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黃敏珊
上一期的分享中,我們提到,在香港的遺產承辦申請中,我們除了需要提交申請文件和內地律師出具的誓章(即內地法律意見書)外,還有一系列的公證認證文件需要連同申請文件一併提交。
這裡提及需要辦理的公證認證文件,主要都是涉及在內地形成的親屬關係情況及證明文件,而且這些公證認證文件都是遺產承辦申請中不可缺少的必須文件!死者的死亡事實公證認證;
死者與配偶的結婚事實公證認證;
子及女的出生事實公證認證;
死者的出生事實公證認證;
一般情況下:
死亡事實需要提交的是公證事項為死亡的公證認證(即上述的第1項和第5項);死者的婚姻狀況需要提交的是公證事項為結婚證的公證認證,或是結婚的公證認證(即上述的第2項);死者的子女狀況需要提交的是公證事項為出生的公證認證(即上述的第3項);而死者的父母狀況則需要提交公證事項為死者的出生的公證認證,或是公證事項為原件與複印件相符(戶口簿或是戶籍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由於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都不一樣,因此具體需要提交的公證認證文件將需要根據個案而定】上周五的分享中提到:儘管《繼承權公證書》已清楚載明死者死亡的事實,婚姻、子女及父母的狀況,甚至明確提到了誰對死者的財產有繼承權,但是這份《繼承權公證書》還是無法作為單獨的證明文件提交至遺產承辦處,以證明死者的親屬關係狀況。
那麼,在內地常用的另外一份公證文件,亦即《親屬關係證明書》又能否單獨作為證明文件,以證明死者的全部親屬關係狀況呢?其實,《親屬關係證明書》的性質跟《繼承權公證書》有點相類似,其當中清楚載明了死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的狀況,內容應該是涵蓋了結婚事實及出生事實的一份公證認證文件。
但是,相比《繼承權公證書》,《親屬關係證明書》更明確地被遺產承辦處在遺產承辦指引中列入「不可用名單」!亦即是說,如果擬用《親屬關係證明書》代替上述提到的結婚事實公證及/或出生事實公證的話,將會被遺產承辦處要求重新辦理相關的所需公證文件。當然,假若我們有非常合理的理由,且能同時提交其他有力的證據或是第三人的誓章的情況下,嘗試用《親屬關係證明書》代替某項無法單獨辦理公證認證的文件的,還是有可能被遺產承辦處接受的!
只是,如果不是確實無法辦理某份必須提供的公證認證文件,都不應該直接考慮辦理《親屬關係證明書》代替其他所必須的公證認證文件,否則將導致最終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所以說,想在內地辦理公證認證文件的一環節省手續,最後可能會得不償失!辦理公證認證文件的時候,建議還是先諮詢具有豐富經驗的跨境遺產承辦律師,取得專業的處理意見後,再開始辦理親屬關係狀況的公證認證文件!由於每個個案都存在不同的情況,如果你也遇到香港遺產繼承的相關問題,可以聯繫我們,讓你最低成本地了解有無解決方法以及具體的建議方案,助你輕鬆又低成本的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