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辱罵好友被判賠1000元 法官稱已構成名譽侵權

2021-02-08 法制現場

原標題:朋友圈罵閨蜜被判賠1000元,法官:朋友圈不是私人空間

曾經的親朋好友,卻因為感情變故、金錢糾紛等理由心生仇怨,甚至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中謾罵、公開對方隱私信息。法官表示,朋友圈、微信群雖然是基於好友關係組成的空間,但一般不屬於私人空間,在這裡發表言論同樣有界限,如果侵犯到了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一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多年好友因借款糾紛,彼此辱罵攻擊

周倩(化名)與田菲(化名)相識多年,周倩的前夫是田菲的校友,田菲還曾與周倩的一位同事談過戀愛,兩人因此成為了朋友。但在2016年,周倩的前夫向田菲借款40萬元,卻僅還了10萬元後就沒了音信。

這筆欠款讓周倩和田菲反目,田菲將周倩及其前夫一同起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這筆錢。訴訟期間,田菲撤回了對周倩的起訴,並與周倩前夫達成調解,但對方再次反悔,沒有在約定的時間清償。

於是,田菲開始通過朋友圈哭訴,稱周倩「是個騙子」,「垃圾」,「利用大家的信任勾結前夫騙了我那麼多錢」。在與兩人的共同朋友私聊時,田菲更是用了「陰毒、缺德、早晚遭報應」等詞語。

據此,周倩將田菲起訴至法院,要求田菲在朋友圈公開致歉並賠償損失。但田菲認為她發布的內容「只向朋友圈裡的部分同學分組可見,提醒身邊朋友不再上當,不是針對社會公眾」,辯稱其所發布的內容影響範圍很小。

經審理,法院認為,在周倩前夫未按期還款後,田菲本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借款問題,但她卻通過在朋友圈發布消息等方式發布了借款相關內容。雖然陳述了借款情況,但也多次使用了對周倩的人身攻擊性文字,客觀上導致周倩的人格受到貶損,社會評價降低。

綜合全案情況,法院判決田菲應連續七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向周倩賠禮道歉的聲明,並賠償周倩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朋友圈微信群,都不是「私人空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侮辱、詆毀他人,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微信好友、朋友圈本是一個熟人組成的小圈子,發布的內容也只有好友才能查看,在這裡發布的不當言論是怎樣影響到相關人的社會評價呢?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審判二庭法官張博表示,微信作為當前使用最為廣泛的社交軟體,用戶的好友多為現實中的朋友、同事等,一旦不良言論通過這個平臺傳播,極易對他人的工作、生活帶來負面影響,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通常來說,無論是微信朋友圈還是微信群,都並非是「私人空間」,在使用時均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發布的言論本身有事實依據,也不能據此隨意侮辱謾罵他人。在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有一定證據證明,其前妻與案外人存在超越一般朋友的關係,於是他通過朋友圈公布了前妻的照片及詳細信息,並使用了侮辱詞彙。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男方根據相關證據對前妻作出相應負面評價有一定依據,但男方發布的文字並非對事實的陳述,而屬於對個人品行的評價,並存在侮辱人格的語言,超出了評價的必要限度,仍構成侵權。

張博表示,在當今網際網路飛速發展的時代,網絡社會已成為現實社會的一部分。言論自由有界限,不可隨意捏造、編造不實言論或發布帶有侮辱、誹謗他人的內容。在發表評價時,必須保持客觀、審慎的態度,守住心中的法律底線,如果逾越言論自由邊界,就可能落入侵權範疇。

朋友圈裡闖的禍,回到朋友圈解決

夫妻、戀人離婚、分手後因在網際網路上「互撕」「對罵」而產生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是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典型的一類。此類案件大多存在使用侮辱性語言評價前任,編造、誹謗前任私生活混亂,或公布他人隱私信息的情形。由於網絡傳播速度快、範圍廣,使權利人的生活、工作受到嚴重影響,給權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

記者查詢公開裁判文書發現,在朋友圈發生的名譽侵權案件中,多名原告在訴狀中明確要求,被告的道歉行為必須在其本人朋友圈中進行。

「賠禮道歉的範圍,要綜合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侵權行為的影響範圍來綜合考慮。」張博表示,法律規定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則更詳細地規定了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要求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因此,如果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被告在自己的朋友圈中進行賠禮道歉的,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後,可以予以支持。

劉蘇雅/北京日報客戶端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編輯:伏儀]

【來源: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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