風險。此外,居住權還具有扶弱、施惠的功能,例如老人在生前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來為長期照顧自己的保姆設定一個居住權,既可解決保姆有生之年在城市生活的居住問題,也可以避免將房屋所有權贈與保姆帶來家庭成員的不滿和爭執。
規範物業服務行為和物業管理行為。首先,民法典明確業主通過決議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無需物業服務企業存在根本性的違約,而只需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決議,並提前60日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即可。其次,民法典為降低使用公共維修基金的門檻,將公共維修基金的籌集與使用區分開來,明確規定後者在業主表決參與度和決議通過所需比例上均低於前者,且在緊急情況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申請使用公共維修基金。再次,針對實踐中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建築物共有部分發布廣告或者進行其他經營取得收益的情況,明確規定在扣除必要費用外,收益應歸業主共有;針對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斷水斷電斷氣催繳物業費的問題,民法典也予以明確禁止。
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長期以來,高空拋物問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儘管侵權責任法對此予以了規定,但是問題並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相較於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民法典有以下主要變化:一是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發生,否則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二是強調了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民法典與合同實質正義的實現
日常生活離不開民事交易,民事交易離不開合同。儘管民法典嚴格貫徹了合同自由的原則,將當事人自願作為法律賦予合同具有約束力的前提和條件,但在實踐中,也存在合同一方利用優勢地位損害合同另一方利益或者通過合同將自己應當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另一方的情況。為此,民法典採取了大量措施來維護合同的實質正義。
加強對格式條款的規制。首先,民法典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再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作為合同的內容。其次,民法典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為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而製作的格式條款,均應認定無效。最後,民法典還特別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時,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國家急需防疫所需的口罩、防疫服等防疫物資,這就需要有生產能力的企業能夠迅速組織生產,滿足國家防疫的需要,因此在接到國家的訂貨任務或者指令性任務後,相關企業就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增設情勢變更制度。所謂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多個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此次疫情既可能對某些合同的履行構成不可抗力,也可能對某些合同的履行構成情勢變更,人民法院要妥當運用相關制度來解決因疫情引起的民事糾紛。民法典將情勢變更制度上升為立法的規定,對實踐的指導意義將更加顯著。
明確禁止高利貸行為。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禁止高利貸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據此認定高利貸合同無效。對於高利貸的認定標準,民法典本身沒有明確規定,而是需要通過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來進行界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文,明確提出要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以防止社會經濟脫實向虛發展。
三、民法典與婚姻家庭關係的和諧穩定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只有各個家庭關係和諧穩定,才能帶來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此外,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更好地弘揚家庭美德,民法典還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責任,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近年來,實踐中大量出現夫妻一方背著另一方設定巨額債務,導致不知情的另一方因婚姻而陷入困境,也有的當事人為在離婚時分得更多財產而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共同債務。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修改了此前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則。民法典總結了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所積累的經驗,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明確規定,這一方面從債務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或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都有積極的法律意義。
修改了婚姻法關於婚姻無效的規定。民法典不再將「具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但同時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現行法律對於結婚不再要求婚檢,患有疾病自然不應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但不禁止並不意味著在建立婚姻關係的時候可以隱瞞重大疾病的情況,因為婚姻締結的前提是自願,自願的前提是了解,如果了解到對方存在重大疾病,當事人就可能不會同意與之結婚。此外,民法典還規定,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有過錯一方對其損失進行賠償。
新增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不斷增多,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此,民法典設置了1個月的冷靜期。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僅僅適用於協議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尤其是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不受冷靜期限制,以此保證讓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及時解除婚姻,避免釀成家庭悲劇。此外,為解決離婚訴訟中久拖不決問題,民法典明確規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四、民法典與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兒童和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因此民法典也給予了充分的關切。
完善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滿2周歲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已滿8周歲子女的撫養,應尊重其真實意思。此外,民法典還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權,以維護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當然,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強化對未成年人監護的規定。民法典關於未成年人監護的規定明確了我國的監護制度是以家庭監護為主體、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兜底。這就有效防止了監護缺位的問題,從而避免出現留守兒童無人照管的現象。此外,民法典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修改對未成年人收養的規定。首先是擴大了被收養人的範圍,將被收養人的範圍放寬到14至18周歲。其次是進一步嚴格了收養人的條件,明確將沒有違法犯罪記錄、民政部門評估作為收養人的條件。再次是修改了收養人可以收養未成年人的數量,從而與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相協調。
細化對受性侵未成年人救濟的規定。民法典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這當然也包括對未成年人的性騷擾。此外,民法典對於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即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五、民法典與社會主義
核心價值觀的維護
近年來,社會上一度出現老人倒地沒人扶,或者當事人在路上生病被送到醫院,而患者的家屬卻要求助人為樂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現象。為有效破解長期困擾群眾的「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為不為」「管不管」等法律與道德風險,民法典不僅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宗旨,而且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不良現象創設了大量規定,旨在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創設「好人條款」。民法典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些條文實際上是為見義勇為者撐腰,提倡助人為樂,解除「好人」的後顧之憂。
創設「英烈條款」。民法典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代表,對損害烈士名譽權者追責,既是對民族精神的弘揚,也是對不良行為的否定和譴責,意義十分重大。
創設「自甘風險」規則。民法典明確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民法典規定自甘冒險者自負其責,就是要明確我們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行為帶來的風險承擔後果,他人原則上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責任,堅決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橫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民法典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
民法學會會長 王利明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保護公民權利的宣言書,是治國理政、經世濟民的重器。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意義做了精闢、全面、深刻的闡述,他強調「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這就精闢的、科學的概括了民法典的地位。
我國民法典具有鮮明的
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法典是「基礎性法律」,我們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第一,在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礎性的法律。第二,在民事領域的立法中,民法典處於基礎性、統帥性的地位。第三,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第四,民法典是行政執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
(一)民法典的基礎性功能優勢
第一,找法方便。在民法典施行之後,法官處理民商事糾紛,主要應從民法典尋找裁判依據。評價某個法律工作者處理民事案件能力的標準,很大程度上就要看其對於民法典的理解和運用的能力。民法典的問世能夠極大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也將極大提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執法的能力。第二,修法透明。今後法典任何修改都將在法典裡非常清晰、明確、公開地展示出來,極大方便執法和司法。第三,規則統一。導致同案不同判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裁判依據不同。在不同時期制定的單行法,立法者強調的重點、觀察的角度是不一樣的。民法典的頒布將統一所有民商事活動的基本規則。
(二)我國民法典的特色
習近平總書記將民法典的特色概括為三個: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中國特色強調民法典要立足於中國實際,要回答中國之問;實踐特色是要從中國的實踐出發,解決當代中國的實踐問題;時代特色是要回應21世紀我們所面臨的現實問題。
第一,編纂民法典的指導思想充分體現這三個特色,強調民法典就是要追求這三個特色。第二,按照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程序編纂民法典,保障了這三個特色的實現。第三,民法典共1260條,分為7編,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是圍繞著民事權利的確認和保護的中心構建起來的嚴謹的邏輯體系。民法典體系上有三大重要創新,表現在人格權獨立成編、侵權責任獨立成編、合同編通則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這些重大創新,也體現了這三個特色。
我國民法典中國特色、實踐特色
和時代特色的具體體現
(一)民法典充分反映了維護基本經濟制度,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需要
民法典維護基本經濟制度,促進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有機結合。物權編規定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宣示整個物權編維護基本經濟制度,同時,民法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制度,通過市場的手段,使土地等資源進入市場,使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用益物權制度成為在公有制中引入市場機制的法律解決方案,通過當事人的自由協商和有償使用的機制,實現資源的最有效配置。
(二)民法典有效地協調了改革和立法的關係
物權編為適應農村三權分置的改革需要,規定了土地經營權。例如,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就使土地經營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成為長期穩定的財產權。
(三)民法典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典第一條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之一規定下來。民法典吸取了5000年中華法律文化的精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整個民法典裡都得到了全面的彰顯和體現。民法典重視家庭和睦、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民法典提倡家庭成員的敬老愛幼、相互扶養、互助互愛,強化誠實守信、嚴守合同,這就弘揚了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四)民法典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弘揚了人文關懷價值
第一,民法典中人格權和侵權責任獨立成編,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突出了人的主體地位,強化了對受害人的救濟,也恰好彌補了傳統民法典「重物輕人」體系缺陷。第二,確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了「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這一要求,目的也在於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第三,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與關愛。為實現實質正義和實質平等的要求,民法典強化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與關愛。民法典合同編中有關強制締約、格式條款的規則,均是在考慮相關主體締約能力不足的基礎上,通過強制性規定實現合同的實質正義。
民法典適應人民群眾對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強化對人格權和財產權的保護
(一)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
民法典強化對人格權和財產權的保護,為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第一,民法典強化了對人格權的保護。人格權獨立成編,構建了一個完整的人格權體系。落實了黨的十九大關於保護人格權的要求,強化對人格尊嚴的維護,體現了憲法保護人格尊嚴的價值。第二,強化了對生命、健康、身體的保護,民法典把這三項權利列為各項人格權之首加以規定,並且在相關條款裡宣示這三項權利是人格權編裡最重要的權利,應受到優先保護。第三,確立了規制和防止性騷擾的規則。第四,規定了禁令、刪除、更正等制度,強化損害預防。例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了禁令制度,即如若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在網上發布的言論將會侵害他的合法權益,而且不及時制止的話,將使他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則可以向法院請求頒髮禁令,予以刪除、屏蔽消息,斷開連結,這也是實現依法治網的重要舉措和有力手段。
(二)加強對財產權的保護
第一,確定平等保護原則。物權編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平等保護原則,全面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對於國家、集體、私人財產一律實行平等保護。第二,保護業主權利。民法典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以保護人民群眾對自有房產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權利、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合同編新增物業服務合同制度,強化對業主權利的保護。在具體制度上,民法典針對物權法頒布後業主投票難、成立業主委員會難以及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對原物權法的規則進行了富有針對性的修改,並且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在使用業主共有財產中獲得收益屬於業主共有。第三,保障人民群眾的居住權。民法典增加規定居住權,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全體人民住有所居,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居住權,有利於充分保障民生,實現廣大人民群眾對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居住權制度的確立為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有助於緩解住房緊張的局面,維護社會穩定。第四,回應風險社會的時代需要,強化預防和救濟的雙重功能。在風險社會,法律最需要解決如何對不幸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濟和必要的保障。侵權責任編採取了侵權損害賠償與保險、社會救助相結合的方法救濟受害人,充分彰顯了人文關懷的精神。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了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在原來的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基礎上作了重大完善:首先,禁止任何人從建築物內拋擲物品,任何人違反義務都要承擔責任;其次,明確規定發生高樓拋物致人損害以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再者,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違反這種義務要承擔責任;最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要承擔補償責任,不讓無辜的受害人自己全部承擔損失,這就體現了人文關懷的精神。
民法典回應了網際網路、高科技、大數據時代信息爆炸和科技進步帶來的時代問題
美國學者弗羅姆格總結了幾十種高科技發明,這些高科技大都有一個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對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威脅,他用了一個詞「零隱權」(zero privacy),提出21世紀的法律面臨的最嚴峻挑戰是如何強化對於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的保護。民法典全面回應了這個時代之問,專門設置人格權編,系統地、全面地作出了規定。
(一)強化對隱私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這是第一次把私人生活安寧引入到法律裡面,第一次規定私密空間功能。民法典不僅僅把私生活安寧作為隱私權規定下來,而且在第一千零三十三條從反面詳細列舉了各種侵害私生活安寧的行為,對侵害隱私的各種行為嚴格加以禁止。這些規定是對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的有力保障。
(二)強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對個人信息作了全面的規定。
第一,信息化社會中的垃圾簡訊、人肉搜索、信息洩露、信息倒賣等問題,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也是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社會問題,因此,民法典詳細規定和完善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則。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擴大了個人信息的內涵,即其不僅包括身份識別,而且包括行動識別,如行蹤信息。且採取具體列舉和兜底規定相結合,保持了個人信息範圍的開放性。
另一方面,民法典擴大了個人信息的範圍,在原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生物識別信息、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在個人信息保護的義務人方面,民法典進一步強化了國家機關以及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已知悉的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第一千零三十九條)。除此之外,民法典還借鑑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將民法總則所列舉的七種行為統一用「處理」這一表述來概括,更加科學、準確。
第二,承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能夠作為財產來保護。藉助數位技術,各種新業態、新技術、新產業大量產生,數據保護十分重要。數據本身也是一項財產,如果數據具有獨創性的話,還可能受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即使沒有獨創性,數據包括各種權利也要受到財產權的保護。
第三,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嚴令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侵害肖像權。當前人工智慧技術日益發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多起因為「AI換臉」對他人人格權造成侵害的案例,因此人格權編專門對此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四,承認聲音作為一種新型的人格利益要加以保護。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聲音的利益也越來越重要。聲音作為一種新型人格利益,應該引起法律的重視,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專門規定了參照使用肖像權保護的規定。擅自採集他人聲音、偽造篡改、非法錄音、非法模仿他人聲音等,都可能構成侵權。
第五,確立了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研究的底線規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確認了「一個應當、三個不得」規則。人體基因是個人的重要敏感信息,也是個人的核心隱私。基因庫關係到整個民族和國家的利益,關係到公共安全、國家安全。所以法律要設置一個底線規則,即凡是從事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研究、有關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未來針對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研究的特別法出臺時,要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作為上位法依據。
民法典回應了資源環境惡化帶來的環境保護和生態維護的時代問題
21世紀面臨嚴重生態危機,人類生存與發展的環境受到嚴峻挑戰。保護生態環境是民法典必須要回應的中國之問、時代之問。
第一,規定綠色原則。民法典第九條確認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第二,侵權責任編第七章增加了生態破壞的責任。原來的侵權責任法只是規定了環境汙染責任,其主要保護的是私益,所以被侵權人必須是具體的人。民法典保護的範圍已經不限於私益,而擴張到了公共利益,同時也相應增加環境侵權的公益訴訟。第三,侵權責任編增加故意違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懲罰性賠償。長期以來,環境汙染問題一直存在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的問題,因此對故意違規造成汙染破壞生態必須施加懲罰性賠償措施,這樣才能起到遏制、制止的效果。第四,增加破壞生態環境的修復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專門增加規定在破壞生態的情況下,破壞者應當承擔恢復生態的修復責任。修復責任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己修復,另一種是委託他人修復,委託他人修復所需的費用要由侵權人承擔。未來委託他人修復或將成為一種較常見的修複方式。
民法典順應了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有效回應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
民法典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在合同編增加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規則。為適應網購需求,合同編新增規定網購規則,為世界範圍內解決有關電子商務的規則問題提供了中國經驗。
根據世界銀行發布的《2020年營商環境報告》,中國營商環境全球排名再度提升,升至第31位。營商環境報告中,擔保是一項重要的指標。世界銀行認為擔保程序越簡便、擔保越方便、法律規則越能鼓勵擔保人提供擔保,越有利於改善營商環境。為進一步適應改善營商環境的需要,完善擔保規則,建立更為完整統一的擔保權利體系,民法典新增多項規定,統一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制度。長期以來,我們誤認為登記是政府管理經濟的權限,不同的部門管理不同的事務,承擔不同的登記事務義務,從而造成登記信息分散及信息孤島等問題。民法典刪除了原有的登記機關,意在推動動產和權利的統一登記,推動營商環境的改善。
民法典強調要維護金融安全秩序。近幾年出現了一些非法放貸、「套路貸」「校園貸」等問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禁止高利放貸行為,借款行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維護金融安全和秩序。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於實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我們必須準確理解、把握好民法典,把嚴格遵循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衡量我們是不是做到了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只有全面實施好、落實好民法典,我們才能夠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真正實現人民群眾對於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附:講座觀看方式
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www.legalinfo.gov.cn)、旗幟網(www.qizhiwang.org.cn)、智慧普法App、支部工作App。
來源:法律明白人網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