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群裡罵人,廈門海滄一業主被判賠精神損失

2020-12-24 臺海網

來源:臺海網

臺海網12月1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林彬彬通訊員海法/文陶小莫/漫畫)在小區業主群罵人,小心惹來官司!近日,海滄區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一起因在小區群裡罵人引發的官司。最終,罵人的業主李某被判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000元。

經查,原告林先生曾是海滄區一個小區的業委會主任。後來,林先生在小區的業委會群和業主群裡遭到辱罵,甚至被人咒罵「全家死光光」。最終,林先生辭任業委會主任。

而這些辱罵林先生的信息,全部系原小區業委會副主任李某通過業主群、業委會群等各種渠道對外「舉報」。

為此,林先生以李某侵犯自己的名譽權為由,將李某起訴至法院。

據林先生起訴稱,被告李某在業主群、業委會群中發送信息稱林先生敲詐第三方公司為自己謀取私利,並咒罵他「全家死光光」。後來,林先生不堪其擾,辭職並退出群聊。林先生認為,李某咒罵、散布不實言論的行為給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損失和名譽損失。

因此,林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賠償精神損失費,並在業主群公開道歉。

面對林先生的起訴,被告李某答辯稱,是林先生無理糾纏在先,林先生在業委會群用不堪入目的言語辱罵李某,李某隻是用語言反擊並進行自我保護,並不存在侵犯林先生名譽權的故意。

海滄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本應以妥當、文明的用語陳述自己的見解,但卻在業主群中使用了帶有明顯人格侮辱性的言論,明顯脫離了基於小區利益進行質疑的範疇,故法院認定李某的相關言論已構成對林先生名譽的侵害。不過,林先生用同樣粗俗的語言回罵,對李某繼續發表不當言論也負有一定責任。

因此,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李某在微信群中公開向林先生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

目前,李某已主動履行海滄法院判決的要求。近日,林先生向海滄法院民事審判庭送錦旗表示感謝。

法官說法

微信群裡罵人也會構成侵權

法官說,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在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的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衊或貶損他人言論的,構成名譽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民法典》新增對「名譽」的解釋,明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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