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黔江區法院對違法行為人向某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正常履行職務,嚴重擾亂審判秩序的行為提請司法制裁,對向某做出司法拘留七日的處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以來,黔江區法院辦理的首例司法警察提請司法拘留案件。
案情簡介
原告郜某因孩子撫養問題向黔江區法院起訴被告向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辦理該案時,承辦法官按照訴訟程序通過微信告知向某案件開庭時間,向某通過微信以語音方式明確了是本人且表示很忙,並因自身情緒不佳,就以骯髒語言辱罵承辦法官,然後又以「我愛喝酒,酒喝了搞得不好莫子事情都做得出來」「我曉得你住在哪點,我直接去找你媳婦和細娃」等過激語言威脅承辦法官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向法官發送辱罵、威脅語音多達15條,態度十分惡劣。
案件處理
事件發生後,黔江區法院司法警察大隊依法收集證據,依法對向某進行詢問,進一步確定向某的違法事實,並決定以「司懲」案件立案,提請黔江區法院予以司法制裁。
綜合向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法院認為向某辱罵、威脅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對司法工作人員正常履行職務造成阻礙,嚴重擾亂審判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做出對向某司法拘留七日的決定。
向某在接到黔江區法院司法警察大隊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法院接受處理,並向法官書面道歉。
法院提醒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官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捍衛者,肩負神聖法治使命,司法權威不容侵犯。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單位和個人有法定協助義務,不得以侮辱、威脅、暴力等手段阻礙執行職務,否則可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請廣大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一定要自覺維護法庭秩序,切勿以身試法!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重慶黔江區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